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美國小103學年度家長會副會長
規格介紹:深美國小103學年度家長會副會長
基隆市深美國小家長會是基隆市最早重視財務透明、會議記錄公開的家長會,家長會成員素質普遍較高,可惜102、103學年度家長會會長仍然懷有私心,未能讓家長會一切依法正常運作。
103學年度志工團團長依深美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規定為當然副會長,盡心盡力為學校奉獻,值得稱許,101學年度家長會會長為志工團團長配偶,獲得多數家長代表一致的肯定,於是再次選上103學年度家長會會長,兩人攜手合作在家長會服務成為一段佳話,讓人津津樂道,而102學年度家長會會長卸任後也順利當選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理事長。表面上一團和氣,實際上是建立在不熟悉家長會法規卻又自以為是的團體之中,並且排擠有心共同服務卻有雜音的家長,而此現象,居然是基隆市家長會的常態,讓人對基隆市教育處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感到搖頭嘆息,希望深美家長會幹部看到此貼文後能夠重新修改組織章程,讓家長會運作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期初家長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二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三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四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期末家長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2014年戶外教學。
2014年4月26日深美國小校慶園遊會。
2015年6月6日深美國小203班自主成果展(小研究者計畫發表)。
2015年6月26日深美國小二年級期末成果發表。
2019年6月22日深美國小畢業典禮(畢業生代表致詞)
基隆市深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09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章 成立宗旨
第一條 | 基隆市信義區深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據「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會址設於學校。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家長、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第二條 | 本會為協助學校推展國民教育之團體。其主要宗旨為: 展。 |
第貳章 組織與任務
(本會組織)
第三條 | 本會之決策組織分為: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三、家長委員會。 四、常務委員會。 |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四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由該班學生家長共同組成。各班導師於開學前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班導師應列席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
第五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表大會。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同一人 (包含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 時,其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
第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含委託書)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委託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委員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家長委員會)
第十一條 | 家長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九人,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織而成。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各學年至少應有學年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 |
第十二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政人員應列席。 |
第十三條 |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遴聘顧問及同意各榮譽職。 七、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
(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 常務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負責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至三人,深美志工團召集人為當然副會長之一;餘副會長人選一至二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以選舉方式選舉之。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得應邀列席家長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
(任期)
第十八條 |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除會長限連選連任一次外,餘連選得連任之。 |
第參章 家長會費收取與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依序為: 額由市政府教育處另定之。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市政府教育處 核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方式為之。與學校有採購或其他利害關係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一、家長會辦公費和會務活動。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協助志工團團務運作。 四、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 五、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
第二十一條 |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第二十二條 | 家長會費應由校長、會長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下一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前辦理移交。 |
第二十三條 | 家長會會費與委員會自籌經費的管理由會長指派委員或幹事,經委員會同意後分別擔任會計和出納。 |
第二十四條 | 經費支出依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審核通過之預算表進行,支出項目及金額符合預算項目及額度內者,由會計和出納核銷即可。 |
第二十五條 | 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即可,如金額介於新台幣一萬至二萬元之間時需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後始可支用,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時則需經過家長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可動支。 |
第二十六條 | 家長會費及家長委員會自籌之經費如超過編列之年度支出預算時,非有特殊臨時性支出,應保留至下一屆家長會。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各項收支均需符合會計手續,並公告於家長會自有媒體或學校官網以昭徵信。各項帳冊及憑證得提供主管機關派員查驗,並於會長交接時一併移交。 |
第肆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委員名冊暨家長會收支編列之財務報告報請深美國小核備。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幹部之聘書,由學校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市政府教育處發給。 |
第二十九條 | 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代表之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協調產生各項家長代表。 |
第三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或相關幹部製作會議紀錄,並將各項會議紀錄公佈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如無專屬網站,學校得協助家長會將各項會議紀錄公佈於學校網站。 |
第三十一條 | 家長會經費之各項收支明細亦應於開會時公佈給所有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並公佈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如無專屬網站,學校得協助家長會將家長會經費收支明細公佈於學校網站。 |
第三十二條 |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市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
第三十三條 |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物移轉深美國小處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訂定之未盡事宜依教育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修正條文說明:
註一、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章程:原家長委員會設置十七人,經 103 學年度 103.9.23 期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配合學校增班,增設家長委員席次至十九人。 |
註二、 | 維持原條文第十一條章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經 104 學年度 104.10.3 期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維持保障身心障礙資源班特教委員一人席次,不得增加資賦優異優資源班家長委員保障席次。(補充:本校設有身心障礙資源班、資賦優異資源班,依特殊教育法現行規定,至少須保障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
註三、 | 維持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章程: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等二人為當然之家長代表,出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同一人 (包含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經104 學年度105.6.18期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維持本條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