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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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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要花錢的,尤其是民事訴訟,建議可以透過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方便、省時、又不用花任何一毛錢。

詳細介紹:

很多人動不動就想提告,認為可以透過打官司(訴訟)得到自己的損失補償,殊不知有時候反而付出更大的代價,除了耗費大量時間,還有無形的精神損失,最重要的就是因為訴訟所需花費的金錢,往往打贏官司也無法得到補償,甚至因為對方脫產而拿不到半毛錢,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很多人看到這裡,擴大解讀,以為告贏就可以把打官司的錢拿回來,結果造成勝訴卻要倒賠的情形,甚至打贏的錢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用。

 

有些國家,律師的費用是由敗訴人負擔,在台灣,除了以下2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 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 466-3 條: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敗訴之當事人可能會負擔勝訴當事人的律師酬金,除此之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律師酬金非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訴訟當事人不論勝敗,均各自負擔,無法向對方求償。

 

962萬婚姻契約 妻勝訴卻倒賠

2018-06-02(自由時報)

夫違反三不保證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女子新婚後,要求呂姓丈夫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丈夫不守承諾,多次罵妻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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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僅判賠12萬

李女提告指出,她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後來仍經常惡言相向,不但罵她「矯揉造作」、「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妳這個人好可怕」,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曾跟朋友相約外出找女人,違反配偶忠誠義務,應依保證書內容賠償。

裁判費+律師費 虧大

開庭時,呂男否認有言語污辱、援交等行為,但李女提出4份呂男所寫的悔過書,證明呂曾寫下:「我不該罵老婆矯揉造作」、「我罵三字經,故要罰寫淨口業真言1000遍」、「不該說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該罰寫1000遍」、「我不該罵髒話」等字句,法官據此認定呂男違約4次。

但法官認為,保證書約定的違約金實在太高,因此改為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最終依4次言語污辱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夫違反962萬婚姻契約 人妻告贏卻倒賠

人妻告夫違約求償,雖打贏官司卻倒賠。(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北市一對夫妻簽立保證書,約定丈夫「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要賠違約金962萬元。之後丈夫多次用三字經辱妻,還說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妻子氣炸提告違約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丈夫違約,但僅判賠12萬元,且由女方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人妻打贏官司卻反而要倒賠。

據自由時報報導,北市李女與呂男2007年結婚,婚後不久,某日半夜呂男竟將李女趕出門,後來呂又苦苦挽回,李女才沒提離婚,但要求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之後卻惡性不改,不但罵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外出找女人,應依約賠償。

法官審理認定呂男違約4次,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改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總計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