車禍案例(過失傷害)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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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例(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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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乃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告,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可以要求被害人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詳細介紹: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此乃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告,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可以要求被害人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本「業務過失傷害罪」加重其刑已經取消。

 

原刑法所定之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等公共危險罪,考量行為人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會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將從事業務之人的刑責提高。

 

惟學說多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故刪除刑法第183條第3項、第184條第4項、第189條第4項、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改提高前開條文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交由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即可。

許澤天老師說: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