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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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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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是指以違法方式取得的物證、口供,其證據不得採用,也就是樹本身有毒,果實也被認定有毒。

1939年美國大法官提出「毒樹果實」理論,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詳細介紹:

警非法逼驗尿 男認了吸毒仍判無罪

2018-12-05

搜索沒扣到毒品 硬採尿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持搜索票到毒蟲童雲慶住處搜索,雖沒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執意採尿,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童男被依毒品罪嫌起訴,不過他辯稱,當時已表達:「我不自願驗啦!」認為警方程序不合法。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資料照)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資料照)

 

拘提、逮捕 才可逕行採尿

有吸毒前科的童男是治安人口;去年11月22日,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他住處搜索,當下雖未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派出所驗尿,後被依法起訴。

 

童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說:「警員什麼都沒扣到,進到派出所後卻強迫我採尿,我才簽名,警員做法有程序不合法問題。」但警員辯稱,事先經童的同意才採尿,童在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後,也承認吸毒。

 

為釐清當日採尿過程,法官特別勘驗警詢筆錄及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當下詢問:「是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嗎?」童男回:「我不自願啦!」警員再問:「尿是不是你的啦?」童又回:「我不要採不行啦!」等語,因而認為,既然童已明確表示非自願驗尿,且確實未在他的住處扣得任何物品,是否在他自由意志下同意採尿,仍有疑問。

 

程序違法 尿液陽性仍無罪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若遇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疑犯或被告,得不經同意採取指紋、掌紋或腳印等;認為有理由採取毛髮、唾液或尿液時,同樣可採取。

 

但法官解釋,該法條立法意旨在於,偵查階段若未即時行採集行為,將無從獲得有效證據資料,才會賦予警察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的特例;不過依警員證詞可知,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來強制採尿行為不符該法條規定,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正宮捉姦聽音辨「味」…小三獲無罪

2018-07-23(自由時報)
聽見夫穿褲聲 衝進門搶垃圾袋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富商的妻子前往小三租屋處捉姦,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響,立即衝入把垃圾袋收走,刑事局驗出衛生紙有2人DNA,檢方因此起訴小三,但新竹地院認為林妻率眾侵門踏戶蒐證,已逾憲法對於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且非法侵入住宅符合「毒樹果實」理論,所得物證無效,因此本案證據全遭排除,判小三無罪。

垃圾倒警局桌上 一件一件聞

去年2月,林妻帶兒子、女兒會同警方前往陳女住處捉姦,林妻指控,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的聲響。為蒐集通姦證據,進門後她交代兒子把垃圾袋收起來,並當場報警。在派出所做完告訴筆錄後,她把2袋垃圾倒在桌上,當著所有人面前一件一件去聞,覺得有分泌物或精液等體液味道,就交給警方當證物。

搜到沾精衛生紙 法官認非法闖屋 物證無效

可疑的13張衛生紙由警方扣案,刑事局鑑定混有2人DNA,檢方認定2人有通姦行為並起訴陳女。

陳女矢口否認發生性行為,她認為衛生紙是違法取得的,當天沒有同意林妻等人進入住處及帶走垃圾。

法官認為,根據司法院解釋,陳女對租屋處所有實質上管領權限,並享有住居安寧、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自由等憲法保障權利,如未經同意即以非法手段侵入,乃屬法所不許。

林妻未得同意違法闖入租屋處,並由兒女翻找垃圾桶,將使用過衛生紙未經陳女同意即取走,再提交予檢警做為證據,其私人取得證物的手段,難認合法。

法官認為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林妻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索等手段取得證據,對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有重大危害,故本案證據資料均排除,否則無異於鼓勵或容任私人不循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證據,不僅有害人權,更危及法治,判陳女無罪。

林男妻子率子女前往小三租屋處,在門外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立即衝入蒐證捉姦。(美編黃質彬繪圖)

林男妻子率子女前往小三租屋處,在門外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立即衝入蒐證捉姦。(美編黃質彬繪圖)

新聞辭典》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物證 不得採為證據

2018-07-23(自由時報)
毒樹果實理論是指以違法方式取得的物證、口供,其證據不得採用,也就是樹本身有毒,果實也被認定有毒。

1939年美國大法官提出「毒樹果實」理論,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示意圖,資料照)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