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劉德芳理事長積極推動基隆市公辦民營學校立法,於2014年11月17日在基隆市政府前遞交陳情書,現場有多位民意代表前往支持。

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劉德芳理事長積極推動基隆市公辦民營學校立法,真豪深受劉德芳理事長感動,看她從一位志工媽媽關心自己的孩子,進而擴大到整個教育圈,願意放下身段做一切努力和犧牲,拜會國民黨議員時未受支持,轉而求助民進黨議員,終於在2014年9月23日受到民進黨團的支持,成就後續基隆市國小教育體制的改變。


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劉德芳理事長積極推動基隆市公辦民營學校立法,真豪建議利用市長及民意代表選舉時機,一一拜會候選人尋求支持,劉德芳理事長採納真豪建議,讓基隆市教育處願意往前再邁向一步。



2014年11月15日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舉辦優質家長研習會。

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總幹事周效良。

真豪分享家長會的功能以及基隆市家長會現況。

其它資訊

群英家長會長聚會

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顧問
100學年度當選基隆市八斗國小家長會會長,由99學年度蘇勇綸總會長引薦進入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開始認識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會長,並且順利當選100學年度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常務委員,從此積極參與基隆市教育事務。 歷經蘇勇綸總會長(99學年度)、李進雄總會長(100學年度)、李正文總會長(101、102學年度)、陳紹文總會長(103學年度)、李進雄總會長(104、105學年度)及王昌派總會長(106、107年度),於擔任李進雄總會長顧問任內將聯合會正式定名並開立郵局合法帳戶,並且在組織章程明定,要求基隆市教育處每年舉辦家長會會長與教育處長有約,聽取家長聲音,做成正式會議紀錄並且解決問題。 正當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組織日益健全壯大、開始發揮家長監督教育功能之際,基隆市教育處自行修訂設置辦法,一紙公文讓聯合會於108年5月30日走入歷史,真豪聽聞是因為聯合會組織深深威脅基隆市教育處各科室官員,因此慘遭消滅,無奈王昌派總會長不選擇捍衛基隆市家長權益,反而接受教育處安排,於社會處重新申請人民團體,開心成為第一屆榮譽總會長,真豪身為聯合會顧問,只能提起行政救濟,並且將來龍去脈公布於此,讓關心基隆教育的家長可以了解為何18年的聯合會就此走入歷史,歡迎想知道更多詳情的家長與真豪聯絡。 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104學年度感恩餐會 基隆學校家長會長抱怨 市長署名當選證書變感謝狀 2018-12-15 14:26 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即時報導 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上月底改選,不過,基隆市各校的新任家長會長今年沒領到市長署名的當選證書,而是領到感謝狀,引發部分家長會長不滿。記者游明煌/翻攝 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上月底改選,不過,基隆市各校的新任家長會長今年沒領到市長署名的當選證書,而是領到市政府的感謝狀,部分家長會長不滿。教育處回覆,依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家長會應冠以校名,所以當選證書應該由學校頒發。 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上月底改選,不過,基隆市各校的新任家長會長今年沒領到市長署名的當選證書,而是領到感謝狀,引發部分家長會長不滿。記者游明煌/翻攝 一名家長會長說,正常感謝狀都是在卸任職務時,才會頒發。今年才剛上任,就頒感謝狀,做都還沒做就在感謝,不知道在感謝什麼?是希望大家趕快卸任嗎? 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王昌派總會長指出,在9月開籌備會的時候,教育處承辦人就提出今年各校的家長會會長的當選證書要改用獎狀。他說,過去每年都是市府頒發當選證書給各校家長會會長,希望不要這樣亂搞。 前任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李進雄總會長說,經活動當天詢問教育處,回答為:依據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家長會應冠以校名,所以當選證書應該由學校頒發,於法合宜。但後面補充說明,學校與家長會是平行單位。 他問,市政府頒發新任會長當選證書以行之多年,這幾年市長、處長皆沒變,為何前幾年可以頒發當選證書,今年就改成感謝狀? 依當天教育處回覆,是依照設置辦法處理,他說,設置辦法在103年修訂後,就未再修正,那這四年來,教育處竟然沒發現錯誤,今年才發現,行政團隊螺絲鬆懈的太離譜。 他指出,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只規定家長會要冠以校名,並未提及要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綜合上述疑問,只能證明教育處螺絲鬆懈太久了,不然就是在打壓聯合會,粗暴手法令人不敢苟同。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表示,各縣市學校家長會長當選證書頒發規定不一,法規中有明訂市長頒發的有新北市、桃園市與高雄市,由學校校長頒發的有台北市、苗栗縣,基隆市則並未明訂由誰頒發。 教育處說,基隆市學校家長會的法源依據為「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辦法中雖未規定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誰頒發,但是辦法中規定家長會是在各校下設置,從法源來看,應該是由學校校長頒發當選證書給家長會長較適宜。 至於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當選證書,在「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有規定,當選證書由市長署名親自頒發,因此,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當選證書,今年仍維持由市長頒發,至於各校的家長會長由市長頒發感謝狀。 基隆市教育處不尊重基隆市家長 從基隆學校家長會長抱怨 市長署名當選證書變感謝就可知道基隆市教育處不尊重基隆市家長,因為所有決定都由公務機關內部做成,不須與家長團體溝通,經由家長抗議仍然堅持己見,王昌派總會長未積極爭取捍衛權益,令人遺憾,真豪隔年以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顧問身分與王昌派總會長拜訪教育處,指責基隆市教育處不尊重基隆市家長,基隆市教育處一開始還信誓旦旦說依法有據,待真豪出示欽賢國中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署名新北市長朱立倫後,基隆市教育處才同意研擬修改,基隆市教育處不尊重基隆市家長可見一般。 基隆市教育處同意將感謝狀更改為當選證書,卻仍然堅持將家長聯合會刪除,王昌派總會長如同接受教育處感謝狀說詞一樣,同意刪除聯合會,並且將真豪拒於門外,逕行與基隆市教育處協商,造成無法挽回局面,真豪於是展開一連串的陳情與行政救濟,無奈受到基隆市教育處、社會處與王昌派總會長的無情打壓,加上不熟悉相關行政訴訟內容而不被法院受理,但仍然堅持扮演好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顧問角色,因為真豪想捍衛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所有基隆市家長應有的權利。 108年7月8日提出陳情,為了擔心當事人不適格,所以才會以捐款人名義提出陳情,卻被汙衊成想討回捐款。 108年7月30日回文,質疑:如果處長有約會議記錄有載明,教育處為何不提供會議紀錄?總會長為何不知道?而且真豪也曾經為此拜訪過參加市政府會議的相關人員(消保官、前律師公會理事長) 108年8月13日再度陳情。 108年8月19日回文,教育處的立場就是不願意溝通,也不想理真豪,因為已經和王昌派總會長私下達成共識。 108年8月27日提起訴願,因為要求教育處應該重新召開會議,邀請家長代表參加,而不是在沒有家長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刪除有關聯合會的相關條文,但是教育處仍然不予理會。 108年11月29日教育部訴願決定書終於做出決定,期間沒有收到基隆市教育處及教育部的任何訊息,讓真豪以為石沉大海,打電話質疑為何超過3個月?基隆市教育處推給教育部,教育部趕緊開會處理,然後做出訴願不受理的決定。 109年2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先繳4,000元裁判費再說,真豪一方面依照教育部建議向基隆市議員們請願,一方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法院聽聽人民的聲音,不要讓行政機關為所欲為。 109年2月17日基隆市政府送出答辯狀,此時真豪正為了藥局發放口罩忙得焦頭爛額,無暇理會,心想一切等開庭時再來向法官解釋。 109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此時疫情尚未結束,真豪收到此裁定當場傻眼,雖然知道沒有勝算,但是在完全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收到此結果,實在是難以接受,因此自掏腰包再繳1,000元提出抗告,希望能夠爭取出庭,讓基隆市教育處了解,家長聯合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縱使要將主管機關由教育處更改為社會處,也應該通知家長代表出席,而不是偷偷摸摸自己開會,完全不尊重基隆市的家長。 109年5月28日提起抗告。 109年6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接受抗告。 ~~待續....,請懂法律的朋友給真豪建議,請關心教育的家長給真豪打氣。 最最無法接受的是從知道設置辦法刪除有關聯合會的所有條文,就一直希望王昌派總會長可以召開臨時會,告訴各校家長會會長此事並且討論聯合會帳戶內剩餘款項何去何從,並且提醒基隆市教育處,既然讓聯合會失去法源依據,聯合會視同解散,解散如果沒有依法召開會員大會,教育處應負起主管機關應有的責任。 結果王昌派總會長不但沒有依法召開,還把主管機關隸屬於教育處的聯合會所有經費,直接移轉至主管機關隸屬於社會處的聯合會,教育處認為如果過程有問題請自行依人民團體法辦理,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基隆市教育處口口聲聲說聯合會不歸他們管,王昌派總會長則是一再強調解散原有的聯合會重新設立新的聯合會是為了讓組織合法化,試問如果原有的聯合會不合法,基隆市政府會同意備查嗎?聯合會能夠擁有專屬的郵局帳號嗎? 為了避免網路貼文一言堂,假消息氾濫,歡迎逕行連絡王昌派總會長求證,聽取辯解,謝謝。 電話:0935-686-457 LINE ID:0935-686-457 連絡方式由王昌派總會長提供,如需刪除,請來電告知。 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0年5月4日以基府教體字第9003780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以基府教體貳字第0980157081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20143623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30232724B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暨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含附設幼兒園、國小及國中)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各校得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訊送該校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班或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選舉委員會委員。 五、推派代表參與學校各項會議及校外組織與會議。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應到席。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辦理親職教育或家長研習。五、依據學校規模與特色、研擬家長會組織章程,送大會通過後實施。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含委託書)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委託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委員名冊暨家長會收支編列之財務報告表函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本府核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家長會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與學校有採購或其他利害關係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 四、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基隆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條 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長代表之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家長會協調產生各項家長代表。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家長會幹事或相關幹部製作會議紀錄,並視其性質將會議紀錄發給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學校並應協助家長會將各項會議紀錄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公佈,如無專屬網站,則公佈於學校網站。 家長會經費之各項收支明細亦應於開會時發給所有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學校亦應協助家長會公佈於上述網站。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四條 本市經二分之一以上學校家長會之發起,得成立本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以下簡稱家長聯合會) 第二十五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本市各校家長會會長為會員,總會長一名、副總會長一至三名,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另設常務委員三至五名,任期為一年,總會長得聘任幹事,以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執掌如下: 一、確保學生學習權。 二、協助及聯絡各校家長會組織及功能健全發展。 三、提供各校家長會各項教育資源及經驗交流之有效管道。 四、派出代表參與與家長有關之家長會組織。 五、研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 。 六、協助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善建議。 七、辦理親職教育、負責定期召開本市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 八、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九、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十、家長聯合會決議事項得呈報本府,以為檢討建議之參考。 十一、其他有關家長聯合會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運作經費由大會自籌,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令發布103 年 8 月 12 日基府教體貳字第 1030232724B 號令修正108 年 5 月 30 日基府教體貳字第 1080242227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學校:指設立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 國民小學。二、幼兒園:指經本府許可設立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三、家長:指學校在學學生或由幼兒園提供教育及照顧之幼兒,其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設家長會,應以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幼兒園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家長會應冠以各該校(園)之名稱,會址設於校(園)內。 第四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家長之姓名、性別、住址、電話及職業等相關資訊,送該校(園)家長會。家長資訊之提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家長常務委員會及班級家長會。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由各班級家長組成。班級家長會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導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並列席,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選(推)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八條 家長代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家長會選(推)出,每班一至三人。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舉為班級家長代表為限,且僅得擔任一個班級家長代表。 第九條 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園)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或副會長不為召集或無人擔任會長或副會長時,由校(園)長代為召集, 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園)長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三、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五、選(推)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六、推派代表參與該校(園)各項會議及校外組織與會議。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之研議。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學校或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者,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家長一人為委員;學校附設幼兒園者,應至少有幼兒園家長一人為委員。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應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或副會長不為召集或無人擔任會長或副會長時,校(園)長應代為召集,並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園)長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協助學校或幼兒園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辦理親職教育或家長研習。五、研擬家長會組織章程,送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六、協助學校或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或幼兒園、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幼兒及家長 間之爭議事項。七、協助學校或幼兒園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八、選(推)舉、罷免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九、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之研議。 第十四條 家長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家長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推)舉一至二人為副會長。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家長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家長代表每學年改選一次,其任期至召開下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前一日為止。家長會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家長代表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擔任同一家長會會長時,其任期應合併計算。 第十七條 家長會會長於任期中出缺,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推)選出。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於任期中出缺,家長會得視運作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補選。補(推)選之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並視為一任。第一項及第三項補(推)選程序完成後二週內,家長會應檢具會議紀錄及異動人員名冊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應有該會委員或常務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但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出席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出席同一會議之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代理其出席。但每一受任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九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其人選由會長聘任之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會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條 家長會應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後七日內,併同會議紀錄將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名冊與家長會收支編列之財務報告表,函報本府備查。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家長會費。二、捐贈收入。三、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以該家長會會員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家庭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收取標準,由本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規定之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但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或幼兒園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一、家長會辦公費。二、協助學校或幼兒園發展校(園)務活動三、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四、舉辦學校或幼兒園員生福利事項。五、其他有關學校或幼兒園教育之用途。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園)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提下ㄧ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五條 依本辦法規定召開之各項會議,應由家長會幹事或相關幹部製作會議紀錄,於會後七日內分送各應出、列席人員,並函報本府備查。學校或幼兒園應將前項會議紀錄,協助家長會公布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如無專屬網站,得公布該校(園)網站。家長會各項經費收支明細,應於第一項會議開會時,製表分送各出、列席會議人員,並列為會議報告事項,載明於會議紀錄。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或幼兒園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或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或幼兒園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原本第24條、25條、26條、27條有關「本市家長聯合會」的條文全數刪除,基隆市教育處自108年5月30日起,已經讓「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這個組織團體,頓時失去法源依據,對於聯合會是否繼續存在?剩餘經費何去何從?現任家長會會長每年與基隆市教育處處長有約日後由誰辦理?108學年度是否還會從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會長中產生總會長?一連串的問題和疑問,基隆市教育處沒有和現任107學年度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會長討論、宣布和交代,粗糙逕行於網路公布最新版本設置辦法(行政命令),實在是令人難以苟同。 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維護父母教育權,保障學生學習權益,扮演溝通、協調角色,促進教育整體發展。 二、致力於教育理念、資訊、知識、經驗的傳播及交流。 三、凝聚家長教育改革共識,推動參與教育政策過程。 四、協助解決行政、教師、學生及家長間問題,。 五、協助家長會結合社區和學校,促進社區文化發展,並落實社區生活教育。 六、協助充實親職教育、親師活動,以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全市之市立幼兒園家長會、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均分別為本會之會員。 本會之會員分別由市立幼兒園家長會、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會長。 第 五 條 依前條所推舉之會員代表具有會員大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六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規定及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 七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本章程。 二、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 三、選舉、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委員。 四、審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審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置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一至三人,委員五至九人,由會員互相選舉之,並應於新學年度開學後三個月內辦理。 總會長與副總會長任期至下屆總會長與副總會長選出為止,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副總會長分別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總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總會長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副總會長互推一名代理。 第 十一 條 本會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委員會,總會長與副總會長為當然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組成後負責執行經常性會務,並應由委員互選監察委員與財務委員各乙名。 第 十二 條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決算。 三、審議理事及會員之提案。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五、應每年三月十月第三個星期六舉辦處長與會長有約座談會,並擇期舉辦市長與會長有約座談會 六、執行其他與會務運作有關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監察委員依職權監督委員會工作之執行並審核年度決算收支情形共同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委員依職權掌理公共基金、會費、其他捐助補助款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並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財務狀況與重要的財務決策過程說明。 第 十四 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及常任與臨時工作組幹部若干人,由總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 第 十五 條 本會得聘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為顧問若干名,以協助會務之推動與發展。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委員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事項,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決議: 一、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與委員。 二、家長會聯合會財產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出席人數須過半數始得開會,其決議案須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 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之補助款。 三、各界之捐款。 四、孳息及其他收入。 非經會員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本會各項收入應以本會名義在基隆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印鑑應含本會、總會長、監察委員與財務委員等四個印鑑,並分別保管之。 第 二十 條 前條之會費額度,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於每任總會長任期屆滿前,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委員會,並經監察委員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大會審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總會長移交下任總會長一份、理事會一份,另函送一份教育處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函送教育處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或變更亦同。 訂立組織章程時沒有想到會被解散,所以沒有相關條款,教育處和聯合會幹部未依法召開會員大會解散,私自挪用公款,根本就是共犯。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許真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於民國108年5月30日,相對人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80242227B號令(下稱108年5月30日令)修正發布「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前名稱為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同日並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80242227A號函通知相對人所屬學校。於108年7月8日(相對人收文日期),抗告人以陳情書向相對人第1次陳情略以:「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於103年8月12日系爭辦法修正後成立,抗告人長期支持、捐助「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但相對人以108年5月30日令修正發布系爭辦法,直接刪除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致使「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失去法源依據。又因上開條文刪除而相對人(所屬教育處)拒絕對「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加以監督,令抗告人擔心捐款無法受到信任,造成權益受損。故陳情相對人(教育處),希望能在「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選舉前,恢復有關「本市家長聯合會」相關條文。於108年7月30日,相對人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80254073號函通知抗告人略以:「說明:二、有關『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無預警失去法源依據一事,本府早於107年3月17日處長有約之會議紀錄即已請其儘速依『人民團體法』及『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本市社會團體申請籌組程序洽本府社會處申辦相關籌組事宜,並無上述無預警情形。三、該團體組織接受捐贈補助之財務監督乙節,應由該會依其組織章程由監督委員查核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無所稱未受監督之情事。其改依『人民團體法』設立後,仍須依『人民團體法』於該會組織章程訂定明確規範,納入監督。四、本府業已函請該會儘速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有關該會申請設立事宜,若有需本府協助事宜,本府自當本於主管機關立場,提供協助。」於108年8月13日(相對人收文日期),抗告人向相對人第2次陳情略以:相對人前揭108年7月30日回函,並未依陳情內容明確答覆准駁,仍請重新修改(108年5月30日令)系爭辦法,將有關「家長聯合會」被刪除相關條文重新納入法條中,以利108學年度「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順利運作。於108年8月19日,相對人以基府教體貳字第1080061844號函(下稱系爭函)通知抗告人略以:「說明:二、有關臺端所詢『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組織章程』乙案,本府業已108年7月30日基府教體貳字第1080024305號函諒達。三、有關『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本府業已函請該會儘速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有關該會申請設立事宜,有需本府協助事宜,本府自當本於主管機關立場,提供協助。」抗告人乃於108年8月27日提起訴願,請求撤銷108年5月30日令修正發布系爭辦法,將有關「家長聯合會」被刪除的相關條文重新納入法條中。嗣經教育部訴願決定不受理;抗告人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108年5月30日令修正之系爭辦法均撤銷。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乃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系爭辦法之修改而刪除部分條文,確實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原裁定以相對人所為非行政處分為由,並未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顯有對人民訴訟權保障不足,原審亦未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均容有未洽等語。 四、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其理由已論明:系爭辦法第1條明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規定訂定;即系爭辦法係法律授權訂定,具觀系爭辦法內容,核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規範對象並非特定之個人,故系爭辦法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抗告人二次以陳情書請求相對人重新回覆遭刪除系爭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相對人以系爭函等回覆,自非屬行政處分,況抗告人亦未敘明有何公法上請求權,更未敘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依其聲明請求相對人為一定作為。抗告人對非行政處分之系爭函提起撤銷(縱認屬課予義務之訴亦同)之訴,自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等語,經核並無不當。 五、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抗告人雖援用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主張其請求修法未果,亦可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云云。惟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基於都市計畫「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參解釋文)之理由,諭知立法機關於2年內修法建立救濟管道,由是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人民對於都市計畫提起訴訟,也必須符合新法所訂之訴訟成立要件。除此之外,目前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仍以主觀訴訟為主,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方有救濟可能。是以,原裁定駁回聲請,核屬有據,抗告意旨難以成立。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很遺憾政府機關一直以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處分為由,拒絕提供憲法賦予人民有權利就有救濟的管道,也欺負一般民眾不懂行政法而為所欲為,真豪只能想辦法提升自己能力,一方面期待有懂行政法的人給予指導,一方面期待法官能做出更適合的判決(花4000元要求上法庭對質,法官居然不給機會,但真豪不會因此被打倒,因為還是有令人開心權利得以伸張的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350號。)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350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考績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陳銓富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代 表 人 何明光 送達代收人 陳美收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事實概要: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園區經營科技士,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辭職生效。其前因105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平時考核獎懲欄記載申誡5次(即被上訴人105年6月27日桃客人字第1050005552號申誡處分函〈下稱申誡處分一〉、105年9月30日桃客人字第1050008628號申誡處分函〈下稱申誡處分二〉及105年9月30日桃客人字第1050008627號申誡處分函〈下稱申誡處分三;申誡處分一至三下合稱申誡處分〉)、記過2次,被上訴人以106年2月22日桃客人字第1060001482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前處分),核布其105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上訴人不服前處分,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審認上訴人上述記過2次部分,業經106年3月28日106公申決字第0042號再申訴決定書予以撤銷,原考績評定依據之平時考核獎懲事實已發生有利於上訴人之變動,而有重新審酌考績等次及分數之必要,爰以106年6月27日106公審決字第0143號復審決定書(下稱前復審決定),將上開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撤銷,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評定。嗣被上訴人認上述申誡處分(累計5次申誡)均經上訴人提起申訴、再申訴遭駁回,故業已確定為據,重行辦理上訴人105年年終考績,遞經被上訴人106年7月21日桃客人字第1060006583號函核定及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被上訴人以106年8月4日桃客人字第1060007060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考績處分)仍核布其105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上訴人仍不服,提起復審,經保訓會106年11月7日106公審決字第0250號復審決定書(下稱復審決定)作成「關於被告(即被上訴人)106年7月21日桃客人字第1060006583號函部分,復審不受理;其餘復審駁回。」之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復審決定駁回部分及原考績處分均撤銷。㈡保訓會105公申決字第0271號再申訴決定(下稱再申訴決定一)、被上訴人105年8月4日桃客人字第1050006797號申訴決定(下稱申訴決定一)及申誡處分一均撤銷。㈢保訓會106公申決字第0027號再申訴決定(下稱再申訴決定二)、被上訴人105年11月8日桃客人字第1050009958號申訴決定(下稱申訴決定二)及申誡處分二均撤銷。㈣保訓會106公申決字第0028號再申訴決定(下稱再申訴決定三;再申訴決定一至三下合稱再申訴決定)、被上訴人105年11月8日桃客人字第1050009959號申訴決定(下稱申訴決定三;申訴決定一至三下合稱申訴決定)及申誡處分三均撤銷。經原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復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㈠有關上訴人遭記申誡5次部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第84條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是以就此類案件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另按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均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上訴人就申誡處分一至三分別遭記申誡2次、2次、1次之懲處,既均經再申訴駁回而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已不得對再申訴決定復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上訴人此部分起訴聲明撤銷申誡函、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不合法。至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乃針對教師權益受侵害之救濟,與本件公務員之救濟制度有所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㈡有關上訴人遭原考績處分考列考績丙等部分: ⒈上訴人105年年終考績,原經被上訴人前處分核布其考列丙等,嗣經保訓會以記過2次已撤銷為由,而以前復審決定將原考列丙等撤銷,責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評定。嗣被上訴人重行評定,參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記載之上訴人各項均核項目等級、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直屬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單位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考績表記載上訴人105年度受考期間之功過出勤問題、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欄記載等語,均顯見上訴人有承辦業務及協辦業務處理失當,及以負面言論對待清潔同仁之行為等情。參酌上訴人因多起執行業務處事失當致懲處3次,且執行業務失當後均無自我反省,犯後態度不佳,經多次業務指導仍不思改進,且以諸多藉口推卸責任等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2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下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條第3項第1款、第6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所屬上訴人直屬主管依上開資料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之考核內容,併計其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綜合擬評為67分,遞送被上訴人考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覆核維持67分;另被上訴人考量上訴人於105年受考期間並無考列甲、丁等適用條款情形,被上訴人機關長官綜合考量上訴人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具體優劣事蹟,據以考列丙等67分,於法並無不合,且類此富高度屬人性考評工作,機關長官之考評判斷,自應予尊重。 ⒉上訴人稱前遭申誡處分一至三合計5次申誡之懲處,尚非情節重大,非必須考列丙等,亦有考列乙等的空間云云,惟此均經上訴人依保障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悉經駁回確定,合於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下稱銓敘部102年1月3日函)附之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第2點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之規定,是申誡處分未經撤銷,具有存續效力,自得作為被上訴人核定年度考績之憑據。 ⒊上訴人主張本件有考績委員應行迴避卻未迴避而參與之情形,考績會組織不合法事由云云,惟經調取上訴人所指的刑案案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62號妨害名譽案件),該刑案之被上訴人非上訴人之長官,並無「長官涉刑案」之情節。另上訴人雖以上訴人平時考核紀錄表中「面談紀錄」仍有記載「誠懇提醒陳員應謹慎處理足以影響機關及個人名譽之輿論及行為,且應主動自發避免自辦業務文件或資訊遭他人利用」等語,顯將前復審決定所指摘記過2次之背景事實納入考量為由,本件考績自係違法云云。惟該面談僅係單位主管基於善意提醒角度,與上訴人面談請其多加留意,且上訴人記過處分雖被撤銷,但上訴人對其自身輿論及行為遭他人利用,仍應多加留意及檢討,此與原撤銷記過所涉上訴人提供不實資料予其親友之角度不同,無證據可認與上訴人105年1月至4月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中「品德操守」評為D有必然關係,即指涉記過2次之事件。至於上訴人聲請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調取上訴人於105年5月18日前往作證之筆錄或卷宗,以證明上訴人曾對主管的不法行為作證,惟查該調查事件後來並未移送檢察官為後續偵查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已無從認係調查上訴人之主管的不法行為;且由被上訴人已陳明因偵查不公開,長官並不知悉上訴人當時是因何案件前往市調處作證等語,應認被上訴人僅知上訴人前往市調處配合調查,但不知道該案是否與長官有關,更不知道上訴人有無對長官為不利之陳述,因此長官不必然對上訴人有所偏頗,因而認該證據核無調查必要等語,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上訴人主張略以: ㈠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第784號、第785號解釋意旨,本於有權力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申誡雖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惟被上訴人依此為考績之依據已影響人民財產權,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救濟,或至少應於考績訴訟中審酌處分(申誡應屬非外部處分之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合法性、合理性,進而判斷得否作為考績之一部分,而不能逕因不得救濟已經確定,而直接認定為考績標準之一部分,而不予實質審酌。上訴人因申誡處分所受合計5次申誡懲處,影響考績成績5分,若得以撤銷,則考績將會是72分,對上訴人乙等或是丙等(服公職權)及對上訴人是否可以領取年終獎金(財產權)均生重大影響,應許上訴人提起訴訟救濟,原審認定起訴不合法,違反憲法第16條、第18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之意旨,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㈡上訴人之長官早以上訴人放話給訴外人即其前妻朱郁璿為由,給予兩次記過處分,後經保訓會撤銷;又於平時考核面談紀錄表載「誠懇提醒陳員應謹慎處理足以影響機關及個人名譽損失之輿論及行為……」,均足認長官已知悉上訴人對外揭露長官之不法行為,不論機關長官是否有被傳喚、是否有移送檢察機關續辦,均不影響其迴避之判斷。原審認長官對於上訴人調查陳述之內容無所知悉,無法認定長官已生偏頗及原考績處分為不法等情,惟長官是否知情、知情情況如何,須向市調處卷宗才能得知,上訴人業已聲請調閱,原審對此證據未予調查審認,有重要證據漏未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原審認定尚無證據認上訴人105年1月至4月之平時考核紀錄表中品德評為D級,和面談紀錄所載之「誠懇提醒陳員應謹慎處理足以影響機關及個人名譽損失之輿論及行為……」無涉。然依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附記第5點規定,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D或E級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結果應紀 錄於「面談紀錄」欄,以提升其工作績效,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列等第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則面談紀錄和D、E級 考評項目具有一定之關聯,非如被上訴人所稱僅為善意提醒。被上訴人既稱記過兩次事由不再作為考評的依據,則該平 時考核的等第應重新評估,被上訴人漏未重新製作平時考核表,該平時考核表及年終考績均屬違法。 ㈣本件因被上訴人指派人事主任及科長蒞庭,於原審言詞辯論時竟不知道有乙等、丙等之裁量權,顯見被上訴人於進行年終考核時誤解銓敘部102年函,誤認上訴人考績僅能評為丙等而直接作成原考績處分甚明。被上訴人於原審先辯稱本件綜合考量上訴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具體優劣事蹟後,確實沒有乙等的空間;嗣改稱主管可以在乙等、丙等間衡量,足認被上訴人作成原考績處分時並未實質審酌上訴人之實際情況應評為乙等或丙等,且該瑕疵不因其在訴訟過程中重新評估而治癒,程序有違法應予以撤銷。原審不查,逕認該處分已盡裁量義務,顯與事實不符,而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或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而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之違法。 五、本院查: ㈠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亦然。 ㈡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㈢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㈠(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㈠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㈣經查,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所屬園區經營科技士,於105年12月2日辭職生效,其因不服申誡處分及原考績處分,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作成就申誡處分不受理、原考績處分無理由之復審決定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復審決定駁回部分及原考績處分暨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申誡處分(申誡處分)均撤銷。原審就申誡處分部分,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均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僅得依同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且同法第84條並未規定準用關於對於復審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明文,本件上訴人上揭分別遭記申誡2次、2次、1次之懲處令既均經申訴、再申訴駁回而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認此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予以駁回,依前所述,自屬未合。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作成本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申誡處分而受侵害,均經提起申訴、再申訴(視同復審之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程序)而遭駁回,如有不服,當得以被上訴人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落實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洵屬有據。從而,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且因申誡處分尚待原審進行實質調查審認,是將此部分之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 ㈤續以,原審認上訴人對原考績處分丙等之請求為無理由,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惟查,被上訴人無非係以上訴人申誡處分均遭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駁回而告確定,其105年度無獎勵,無不得考列丙等之情事,且上訴人於該年度平時均核獎懲累計已達記過1次及申誡2次(按即3次申誡處分累計申誡5次),已符銓敘部102年1月3日函釋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具體條件第2點規定為據,因而對上訴人作成丙等之原考績處分,故申誡處分自係原考績處分之重要基礎事實。則依前所述,申誡處分既得提起撤銷訴訟,應俟原審進行實質調查始得認定是否有理由;另酌以上訴人105年考績總分67分,此總分係因合計5次申誡減5分後而得(前揭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參照),如日後審理認有3次以上之申誡應予撤銷時,則考績總分應為70分以上,考績等第即生變動(前揭考績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綜上以觀,原考績處分丙等之基礎事實(申誡處分)自生動搖之虞,致生影響裁判之結果,亦應併予發回原審法院續為審理。 ㈥綜上所述,原審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既有如上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本件尚有上開事證仍待原審法院調查審認,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因上訴人均對本件申誡處分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遭駁回,踐行與訴願程序相當之復審程序,應認行政機關業已完成自我省察之機制,自無庸再行復審程序;又上訴人既將申誡處分與原考績處分併行提起本件訴訟,發回後自應由原審併依同一訴訟程序予以審理。再者,本件原審業已向市調處調取上訴人於105年5月18日調查筆錄在案;另核本件全卷證,均未見與申誡處分有關之各次再申訴決定送達證書,於本件發回後,原審宜併予注意查明,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致王昌派總會長的一封信
致王昌派總會長的一封信 親愛的王總會長您好: 106年暑假,小女考上基隆市中正國中民俗班,當時您有意競選中正國中家長會會長,不知是否擔心我曾經擔任過八斗國小家長會會長及欽賢國中家長會會長,透過105學年度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總會長來認識我,三番兩次拜訪我,對我提出您的想法及意願,所以我承諾您,我願意擔任家長委員並協助了解學校運作情形,不會出來競選家長會會長。 106學年度開學前的班親會上,家長們舉手支持我當選707班班級代表,引起軒然大波,因為一直以來民俗班的班級代表不是透過班上家長表決,而是用指派的,這次用表決的方式讓民俗班內部出現很多雜音,也因此帶給自己很大的麻煩,家長不諒解、老師勸說、女兒抱怨、老婆責備,但是為了挺您及堅持做對的事,並希望打破中正國中家長會會長皆由民俗班會長擔任的框架,我義無反顧。 106學年度上學期中正國中家長委員會選舉當天,看到您現場公然發放的票選委員建議名單,當場傻眼,氣憤地舉手發表意見,覺得這樣的行為非常不可取,結果如您所願,您順利取得中正國中會長資格,拿到競選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總會長的門票,事後您和105學年度聯合會總會長向我致歉,我不解的問,既然邀請我協助您,為何又要用這種手段,不讓我進入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您的解釋是因為您希望聘任我擔任聯合會的總幹事,但是家長委員選舉已經讓我對您的誠信起了疑慮,所以我當場拒絕以至於讓您難堪,也許因此種下後續的種種不愉快。 有關您聘我為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的顧問,我個人是基於對基隆市教育的關心與熱情,同意獲聘為106學年度、107學年度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教育諮詢顧問,除了您當選的晚宴邀請我出席,其他活動及line群組好像都沒有主動邀請我,似乎我已經被您排除在聯合會之外,直到去年底聯合會頻頻被檢舉違法募款,您來找我請求協助,我花了不少時間了解相關情形,一方面替聯合會向公部門解釋,一方面尋找頻頻被檢舉的原因,盡心盡力不計較前嫌,殊不知您居然在今年中正國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上,公開對家長們說,聘任我當聯合會顧問是別人推薦,您個人覺得我的表現不理想。 今年上半年,為了解決聯合會遭遇的困難及釐清相關問題,三番兩次和您及聯合會幹部拜訪教育處,感受不到教育處的誠意,無法諒解教育處對家長聯合會的不友善,點出一連串質疑,都是教育處對基隆市家長的不尊重,包含107學年度各校家長會會長不是從市長手上拿到當選證書,而是感謝狀,原本教育處還義正嚴詞回覆一切依法行事,在我拿出朱立倫頒發給我的當選證書後,馬上改變態度,並且同意修改內部辦法,承諾108學年度起頒發當選證書而不是感謝狀,這其實是教育處本來就應該有的態度,您怎麼會把這個當成您爭取到的功勞而沾沾自喜呢?而且107學年度以前的當選證書都是由基市府發的,突然在您的手上被廢掉,請問您當時有極力爭取過嗎? 6月初再次拜會教育處前,我突然發現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已經在108年5月30日修正,原本第20條(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長代表之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家長會協調產生各項家長代表。)被刪除,讓人懷疑是要黑箱作業嗎?還是害怕家長參與? 原本第10條(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應到席。)改為: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園)長及相關人員列席。這難道是想讓相關人員可以不用出席,有問題就丟給校長去傷腦筋嗎? 原本第24條、25條、26條、27條有關「本市家長聯合會」的條文全數刪除,事前會員都沒有得到告知,也沒有交代剩餘經費該何去何從,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態度。還有其他不合理的地方我也都向您報告並尊重您的決定。 為了延續爭取家長權益的理念,在一次開會後的用餐,我詢問您有沒有培養下一個接棒人,您說還沒有打算,並且詢問我有沒有意願,我回答我是具有爭議性的人物,面對民俗班這種特殊結構,很容易起衝突,不適合。 因某些原因您和前總會長起了衝突,前總會長突然把我拉入聯合會群組,說我是聯合會顧問,希望我來評評理,我知道大家都是出錢出力出時間為基隆的教育好,當然希望可以彼此和諧相處,才能凝聚家長的力量,所以我也在群組中針對事情提出看法,無奈聯合會群組內有一個特殊現象,常常有人發言不如某人的意,就被群起圍攻,身為聯合會總會長的您沒有想辦法平息,還不斷搧風點火,讓我實在無法苟同,會員質疑財務狀況,聯合會本來就有義務說明,105學年度聯合會財務狀況公開看得見,106學年度、107學年度我沒有在公開場合看到,自然無法為您拍胸脯保證,讓您覺得我沒有站在您這邊,我們倆再次形同陌路。 我個人和民俗班的磨合,經過兩年的互動慢慢被某些人認同,為了幫忙民俗班幹部因為努力做事遭到誤解,而主動邀約109級民俗班會長、副會長及其他家長私下聚會,民俗班會長表達依慣例學校希望由他來擔任中正國中家長會會長,但是民俗班的事情已經讓他忙得焦頭爛額,實在沒有餘力服務全校,問我有沒有意願,共同為中正國中及民俗體育班來付出與服務?為了孩子的福祉,我將承擔這個責任列入考慮。 7月10日我用line向校長說明過去經歷,表達有意參選家長會會長的意願,答應不碰觸民俗班的敏感議題,只想以一個校友的身分回饋母校,不過前提是要取得學校家長會這幾年的資料及我老婆的同意,校長已讀不回遲遲沒有回覆,7月31日我再次line給校長,打消參選意願。 8月1日我向您提及此事並詢問您的看法和是否有支持的特定人選,您回覆會去向校長了解情形再說,從此失去音訊,我就知道我不需要再浪費時間,開始規劃自己下半年度及明年的行事曆。 9月開學,民俗班的會長及幹部仍然鼓勵我參選家長會會長,並且承諾會積極輔選,我因為已經安排好明年的規畫而有所猶豫,就在考慮是否競選會長期間,聽到中正國中的畢業家長質疑中正國中家長會財務不透明,加上校長不願提供家長會資料,讓我心中起疑,想到當時我捐給中正國中家長會的錢不知道是否有入帳?於是發文給教育處希望教育處依法提供資料,沒有想到教育處回文,家長會資料已經公布在臉書的粉絲頁上,實際上財務部分根本完全沒有公布,於是我再度行文,教育處打太極拳的功力堪稱一流。 10月1日晚上10點多,看到line才知道10月2日晚上7點30分中正國中召開家長會選舉會長,頓時令人火冒三丈,回到家問女兒有沒有東西要給我,她趕緊拿出開會通知單,我問她何時拿到?她回答今天(10月1日),完全違反正常的通知程序。 10月2日晚上7點20分我抵達中正國中會議室,看到幾乎人手一張的參考名單,我就已經心裡有底了,會議一開始我要求財務報表,因為這本來就是要經會員大會追認通過才合法,但是現場完全沒有準備,而且居然有人說為了環保,有人說大家都不需要為由,質疑我影響正常開會程序,這位家長目前任職於教育處,既然要論法,我提議那就按照正常程序推選主席,您說沒選出會長前您依然是會長,您就是主席,虧您還是總會長,本市設置辦法第16條第一款明文指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家長代表每學年改選一次,其任期至召開下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前一日為止。所以您的任期只到10月1日。 也許是校長及所有家長都贊成您是主席,覺得我就是來亂的,我只好請現場一位律師家長主持公道,沒想到他罔顧專業選擇沉默,就算我搬出法條第9條: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質疑您根本不具有擔任主席的身分,也沒有人理我,我提出警告,日後會議不合法導致選舉無效,學校自行承擔後果,您仍然繼續主持,不過會議途中校長突然宣布重新推選主席,我想誰對誰錯應該很清楚,那一刻,我知道我們樑子結大了。 會議中途還發生不少插曲,我都懷疑是否刻意製造,例如將我的班級打錯,選票更正後我的名字位置因此變動,這算不算瑕疵呢?最後參考名單上的家長全數當選家長委員,沒有當選的家長代表被請求離席,我舉手要求將(1.為何前一天收到通知;2.大家不要財務報表,我要求一份財務報表)列入會議記錄,獲得主席同意。 吵架沒有好話,二年來對於您的很多行徑雖然不認同,念在您夫人、公子以及您為基隆教育出錢出力的份上,我一直克制,這次忍不住在群組上面要求您說明聯合會及中正國中家長會的財務狀況,看您是不是真的願意放下身段好好溝通,沒有想到您卻任由其他人對我圍剿,不是我不敢反駁,實在是不想引起更多紛爭,主動退出群組,沒有想到您不放過我,說我造謠,抹黑,難道是欺負我已經退出群組而啞巴吃黃蓮、百口莫辯了嗎?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對於我上述公開的言論也會負起百分之一百的責任。 我不明白這是不是您一手策畫造成,還是背後隱藏其他陰謀,當我知道最後當選的是推薦我出來的民俗班會長時,我在想,也許我們兩個都是受害人。 我不得不承認您有很多厲害過人之處,希望您能將您的能力善用在造福基隆的教育上,如果您希望我公布更多的資料和訊息,有時間,我是非常樂意的。 祝福您! 許真豪敬上108.10.5
深美國小103學年度家長會副會長
103學年度志工團團長依深美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規定為當然副會長,盡心盡力為學校奉獻,值得稱許,101學年度家長會會長為志工團團長配偶,獲得多數家長代表一致的肯定,於是再次選上103學年度家長會會長,兩人攜手合作在家長會服務成為一段佳話,讓人津津樂道,而102學年度家長會會長卸任後也順利當選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理事長。表面上一團和氣,實際上是建立在不熟悉家長會法規卻又自以為是的團體之中,並且排擠有心共同服務卻有雜音的家長,而此現象,居然是基隆市家長會的常態,讓人對基隆市教育處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感到搖頭嘆息,希望深美家長會幹部看到此貼文後能夠重新修改組織章程,讓家長會運作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期初家長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二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三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第四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基隆市深美國小103學年度深美家長會期末家長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2014年戶外教學。 2014年3月24日深美國小早自習晨間活動 2014年4月26日深美國小校慶園遊會。 2015年6月6日深美國小203班自主成果展(小研究者計畫發表)。 2015年6月26日深美國小二年級期末成果發表。 2019年6月22日深美國小畢業典禮(畢業生代表致詞) 基隆市深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中華民國104年10月0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中華民國103年09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中華民國 93年09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壹章 成立宗旨 第一條 基隆市信義區深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據「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會址設於學校。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家長、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二條 本會為協助學校推展國民教育之團體。其主要宗旨為:一、保障本校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讓學童在健康、快樂、安全、希望之環境下學習與成長。二、維護並鼓勵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並學習包容、奉獻與相互尊重。三、鼓勵教師士氣,聯絡家長感情,溝通家長和學校雙方意見,提升家庭教育品質,共謀學校教育之健全發 展。 第貳章 組織與任務 (本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之決策組織分為:一、班級學生家長會。二、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三、家長委員會。四、常務委員會。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由該班學生家長共同組成。各班導師於開學前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班導師應列席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等二人為當然之家長代表,出席家長會會員代 表大會。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同一人 (包含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 時,其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四、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含委託書)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委託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二、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委員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家長委員會)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九人,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織而成。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各學年至少應有學年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政人員應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六、選舉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遴聘顧問及同意各榮譽職。七、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負責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至三人,深美志工團召集人為當然副會長之一;餘副會長人選一至二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以選舉方式選舉之。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得應邀列席家長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任期)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除會長限連選連任一次外,餘連選得連任之。 第參章 家長會費收取與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依序為:一、家長會費。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 額由市政府教育處另定之。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市政府教育處 核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二、捐贈收入。以校內募捐或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 方式為之。與學校有採購或其他利害關係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三、經費孳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一、家長會辦公費和會務活動。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三、協助志工團團務運作。四、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五、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六、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費應由校長、會長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下一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前辦理移交。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費與委員會自籌經費的管理由會長指派委員或幹事,經委員會同意後分別擔任會計和出納。 第二十四條 經費支出依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審核通過之預算表進行,支出項目及金額符合預算項目及額度內者,由會計和出納核銷即可。 第二十五條 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即可,如金額介於新台幣一萬至二萬元之間時需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後始可支用,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時則需經過家長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可動支。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費及家長委員會自籌之經費如超過編列之年度支出預算時,非有特殊臨時性支出,應保留至下一屆家長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項收支均需符合會計手續,並公告於家長會自有媒體或學校官網以昭徵信。各項帳冊及憑證得提供主管機關派員查驗,並於會長交接時一併移交。 第肆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委員名冊暨家長會收支編列之財務報告報請深美國小核備。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幹部之聘書,由學校發給。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市政府教育處發給。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代表之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協調產生各項家長代表。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或相關幹部製作會議紀錄,並將各項會議紀錄公佈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如無專屬網站,學校得協助家長會將各項會議紀錄公佈於學校網站。 第三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之各項收支明細亦應於開會時公佈給所有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並公佈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如無專屬網站,學校得協助家長會將家長會經費收支明細公佈於學校網站。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市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三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物移轉深美國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定之未盡事宜依教育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條文說明: 註一、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章程:原家長委員會設置十七人,經 103 學年度 103.9.23 期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配合學校增班,增設家長委員席次至十九人。 註二、 維持原條文第十一條章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經 104 學年度 104.10.3 期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維持保障身心障礙資源班特教委員一人席次,不得增加資賦優異優資源班家長委員保障席次。(補充:本校設有身心障礙資源班、資賦優異資源班,依特殊教育法現行規定,至少須保障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註三、 維持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章程: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等二人為當然之家長代表,出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同一人 (包含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經104 學年度105.6.18期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維持本條例規範。基隆市校長遴選
基隆市114學年度市屬學校校長交接布達典禮 時間:114年8月1日上午10時 地點:基隆市政府4樓禮堂 退休校長:安樂國小蕭玉盞校長、正濱國小王佩蘭校長 新任校長:安樂國小陳建豪校長、成功國小洪毓琄校長 學校 新任校長 原任校長 備註 1. 八斗國小(中正區) 八斗國小家長會 2. 和平國小(中正區) 3. 正濱國小(中正區) 陳怡君校長 王佩蘭校長 4. 忠孝國小(中正區) 5. 中正國小(中正區) 6. 仁愛國小(仁愛區) 7. 信義國小(仁愛區) 潘志煌校長 潘志煌校長 8. 成功國小(仁愛區) 洪毓琄校長 陳怡君校長 9. 南榮國小(仁愛區) 10.東信國小(信義區) 11.中興國小(信義區) 12.深澳國小(信義區) 陳建文校長 莊智森校長 13.東光國小(信義區) 14.深美國小(信義區) 楊金芳校長 陳建文校長 深美國小家長會 15.八堵國小(暖暖區) 16.暖暖國小(暖暖區) 彭雪峰校長 彭雪峰校長 暖暖國小家長會 17.暖江國小(暖暖區) 18.碇內國小(暖暖區) 黃正昆校長 黃正昆校長 19.暖西國小(暖暖區) 暖西國小家長會 20.安樂國小(安樂區) 陳建豪校長 蕭玉盞校長 21.西定國小(安樂區) 22.武崙國小(安樂區) 武崙國小家長會 23.建德國小(安樂區) 胡宗光校長 胡宗光校長 24.隆聖國小(安樂區) 25.長樂國小(安樂區) 26.中和國小(中山區) 賴麗雯校長 賴麗雯校長 27.仙洞國小(中山區) 江照男校長 江照男校長 28.中山國小(中山區) 29.港西國小(中山區) 30.中華國小(中山區) 詹麗娟校長 詹麗娟校長 中華國小家長會 31.德和國小(中山區) 賴鴻吳校長 賴鴻吳校長 德和國小家長會 32.七堵國小(七堵區) 七堵國小家長會 33.華興國小(七堵區) 莊智森校長 苗其志校長 34.五堵國小(七堵區) 李健銘校長 李健銘校長 35.堵南國小(七堵區) 苗其志校長 胡智強校長 堵南國小家長會 36.瑪陵國小(七堵區) 37.復興國小(七堵區) 38.尚仁國小(七堵區) 胡智強校長 楊金芳校長 尚仁國小家長會 39.長興國小(七堵區) 40.正濱國中(中正區) 41.中正國中(中正區) 中正國中家長會 42.銘傳國中(仁愛區) 43.南榮國中(仁愛區) 44.信義國中(信義區) 信義國中家長會 45.成功國中(信義區) 46.碇內國中(暖暖區) 張雁婷校長 張雁婷校長 47.建德國中(安樂區) 48.武崙國中(安樂區) 陳政暉校長 陳政暉校長 49.百福國中(七堵區) 50.明德國中(七堵區) 51.八斗高中(中正區) 許文璋校長 許文璋校長 國中部 52.海大附中(中正區) 國立、海大附中家長會 53.二信高中(中正區) 私立、國小部、國中部、高職 54.基隆女中(信義區) 國立 55.基隆高中(暖暖區) 國立 56.暖暖高中(暖暖區) 國中部、暖暖高中家長會 57.安樂高中(安樂區) 國中部、安樂高中家長會 58.中山高中(中山區) 國中部 59.聖心中學(中山區) 私立、國小部、國中部 60.光隆家商(信義區) 高職 61.培德工家(信義區) 高職 62.基隆商工(七堵區) 高職 63.特殊學校(七堵區) 國立 基市教育界大風吹!當8年校長轉任失利 蘇永輝回任教師1年 2023-07-09 20:14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忠孝國小前校長蘇永輝去年回任老師,今年參加西定國小校長遴選,獲得高票出線,將再回任校長職務。圖/讀者提供 基隆市忠孝國小前校長蘇永輝8年任滿,去年先後參加轉任暖江、東光國小校長遴選失利,回任老師1年,今年參加西定國小校長遴選,獲得高票出線,將再擔任校長職務。 基隆市教育界新學年度多名校長異動,中山高中校長鄭裕成屆齡退休、仁愛國小校長彭麗琦申請退休、建德幼兒園長江舒昇回任教師,加上轉任校長遴選,市府預訂7月31日舉辦新任校長布達典禮,112學年度新任校長包括中山高中方保社、安樂高中甘邵文、暖暖高中單益章、仁愛國小陳定國、西定國小蘇永輝、建德幼兒園翁錦華。 蘇永輝2014年初任校長,在忠孝國小任職8年,去年參加暖江、東光國小校長遴選未能如願,回任教師。今年報名參加西定國小校長遴選,同場競爭對手是5名候用校長朱婕翎、巫建男、陳建豪、謝翠娟、羅健霖。 教育處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8日在武崙國小舉辦,由蘇永輝出線。據了解,有遴選委員問蘇永輝「回任教師的這一年有何感受?」他說,在第一線陪伴學生,重新尋回從事教育的初衷,更清楚學生的需求,也更想要出來遴選校長,希望為更多學生付出。 他2次校長轉任遴選失利 愛妻陪伴鼓勵今年挑戰成功 自由時報 2023/07/09 基隆市教育處辦理建德幼兒園園長遴選,遴選結果由翁錦華出線。(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基隆市教育處今天(9日)公告西定國小校長、建德幼兒園園長遴選結果,分別由蘇永輝與翁錦華出線;其中,西定國小共有7人報名遴選,蘇永輝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2022年轉任暖江國小與東光國小校長遴選飲恨的蘇永輝,他這次捲土重來,重返榮耀。他說,最要感謝的是老婆這一年的陪伴打氣,讓他有勇氣重新參與遴選美夢成真。 基隆市教育界今年有中山高中校長鄭裕成屆齡退休、仁愛國小校長彭麗琦申請退休、建德幼兒園園長江舒昇回任教師;中山高中新任校長方保社、安樂高中新任校長甘邵文、暖暖高中新任校長單益章、仁愛國小新任校長陳立國、西定國小新任校長蘇永輝、建德幼兒園新任園長翁錦華。基隆市政府訂於7月31日辦理新任校長布達典禮。 基隆市教育處8日辦理西定國小校長遴選,共有蘇永輝、范師旗、朱婕翎、巫建男、陳建豪、謝翠娟、羅健霖7人;其中,蘇永輝、范師旗為曾任校長,其餘5人為候用校長。范師旗棄權,形成6搶1局面。 蘇永輝說,2022年轉任暖江國小與東光國小的校長遴選失利,他選擇回任教師,這1年的時間他陪伴學生,重新尋回從事教育的初衷,看著學生在學習中的成長,他更清楚學生的需求,也更想要出來遴選校長,希望為更多學生付出。 蘇永輝說,遴選校長會議上,有位遴選委員問到「轉任校長遴選失利,回任教師的這一年,有何感受?」他侃侃而談分享這一年的心情感想;校長遴選結果,他以11票過半的票數,通過西定國小校長遴選。委員私下透露,他今年的表現,真的超過其他人。 蘇永輝得知通過遴選,他趕緊撥電話給人在麥當勞已經枯坐3小時的老婆,告知這個好消息,他隨即向老婆說「謝謝」,沒想到老婆在電話那頭已經喜極而泣。 基隆市教育處辦理西定國小校長遴選,去年兩次參與基隆轉任校長遴選失利的蘇永輝,一年來在愛妻陪伴鼓勵打氣下,今年再度遴選順利出線。(記者俞肇福攝) 公告本市111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新任校長遴選審議順序 發布日期:2022/06/16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學前暨選聘科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16 一、本次遴選審議順序按學校110學年度總班級數多寡排列(班級相同者,以校名筆劃數計),多者在前,排定學校審議順序,校長候選人報告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前開抽籤作業已於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假武崙國小,由當事人親自或委託公開抽籤辦理完竣,抽籤結果審議順序如下: (一) 學校審議順序:(1)國中部分:中正國中(2)國小部分:1.東光國小。2.中正國小。3.暖江國小。(二) 校長候選人報告順序:(1)國中部分:中正國中:1.王傑賢。2.江忠僑。3.方志良。4.莊焙琪。(2)國小部分A東光國小:1.羅健霖。2.顏安秀。3.巫建男。4.李欣蓉。5.謝翠娟。6.朱婕翎。7.陳建豪。8.蘇永輝B中正國小:1.顏安秀。2.謝翠娟。3.巫建男。4.李欣蓉。5.張兆文。6.朱婕翎。7.陳建豪。C暖江國小:1.朱婕翎。2.羅健霖。3.巫建男。4.陳建豪。5.謝翠娟。6.張兆文。7.顏安秀。二、新任校長遴選時間、地點:(一) 國中部分:111年7月12日(二)下午3點。(二) 國小部分:111年7月9日(六)上午9時以上遴選地點皆於基隆市武崙國小圖書室。 基市屬21所學校校長交接布達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 2022/08/01 新的學年開始,基隆市市屬學校校長交接佈達典禮二十九日在市府四樓禮堂舉行,市長林右昌親自頒發聘書,並主持二十一位新任、轉任校長宣誓及新卸任校長印信交接儀式,他也期許校長們因地制宜、克服難題,為基隆的學子打造優質教育場域。在宣誓就職二十一所學校的校長中,四位新任校長分別為中正國中江忠僑、東光國小顏安秀、中正國小李欣蓉及暖江國小張兆文,八位連任校長分別為百福國中陳斯彬、成功國中張志明、八斗國小羅世彬、安樂國小蕭玉盞、成功國小陳怡君、深澳國小莊智森、堵南國小胡智強、尚仁國小楊金芳。九位轉任校長則分別為沈俊光轉任建德國中、徐仁斌轉任明德國中、黃明智轉任信義國中、林志彥轉任七堵國小、曾恕華轉任東信國小、魏川淵轉任暖西國小、王佩蘭轉任正濱國小、王春奎轉任隆聖國小、那昇華轉任忠孝國小。另外,今年度有二位校長退休,分別是暖西國小趙蕙芬校長與七堵國小張簡秀金校長。林右昌市長致詞時,首先感謝趙蕙芬與張簡秀金兩位退休校長任內在基隆市教壇的貢獻,也恭喜新聘、轉任及連任校長,期許大家在前任校長奠定的基礎上繼續努力邁進,「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每間學校面臨的問題都不一樣,雖然困難很多,但相信大家都能夠因地制宜、克服難題,提供孩子優質的教育場域。 基隆市教育處長陳素芬任內有感 基隆市教育處多年來漠視校長、老師、家長與學童權益,原因除了基隆區域小、人情包袱嚴重、人事異動頻繁、民意代表無法有效監督、家長忙碌鮮少參與外,最主要是少了第三方強而有力的家長團體,導致基隆市教育處有恃無恐,真豪的子女就學後,積極參與有關教育的相關公議題,因為擔任八斗國小家長會會長而加入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因為認識關心教育的家長而接觸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因為希望可以為基隆教育付出更多心力而協助成立基隆市家長會長協會,無奈團體中總是有人為了爭名奪利破壞家長之間的團結與和諧,讓基隆市教育處可以繼續為所欲為、隻手遮天,心灰意冷的結果只好選擇離開基隆的教育環境,相信很多參與過的家長也跟我一樣,只是為了避免得罪人,寧願不說。 因為少了這些熱心的家長,使得基隆教育蛻變向上的步調更加緩慢,為了讓日後有心的家長能夠更快進入狀況,了解基隆市家長團體與家長的權利義務,真豪會陸續將這些年的心得感想上傳,希望可以盡一己之力,讓基隆市的教育更加透明、基隆市的教育環境越來越好。 基隆學校家長會長抱怨 市長署名當選證書變感謝狀 2018-12-15 14:26 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即時報導 記者游明煌/翻攝 記者游明煌/翻攝 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上月底改選,不過,基隆市各校的新任家長會長今年沒領到市長署名的當選證書,而是領到市政府的感謝狀,部分家長會長不滿。教育處回覆,依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家長會應冠以校名,所以當選證書應該由學校頒發。 一名家長會長說,正常感謝狀都是在卸任職務時,才會頒發。今年才剛上任,就頒感謝狀,做都還沒做就在感謝,不知道在感謝什麼?是希望大家趕快卸任嗎? 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王昌派總會長指出,在9月開籌備會的時候,教育處承辦人就提出今年各校的家長會會長的當選證書要改用獎狀。他說,過去每年都是市府頒發當選證書給各校家長會會長,希望不要這樣亂搞。 前任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李進雄總會長說,經活動當天詢問教育處,回答為:依據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家長會應冠以校名,所以當選證書應該由學校頒發,於法合宜。但後面補充說明,學校與家長會是平行單位。 他問,市政府頒發新任會長當選證書以行之多年,這幾年市長、處長皆沒變,為何前幾年可以頒發當選證書,今年就改成感謝狀? 依當天教育處回覆,是依照設置辦法處理,他說,設置辦法在103年修訂後,就未再修正,那這四年來,教育處竟然沒發現錯誤,今年才發現,行政團隊螺絲鬆懈的太離譜。 他指出,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只規定家長會要冠以校名,並未提及要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綜合上述疑問,只能證明教育處螺絲鬆懈太久了,不然就是在打壓聯合會,粗暴手法令人不敢苟同。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表示,各縣市學校家長會長當選證書頒發規定不一,法規中有明訂市長頒發的有新北市、桃園市與高雄市,由學校校長頒發的有台北市、苗栗縣,基隆市則並未明訂由誰頒發。 教育處說,基隆市學校家長會的法源依據為「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辦法中雖未規定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誰頒發,但是辦法中規定家長會是在各校下設置,從法源來看,應該是由學校校長頒發當選證書給家長會長較適宜。 至於基隆市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當選證書,在「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有規定,當選證書由市長署名親自頒發,因此,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當選證書,今年仍維持由市長頒發,至於各校的家長會長由市長頒發感謝狀。 後續發展:真豪以家長聯合會顧問身分與王昌派總會長拜會教育處時,針對此事提出質疑,教育處仍然覺得沒錯,當真豪拿出新北市長朱立倫頒發的欽賢國中家長會長當選證書,質疑基隆市對家長會長的不夠重視和尊重時,教育處才同意內部修改,次年度改為發放當選證書。 基隆教育界8月人事大搬風 16校長換新人 基隆市教育處今天舉辦中華國小校長、仙洞國小校長遴選作業,共有9位候用校長報名遴選;經過激烈廝殺,最後由詹麗娟(右)出任中華國小校長、江照男(左)出任仙洞國小校長。(記者俞肇福攝) 2021/07/25 23:51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基隆市教育界8月人事大搬風,市政府所屬學校共有14所轉任、新任校長走馬上任,基隆市政府將於本週五(30日)舉行連任、轉任暨新任校長布達典禮;由於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本土疫情影響,布達典禮不對外開放,有意觀禮者可透過基隆市教育處臉書線上直播,這也是基隆市屬學校校長布達典禮,首次採直播方式舉行。 基隆市市屬學校校長通過連任的有中山高中鄭裕成、暖暖高中甘邵文、南榮國中尤四維、深美國小陳建文、西定國小陳立國、長興國小鄭兆斌、華興國小苗其志、港西國小吳哲銘。 轉任校長有王淑芬轉任銘傳國中校長、潘志煌轉任信義國小校長、李健銘轉任五堵國小校長、胡宗光轉任建德國小校長、黃正昆轉任碇內國小校長、賴鴻吳轉任德和國小校長、彭雪峰轉任暖暖國小校長、賴麗雯轉任中和國小校長、劉汶琪轉任中山國小校長。 新任八斗高中校長許文璋、碇內國中校長張雁婷、武崙國中校長陳政暉、中華國小校長詹麗娟、仙洞國小校長江照男。 基隆市今年退休的校長有建德國小校長江漢雄、中山國小校長詹黃鎧;八斗高中校長黃致誠、武崙國中校長辜雅珍、碇內國小校長蔡佳和三人均回任教師。 另外,私立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校長邱明源退休,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翁進坪接任,私立輔仁大學附設聖心高中校長由花蓮縣天主教海星中學校長孔令堅接任。 公告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結果。 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業於110年7月25日假基隆市暖暖教師研習中心辦理完畢,會議決議如下:一、通過張雁婷擔任基隆市立碇內國民中學校長。二、通過陳政暉擔任基隆市立武崙國民中學校長。三、通過江照男擔任基隆市中山區仙洞國民小學校長。四、通過詹麗娟擔任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校長。 公告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結果。 一、 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第2次會議,業於110年7月3日假暖暖教師研習中心召開完畢,審議結果如下:(一) 通過王淑芬校長轉任基隆市立銘傳國民中學。(二) 通過潘志煌校長轉任基隆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三) 通過李健銘校長轉任基隆市七堵區五堵國民小學。(四) 通過胡宗光校長轉任基隆市安樂區建德國民小學。(五) 通過黃正昆校長轉任基隆市暖暖區碇內國民小學。(六) 通過賴鴻吳校長轉任基隆市中山區德和國民小學。(七) 通過彭雪峰校長轉任基隆市暖暖區暖暖國民小學。(八) 通過賴麗雯校長轉任基隆市中山區中和國民小學。(九) 通過劉汶琪校長轉任基隆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 公告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結果。 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業於110年6月19日假暖暖教師研習中心召開完畢,審議結果如下: (一)通過尤四維校長連任基隆市立南榮國民中學。(二)通過陳建文校長連任基隆市信義區深美國民小學。(三)通過陳立國校長連任基隆市安樂區西定國民小學。(四)通過鄭兆斌校長連任基隆市七堵區長興國民小學。(五)通過苗其志校長連任基隆市七堵區華興國民小學。(六)通過吳哲銘校長連任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 基隆復興國小校長遴選6搶1 首輪無人過半、第二輪陳心瑩8票逆轉勝 基隆市復興國小校長遴選6搶1,候用校長陳心瑩以8票過半數險勝,將於8月1日接任復興國小校長。(記者俞肇福攝) 2020/07/24 12:33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基隆市教育處今天舉辦復興國小新任校長遴選,共有6位候用校長參加遴選,因競爭激烈,第一輪遴選投票無人過半數,由票數較高的兩位候用校長顏安秀(6票)與陳心瑩(5票)進入第二輪投票;遴選結果陳心瑩逆轉勝,以8票險勝7票的顏安秀。 復興國小校長遴選,候用校長一共8人,分別是朱心玲(和平國小)、李欣蓉(深美國小)、顏安秀(中正國小)、江照男(暖江國小)、巫建男(武崙國小)、張兆文(深美國小)、陳建豪(信義國小)、陳心瑩(八斗國小);其中,李欣蓉與江照南未參與遴選。其餘6位候用校長參與遴選。 基隆市公立國小校長轉任遴選結果,南榮國小校長林維彬轉任長樂國小,尚智國小校長曾敬棠轉任南榮國小;公立幼兒園部分,安心幼兒園園長簡美秀與過港幼兒園園長林滋貴對調。 基隆成功國小校長遴選兩輪同票 今跑出黑馬 成功國小校長遴選會議今天下午舉行,遴選結果由候用校長陳怡君勝出;陳怡君將於8月1日上任。(記者俞肇福攝) 2018/07/30 17:12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日前舉行成功國小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由於遴選會議兩次投票結果均為范師旗7票、朱心玲7票,1票廢票,今天下午再度召開遴選會議;除了范師旗與朱心玲外,還新增候用校長陳怡君加入戰局。 遴選會議結果爆出黑馬,陳怡君以10票勝出,范師旗4票,朱心玲1票;基隆市轉任、新任國中小校長交接典禮,將於8月1日下午2點,在市政府4樓大禮堂。 日前舉行的基隆市新任校長遴選作業,陳怡君原先登記的是深澳國小、尚仁國小,遴選失利;剛好成功國小校長遴選出現范師旗、朱心玲兩輪投票均為7票,依照規定要擇期舉行第二次遴選,使得成功國小校長遴選由2人對決變成3人爭霸。 由於成功國小校內氛圍不佳,老師之間彼此有些心結;據了解,曾有前任男校長現場主持會議,老師與老師站起來拍桌互罵,校長也束手無策。還有校長跟校內行政人員被老師寫信四處檢舉,甚至還按鈴控告,讓校長忙著跑法院。 新任校長陳怡君有校園漂亮寶貝的美譽,靠著個人學養能力與臨場表現順利出線,出任成功國小校長;如何凝聚校內老師共識、如何振衰起敝,讓成功國小重返昔日榮耀,考驗新任校長陳怡君智慧。 基隆首例!國小校長留任遴選 1人未過關 和平國小校長蕭宏宇未能順利通過留任校長遴選,以往校長與學童在校長室共進午餐的美事,將成為歷史。(記者俞肇福翻攝自和平國小官網) 2016/05/29 23:30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國小校長不再是鐵飯碗! 基隆市國小校長留任遴選28日下午舉行,現任和平國小校長蕭宏宇遴選慘遭滑鐵盧,9票比5票未通過遴選,成為基隆市校長留任遴選未通過首例;教育處處長陳素芬表示,蕭校長可以參加6月19日的轉任校長遴選,不過,當然也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8日基隆市公立國小校長留任遴選作業共有安樂國小、堵南國小、和平國小、南榮國小、港西國小5位現任校長參加;另外,過港幼兒園園長一併舉行,前天的校長、園長遴選,僅蕭宏宇未過關。 47歲的蕭宏宇校長,歷任港西國小校長、和平國小校長,今年剛拿到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面對留任遴選失利,蕭宏宇頗感沮喪,記者詢問蕭宏宇校長,下一步怎麼辦?蕭校長表示,是否要參與轉任校長或回任教師,他還在思索中。 教育處長陳素芬說,蕭宏宇校長是個有經驗的校長,但是可能遴選過程回答問題不理想,投票結果只能尊重;會再與蕭校長商談,了解他想法。 基隆市中正國中校長吳坤山申請今年退休,中正國中校長開缺、加上武崙國小校長彭麗琦、中興國小校長邱和德8年任期屆滿;轉任開缺學校分別有中正國中、百福國中、武崙國小、仁愛國小、長樂國小、中興國小、和平國小、復興國小,帶動新一波校長轉任潮。 基隆武崙國小是公立高中、國中、國小校長與幼兒園園長遴選的場地,許多人走出這個門成為校長、園長;但是28日卻成為留任校長遴選的滑鐵盧。(記者俞肇福攝)
臺北市立景美高級中學家長會委員
2018年7月4日桃園機場送機。
基隆市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志工
201910月22日 109年6月13日志工會議。 2021年8月15日七堵長興活動中心。 2023年3月22日花蓮志工來訪。 110年4月25日志工慶生會。 2020年11月21日參訪撒固兒部落 2020年11月21日參訪碧雲莊社區發展協會 2020年11月21日參加宜蘭豐年祭 2020年11月21日參訪宜蘭內城社區發展協會 2020年11月11日祝賀madadama志工隊萬金美副隊長家庭理髮店喬遷之喜 2020年10月17日淨灘 2020年8月29日基隆市原住民豐年祭迎靈 2020年基隆市原住民聯合豐年祭(一) 2020年基隆市原住民聯合豐年祭(二) 2020年8月27日為基隆市原住民豐年祭做準備。 2020年6月13日志工會議 2019年11月13日八斗山莊。 2019年阿美族語社區劇場東方日出 2019年10月22日原家中心聯繫會報。 2019年10月16日山美教會。 2019年9月25日志工原家中心值班。 2019年9月25日八斗山莊籃球場。 基隆市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臉書:
八斗仔漁鄉工作室副執行長
八斗仔漁鄉工作室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