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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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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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判決比比皆是,沒有一位律師敢百分之百的斷定判決結果,就算三審定讞都還有被推翻的可能,奉勸大家能以平常心看待訴訟結果,盡可能選擇到鄉鎮市公所調解,或者是地方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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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觸診貪方便 1審判猥褻2審無罪

2018-05-26(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謝俊雄,被控未依規定在診間觸診病患,而是私下把將女患者阿香(化名)帶到廁所、未戴手套直接摸下體與捏乳房,謝辯稱他忙得身心疲憊,為了趕下班才圖方便蹲在廁所內檢查,不可能猥褻產後身材臃腫的阿香;彰化地院不採信,依利用機會猥褻罪判刑6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地點與流程雖都不對,但被告只是急著下班而便宜行事,改判無罪確定。

  • 廁所觸診一、二審見解對照

    廁所觸診一、二審見解對照

  • 婦科醫廁所看診示意圖

    婦科醫廁所看診示意圖

判決指出,謝俊雄是知名婦產科醫師,案發時兼任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前年8月22日深夜,阿香(34歲)陰道出血,塞紗布止血後,在2樓候診區休息,見謝招手要她到3樓廁所檢查出血是否停止,她只好撩起裙子,脫掉內褲站著,謝蹲著扭頭往上仰,沒戴手套就碰觸檢查阿香下體,又要求阿香掀開衣服,沒洗手就揉捏阿香雙乳,還摸到左乳有硬塊,阿香數天後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謝解釋說,碰觸女人身體,是他執業近30年的例行工作,當天忙得身心俱疲,已接生2名產婦,深夜門診結束後,還有2名產婦待產,他急著下班休息,才能應付夜間召喚接生,當時女護理師準備下班,如果到診間產房檢查,要先換手術衣,產檯還要消毒,他承認自己貪圖方便,沒有護理師陪診,也沒戴手套,就在廁所檢查阿香。

一審彰化地院認為他沒有悔意,判刑6月,且將易科罰金的標準從一般刑案每天1千元,提高到每天2千元,總計得易科罰金36萬元。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謝必須確認阿香出血是否停止,才能下班並讓阿香返家,當時已近深夜11時,護理師已下班,進入廁所檢查是最直接快速方法,謝無騷擾調戲之詞,雖貪圖方便,未遵守正規程序,但無猥褻犯意,縱使地點與流程都不對,卻不能認定是猥褻,據此改判無罪。

 

罕見判決/法官救假釋犯 酒駕免刑引議論

2018-10-02

合議庭︰林男有心向善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男子假釋期間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處刑2個月,依法需撤銷假釋,回籠服完3年半殘刑,林男上訴後,二審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林男積極重建家庭生活,獨力承擔全家經濟,有心向善,法內施仁,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也連帶不用回牢服殘刑;判決一出引發激烈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反對者卻以沒前科的老百姓酒駕都不可能免刑,如此判決會引發負面觀感,不僅不公平也助長酒駕歪風。

  • 情境照

    情境照

支持者︰重拾機會好好做人

37歲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被判刑10年9月,2015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假釋至本月23日期滿。去年1月27日上午9點多,林男在國道3號因行車歪歪斜斜被攔查,酒測值0.2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反對者︰不公平 助長酒駕歪風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假釋期間酒駕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男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他自假釋出監後,除本案未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其假釋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且假釋後積極進取努力學習,在小吃店工作表現優異,2016年5月由廚房助理升任頭廚,另父親失業,母親有中度身心障礙,他與父母、妻子同住,均由林男承擔全家經濟來源,足認他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確有悔悟之心。

 

合議庭認為林男酒駕誠屬不該,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1 月,林男尚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將使其喪失現有工作與正常生活,先前更生努力將一筆抹煞,與刑罰教化及司法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合議庭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千萬不可酒駕,否則將再次面臨撤銷假釋,而辜負國家給他更生的寬典美意。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引刑法61條免除刑責 法界看法兩極

2018-10-0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合議庭做出強盜假釋犯酒駕免刑判決,引發法界議論,持正面看法的認為法官真是佛心來著,是件有溫度的判決;反對者則認為,法官給再犯法的假釋犯免刑,不免讓積極追訴犯罪的司法人員感到氣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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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一名資深律師說,他執業數十年來,還不曾看過有法官引用刑法61條免除被告刑責的案件,實務簡直太少見了,法官手下留情做出這樣的判決,需要相當勇氣。

另有律師說,仔細看本判決的遣詞用字,會發現合議庭論述合乎情理,也合乎法律規定,是一件有溫度的判決。

 

新竹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則相當不以為然,他說,一審判決歷經警方蒐證逮捕、檢方偵查起訴,連一審法官都認為被告不珍惜假釋機會,還故意酒後開車,判刑2月用意就是要撤銷其假釋,二審卻大逆轉給予免刑,實在跌破檢方眼鏡。

 

此外,聲請撤銷假釋也是執行科檢察官權責,法官直接判免刑,且不得上訴,等於剝奪掉一審法官、檢察官與裁定法官這三名司法人員的權責,「會形成一種惡例!」

 

一名檢察官說,法官的佛心,檢方也能夠理解,但放眼現在有多少沒有前科的老百姓,只要酒駕根本毫無免刑機會,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要面對社會觀感的壓力。

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有檢察官私下表示,社會上比本案被告更可憐、境遇更慘的被告,所在多有,那麼那些人是否也有免刑待遇?有檢察官說,立法者設計撤銷假釋的用意,就在避免當事人再度犯罪,檢警積極追訴犯罪,法官卻諭知免刑,讓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刑法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