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李姓婦人3年前騎機車經過基隆市某道路,因機車道坑洞不平致車身嚴重搖晃,遭同方向聯結車右側裝置欄杆勾住左手把,人車倒地被拖行及右後車輪輾壓,造成雙下肢截肢等重傷害,怒向基隆市政府要求國家賠償,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全案與基隆市府坑洞未填補、未豎立警告標誌等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今判應國賠597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也指出,事發當時天雨路滑,該路段是七堵區連結新北市汐止、台北的省道,車通往來頻繁,且時常有大型聯結車、貨櫃車通行,公路的養護應力求周全,基隆市政府在坑洞未填補等方面有疏失,應佔7成過失責任,此外,李姓婦人騎乘的機車輪胎抓地力差,依當時日間光線尚稱明亮,視線良好,李婦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責任,應負起3成過失責任。
高等法院認為,李婦雙下肢截肢,須倚靠輪椅才能行動,身心受到重大傷害,李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全部判准,此外,台大醫院鑑定李婦的勞動力減損51%,而車禍發生時李婦為45歲,離65年退休時間尚有20年,合議庭經扣除李婦已請領的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136萬多元後,今判基隆市政府應國賠597萬元。
路不平害老師摔斷腳 基市府國賠老師50萬餘元
針對中山橋陸橋斷裂,市府因應陸橋斷裂搭建的便橋,造成老師摔傷,圖為中山人行陸橋斷裂。(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某國小林姓教導主任3年前,參加研習時,走在中山陸橋便道,因施工品質不良,害他右腳卡進便道截水溝,因此脛骨斷裂、腳踝關節移位,她提國賠求償114萬元。基隆地院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她55萬6865元。
林老師受訪時指出,她受傷後從此不能久坐久站,氣候轉變受傷的右腳就會酸痛,甚至從此不能再穿高跟鞋,造成她一輩子的傷害,法院只判賠50萬實在太少了。
判決指出,3年前,基隆市中山人行陸橋斷裂,基隆市政府為因應陸橋斷裂搭建的便橋,負有管理及保養維護義務。
法院認為,害林女摔傷的截水溝,截水溝底部至路面的高差約20公分;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市府不僅有維護管理道路義務外,還應保持人行道地平面平整,不得高低不平,以策行人通行安全,因此認為林女請求國賠有理由,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償林女55萬6865元。
欄杆斷摔死 判國賠2618萬
工程師陳姓男子三年前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水文,因路旁倒U型鐵欄杆斷裂而墜橋死亡,陳妻及二名女兒和父母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市政府辯稱,欄杆非市府設置,不是公有公共設施,無管理維護責任,但基隆地院認為欄杆設在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有管理責任,判市府賠陳家五人二六一八萬多元。
市府昨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收到判決書後,法制單位將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工務局養護工程科長簡翊哲說,法官判決理由和市府想法不一樣,判賠金額也與市府認知相差甚大,市府負責維護管理的欄杆都有定期維養,發生狀況的倒U型欄杆不是公有公共設施,案發後已由建商拆除。
陳的家人主張,陳任職基市府發包雨水下水道工程下包商,二○一六年間前往和豐橋,倚靠路側倒U型鐵欄杆探勘橋下水文時,欄杆突然斷裂,陳墜落十多公尺深橋下,傷重死亡。家屬認為案發地屬市區道路,欄杆為道路附屬設施,目的在防止行人不慎墜落,市府任憑欄杆鏽蝕,毫無支撐力,管理失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市府答辯,倒U型欄杆是當地社區建商設置,產權未移交市府,市府也未徵收或附合取得,非屬公有公共設施;市府設置路側護欄高度都至少一公尺,倒U型欄杆高八十多公分,用途應是供建商放置廣告旗幟行銷。市府也說,陳因工作需要俯視橋下大排水溝水文,重心不穩、不慎向前傾才翻落,與欄杆是否欠缺管理無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指出,倒U型欄杆設置地點為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應注意一切危及使用人安全的問題,一旦發現倒U型欄杆不足以防止行人墜落即應除去,並重新設置護欄,家屬請求國賠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