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例(肇事逃逸)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車禍案例(肇事逃逸)

規格介紹:

車禍事故中,「肇事逃逸」彷彿是霸王條款,違反者必定是談判中輸的一方,不論車禍的造成是由誰引起,只要擅自離開現場的一方,都會被檢察官追究刑責,就算和解也無法撤告,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出爐後,扭轉了此一局勢。

詳細介紹:

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於108年5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108年5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失效;102 年修正之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有違比例原則,於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本次修正,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 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