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規格介紹:

真豪從99年7月1日(第22屆)開始擔任"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服務時間是每周二、周四下午3點至5點,地點在基隆市中正區公所6樓(中正路236號),其他時間請至5樓民政課洽調解委員會秘書(電話:2463-3341),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中正區第25屆調解委員:莊智為、徐素真、林秀歌、許真豪、高秀琴、吳明坤、林慧琴、柯文炎。

詳細介紹:

一般民眾發生糾紛時,不一定要上法院訴訟,可以透過ADR解決,調解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不僅節省訴訟費、維持雙方和諧,最重要的是和解內容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一舉三得,充分保障雙方權益。

 

民事調解可分為行政體系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及司法體系的法院調解,前者稱為行政調解,後者稱為司法調解,民眾如果有民事方面的糾紛,或者是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可以到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一旦成立,視同法院判決確定,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而且沒有任何的手續費用。

 

調解的好處主要是能夠趕快讓整件事情落幕,回歸到各自生活崗位,結果也許不能很滿意,但是都是雙方彼此能夠接受,這是訴訟所無法取代的好處,訴訟過程不是鬱鬱寡歡就是忿忿不平;訴訟結果往往雙方都難以滿意和接受,導致不是繼續上訴就是痛罵恐龍法官,何必呢?真豪期許自己能夠成為一位稱職的調解委員,並且常以「六尺巷」的故事自我提醒,也希望擁有所羅門王的智慧,協助民眾解決紛爭。

 

如果真的不方便到法院或區公所聲請調解,也可以雙方自行和解,真豪常常免費協助民眾私下成立和解契約(請參考民法第2編第2章第23節和解),就像在警察局或律師事務所成立的和解書一樣,雖然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萬一任何一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契約,走上訴訟,到了法院,法官仍然會以和解書內容為主,只是多花了彼此更多的時間,為了避免爭議,還是希望大家能夠直接到法院或區公所聲請調解,讓紛爭早日平息。

 

區公所調解委員有責任區劃分卻沒有實際執行運作,真豪的解讀是以往鄰里間的紛爭會由地方耆老出面主持公道,因為熟悉當地人事物,說話具有一定份量,雙方通常會同意,但是情感的牽制可能佔了很大比例,如今透過調解委員會,將和解內容送至法院審查,多了一道法律保障,卻少了一點人情味,如果能夠雙方面兼顧,相信調解的結果,可以令彼此更加滿意。

 

以下影片中的醫療糾紛是實際生活中常見的例子:

 

請參考⟨我家的方程式第32集⟩36分鐘處。

 

請參考⟨我家的方程式第34集⟩18分鐘處。

 

中正區調委.jpg基隆市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與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合影
P_20191004_153631_vHDR_Auto.jpg
P_20171116_121523_vHDR_On.jpg
調解會.jpg
P_20171116_160903_vHDR_On.jpg
P_20171116_160841_vHDR_On.jpg
20180614調解會.jpg2018年6月14日聯誼
20201221調解會.jpg2020年12月21日聯誼
20120628_163800.jpg2012年6月28日於中正區公所舊行政大樓調解委員休息室合影。

2018年8月7日頒發基隆市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聘書。

►更多照片請點選: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

 

中正區第22屆調解委員:陳傳浩(主席)、葉阿周、王世汎、鄭炳煥、江鐵良、余振棟、劉錫虎、蔡政彥、徐素真、林秀歌、許真豪
中正區第23屆調解委員:王世汎(主席)、陳傳浩、余振棟、江鐵良、徐素真、林秀歌、劉錫虎、蔡政彥、許真豪、高秀琴、栗治明。
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劉錫虎(主席)、徐素真、林秀歌、蔡政彥、許真豪、高秀琴、黃俊程、吳明坤、林慧琴、柯文炎、莊智為。
中正區第25屆調解委員:莊智為( 主席)、徐素真、林秀歌、許真豪、高秀琴、吳明坤、林慧琴、柯文炎。

 

2015年10月8日臺中市太平區調解委員會來訪。

 

2014年7月8日頒發基隆市中正區第23屆調解委員聘書。

 

法規名稱:基隆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基府民行壹字第0950054147號
法規體系:民政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區公所積極推展調解行政工作,俾充分發揮調解功能,落實為民服務、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團結和諧,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名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各調解委員會委員名額,按任期屆滿前之最近半年度各區人口平均數訂定之,其基準如下:
(一)人口未滿四萬伍仟人者,委員七至九人。
(二)人口在四萬伍仟人以上,未滿捌萬人者,委員九至十一人。
(三)人口在八萬人以上,未滿十二萬人者,委員十一至十三人。
(四)人口在十二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調解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聘者,本府應調解業務之需要,得由區長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後,酌

        予延長任期至改聘完成為止。

三、各區公所遴聘調解委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遴聘調解委員時,除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

            士」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者遴選之:
             1、設籍於擬任之行政區。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調解委員遴聘以身心健康足以執行調解業務為原則,新聘調解委員以年齡不逾六十五歲者為限。


四、為鼓勵績優調解委員繼續為民服務,現任調解委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優先列入候聘名冊。且不受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學歷之限制。

五、現任民意代表及里長均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六、為廣泛羅致各界專業人士組織調解委員會,於遴聘各調解委員時,並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婦女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二)原住民委員依各區人口結構酌情聘任。
(三)為配合地方社會形態,應參酌當地行業、人口結構比例聘任,並應注意轄內各地區委員名額之均衡分配。

七、各區公所區長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提出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時,應先將候聘名冊函請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基隆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將

        合格人選報送經本府同意後,再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規定之名額

        後聘任之。

八、各區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除應將委員名冊函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外並函報本

        府備查。

九、各調解委員會於成立之日,應即開會協調按當地里區域或警察機關之設置,分配各委員之責任區,並將各委員之名

       單暨各該責任區函送本府備查,並函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警察機關、里辦公處或

       相關社團。

十、調解委員於受聘後任期屆滿前,如發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戶籍遷出所任行政區或罹患重病

        致無法執行調解業務者,應逕予解聘。
        
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區長為之,並於送達時生效。
        
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委員拒絕受聘,視為聘任不足額,準用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調解委員出缺名額未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其所餘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聘。但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或因基於

            業務推展之需要,認為需補聘其缺額時,應報經本府核可,依規定程序補聘其缺額,其任期與同屆調解委員同時

            屆滿。

十二、區公所應視調解業務需要,指定專人專辦調解業務,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幹

            事協助之。

十三、為廣泛發掘調解案件,擴大服務範圍,區公所應切實督導里幹事隨時查報里內居民糾紛事件,並主動與轄區機

            關、團體或地方仕紳加強聯繫。遇有民眾發生糾紛事件時,除請其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外,經當事人之推

            舉,得請各該機關、團體人員及地方仕紳協同調解。
           
里鄰長遇民眾請求調解糾紛事件,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調解事件涉及專業性或法令問題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

十五、調解業務相關人員執行調解業務時不得偏頗,並有保守調解內容秘密之義務。如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情

           形者,依法訴究。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調解委

           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調解案件進行中,調解委員會主席或獨任調解之委員有維持秩序之權,對妨礙會場秩序或其他言行不當者得加以

           警告,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進入會場或命其退出。

十六、區公所應充實調解委員會設備,並在區公所明顯之適當處所懸掛調解委員會銜牌。

十七、本府應於年度開始前訂定綜合性宣傳實施計畫,並參酌前一年度各地方法院受理民、刑事案件及各區調解目標件

           數執行成果,訂定該年度執行調解目標件數,發交各區調解委員會執行。

十八、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其考核及獎懲辦法由

           本府訂定之。

十九、為強化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本府應推行法律扶助,提昇人民法律知識,解答人民法律問題,其實施辦法另

            訂之。

二十、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宏揚法治,促進地方祥和,本府應訂定推展調

            解行政獎勵要點,對調解業務績優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員公開頒獎表揚,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調解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名  稱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
人。
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
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
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 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
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第 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7 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10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第 11 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第 12 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
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
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
前二款之限制。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
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
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第 16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第 17 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第 19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
調解期日。
第 21 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第 22 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
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第 23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第 24 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
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
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第 2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
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
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28 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
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
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第 29 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
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30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 32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 33 條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
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
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34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
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第 35 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第 36 條 
法院移付調解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99年區公所調解.jpg
區公所.jpg
107年區公所調委.jpg
111年中正區公所.jpg

六尺巷的故事:

清朝康熙大學士張英(清朝名臣張廷玉的父親)的家人因重修府邸時,因院牆與鄰居吳氏發生爭執,所以寫信給當時在京作官的張英,要求他讓當地官府幫其家人撐腰。張英收到信之後,隨即回詩一首:

 

千里送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
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張英家人收到信之後當即決定把院牆向後退讓三尺,其鄰居知道後也向後退讓三尺。兩家之間便空出六尺,六尺巷因而得名。後來康熙帝知道了這件事,敇立牌坊以彰謙讓之德。現存在當地的牌坊,其實是1999年於故園重修時依舊制重建。

 

【文史】六尺巷外的「流芳」宰相張英 (資料來源:大紀元文化網)

作者:魏谷

青磚黛瓦卵石路,長不過200米,安徽桐城的「六尺巷」,尋常又與眾不同。(公共領域)

   標籤: 

一首膾炙人口的打油詩,開出一條名聞遐邇的巷子,連「清道夫」王岐山也去朝拜。詩曰:

千里捎書為一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青磚黛瓦卵石路,長不過200米,安徽桐城的「六尺巷」,尋常又與眾不同。巷子的兩頭出口都矗立著高大的牌坊,一端的牌坊書有「懿德流芳」四字,另一端的牌坊寫的是「禮讓」。 「懿德」到「禮讓」 一段佳話就此流芳。

六尺巷」的故事記載於《舊聞隨筆》:張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與吳氏鄰,吳氏欲用之,家人馳書於都,公批詩於後寄歸,云:一紙書來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家人得書,遂撤讓三尺,吳氏感其義,亦退讓三尺,故六尺巷遂以為名焉。

巷子的兩頭出口都矗立著高大的牌坊,一端的牌坊書有「懿德流芳」四字,另一端的牌坊寫的是「禮讓」。(公共領域)
巷子的兩頭出口都矗立著高大的牌坊,一端的牌坊書有「懿德流芳」四字,另一端的牌坊寫的是「禮讓」。(公有領域)

張文端公就是張英,前清翰林的代表人物,青年時代的康熙帝最為親密的顧問之一。

故事說的是張英在擔任大學士時,有一天收到家信,原來家人因宅基地與鄰居發生糾紛,兩家人互不相讓鬧上了公堂,張家人為此寫了一封信給張英說明原委,要他利用職權疏通關係。打油詩就是張英的回信。

相傳家人聽從了張英的勸誡,不再與鄰居爭訟,而是依言主動後退三尺,讓出了宅基地,鄰居家大受感動,也後退了三尺,最後爭奪的宅基地成了六尺寬的巷子,兩家從此和睦相處。

張英畫像。(公有領域)

張英(1637年-1708年),字敦覆,號圃翁,又號樂圃,是安徽桐城人,通滿文。康熙六年(1667年)他以進士廁身翰林,歷任編修充日講起居注官、侍讀學士。康熙十六年(1677年)他入值南書房,此後歷任兵部侍郎、禮部侍郎、工部侍郎、禮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直到退休。

一生勤奮好學的康熙帝,年輕時更是求知慾旺盛,漢族的語言文字、經史百家、書法繪畫、天文地理、算術幾何、典章制度等等都有涉獵,他感覺近侍內博學善書者太少,故「欲於翰林內選擇二員,常侍左右,講究文義。」於康熙十六年(1677年)開設了南書房。

康熙皇帝親自在翰林官員中挑選,被選中的人要「入值」——在規定的時間裡到南書房等候,以備皇上的垂詢,稱之「南書房行走」。初次入選的兩個人,一個是高士奇,另一個就是張英。

康熙帝賞識高士奇是因為高會讀書,「得士奇,始知學問門逕」;賞識張英則是因為「召入對,上心識之。自是再四諮詢,對者無異詞」。周圍的人對張英的讚賞是眾口一詞的,所以張英入選。他不僅僅滿腹經綸,而且品學兼優。

康熙皇帝御賜給張英紫禁城西安門內的府第,以便他隨傳隨到,「詞臣賜居禁城自此始」,清代非滿八旗人居皇城內,在他這裡首開先河,當時的清朝漢臣中,這是無上的榮光。

是榮光也是苦差,清晨雄雞未鳴之時,張英到宮門外等候進宮,和奏事諸臣一同入宮聽早朝,退朝回家後往往還沒來得及休息,就有宮廷的內侍再來請他入內,有時皇上召見完回到家,內侍又來宣召,他放下飯碗隨即返回康熙身邊。

南書房入值的漢臣們和康熙談古論今、討論治國方略,還要為康熙帝起草 「特頒詔旨」,慢慢的,南書房成為康熙的機要秘書處,再後來,成了康熙王朝的國務決策中心。康熙政務軍務繁忙時,張英從早到晚都在南書房值班,侍伴康熙左右,張英慎密恪勤,康熙皇帝日益器重他。「一時制誥,多出其手」。每次皇帝出巡,張英也必然被欽點侍從,極受信任。

入值三年後,他被升為翰林院學士兼禮部侍郎,後來又升為掌院學士、禮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還承擔「總督南書房」之責。成為宰相並兼任大內總管。

康熙帝對他的另眼相看,更多是因為他的人品無可挑剔。《清史稿》記,「張英老成敬慎,始終不渝,有古大臣風。」這是極高的評價。

「敬」是嚴肅對待。數十年下來,國家的重政機密張英知之甚多。康熙和他談論朝政,他「盡志竭誠,虔恭匪懈,一心惟知有社稷,不知有身。」但是退值之後,他絕不會把任何機密告知於同僚,更不會告之於家人。同樣的,他提拔有才之士,向康熙帝推薦官員,也不讓當事人知曉。康熙帝讚他生平不沽譽、不市恩,沒有矯異之行,曰:「公為人忠實無畦畛,外和內剛,一私不染,自同官及後進之士,皆傾心相向。」可以說,南書房能成為朝廷的最高機密中樞,跟張英這個密不透風的「總督」有莫大的關係。

「慎」是謹慎。張英很注重操行的自我培養:「人生於珍異之物,決不可好」;「名畫法書及海內有名玩器,皆不可蓄,從來賈禍招尤,可為高抬貴手」;筆墨琴硯、生活用具都只求適用;瓷器容易破損, 「取厚而中等者」即可。在朝中做官時,他年高事雜,每日食用人參一錢補氣,也有一些貴重的衣物,退休歸田,便「誓不著緞,不食人參」了。

張英的書房掛有對聯:「讀不盡架上古書,卻要時時努力;做不盡世間好事,必須刻刻存心。」這是張英對自己的期許。

告老還鄉後,他仿照名人陸梭的方法,將一年的費用分成了十二股,一月用一股並儘量節約。到月末時,算出一月所剩餘的錢,將它單獨放在一個地方保存著。一旦發現誰家生活困難,或是遇有特殊情況急需用錢時,便主動地拿出來接濟他人。以此自我約束。

晚年他在老家的山間小道散步,哪怕遇到挑柴樵夫,他也總恭敬退到路邊,讓樵夫先行。與人相交 ,一言一行,「皆須有益於人」。

作為近臣,張英「凡生民利病,四方水旱,知無不言,造膝前席,多社稷大計」。但是內心裡,他嚮往布衣生活,「自壯歲即有田園之思」。康熙二十年(1681年),張英回鄉葬父時,用康熙帝賜金的一半購置良地十餘畝,築屋八九間,名曰「賜金園」。 張英退休後,回到了闊別多年的故鄉,感覺心滿意足。「務本力田,隨分知足」。

康熙皇帝雖素知他的心意,曾為他題過一副對聯:「白鳥忘機,看天外雲舒雲卷;青山不老,任庭前花落花開。」可謂知臣莫如君,一語道破他的性情。但一直到康熙四十年,才批准他解甲歸田。張英退休後,康熙帝南巡,仍一再接見他,「賜賚有加」。凡數十年,康熙帝每年正月賜佳餚、好酒到張家。

許是家事不敷一記,許是年久難考,六尺巷的故事,廣傳於民間和野史,正史並無著墨,但張英修身克己、家風端正卻是有口皆碑。張家家訓為:立品、讀書、養身、儉用。一家六世出了12位翰林、24位進士,滿門書香史上少有。他的次子張廷玉一生輔助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更是大名鼎鼎。

傳誦的是故事,感念的是德行,幾百年過去了,那桐城 「六尺巷」裡的鵝卵石,仍在見證著中華文化的純良。@#

責任編輯:李婧鋮

 

20170801調解會.jpg20170801調解會聚餐

安靜10秒鐘

⟨本文轉貼自臉書-范可欽的異想世界2018年1月30日貼文,提醒放棄調解錢也能安靜10秒鐘⟩

 

外商主管志明,33歳,帥氣多金,娶了一個秀外慧中的財團千金28歲,隔年生了一對漂亮的龍鳯胎。
他為人謙和、做事認真。
座右銘是:「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前天,他駕著他心愛的Benz SL63,細雨中,與一台違規逆向的機車擦撞,雙方一言不合,他被這個未滿18歲的小混混一刀捅死。

 

國立大學校花怡君,20歳,姣好的面孔配上170cm的身高,從小在父母的熏陶下,精通各種樂器和外文。
她笑容甜美、氣質高雅。
口頭禪是:「把你的臉迎向陽光,那就不會有陰影。」
上週,一個生日Party後,一樣的陰雨天,她和交往一年的男友大吵一架後,負氣跳樓,香消玉殞。

 

上海上市公司老闆,60歲,白手起家,年輕時在商場上就無往不利,打造出個人的事業王國。他熟讀孫子兵法、精通各種VC投資。
座右銘是:「胸懷是一個領導者或創業者最主要的功能。」
下午,一個視訊會議後,陰雨天,他痛斥他底下一個員工笨得像豬,員工一怒之下拿起煙灰缸,砸碎了他的頭也砸碎了他的企業王國。

 

以上這三件事看似「無關」,其共同的關鍵就是出在「10秒鐘」。
為什麼?
很多人一生謹慎小心、計劃縝密,書桌上貼滿了密密麻麻的「人生座右銘」、食譜上列滿了忌口養生的「健康飲食」、筆記本寫滿了保健長壽的「秘訣重點」。
但,卻常常毀在一時衝動的「10秒鐘」!
因為這10秒鐘的不能忍、忍不住、忘記忍,以致「前功盡棄」!
結婚需經營很久,說離婚只要10秒鐘;
朋友需交心很久,説翻臉只要10秒鐘;
形象需包裝很久,講錯話只要10秒鐘;
淡定需修行很久,毀了它只要10秒鐘;
快樂需培養很久,想不開只要10秒鐘;
矜持需忍耐很久,豁出去只要10秒鐘!
古人說:「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下次遇到任何衝動時刻,請記得,摒住呼吸,讓自己沈澱「10秒鐘」。
深深吸一口氣,確認你要講出來的話!或是你即將要做的行為!
或許經過了這「10秒鐘」的思考,改變了你的一生,也改變了別人的一生。

2023年1月13日基隆市中正區112年度春節愛心餐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