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法律名詞解釋

規格介紹:

法學用語艱澀難懂,判決書宛如無字天書,雖然寫了落落長,卻是有看沒有懂,法律人說專業的事要交由專家處理,這句話在多元社會已經成為普遍法則,但專家應該要有能力用淺顯的文字向一般人好好解釋清楚,畢竟法律是為了解決日常生活發生的問題,所以這些年民間開始推動白話文運動,文裕藥局也希望可以盡一份心力。

詳細介紹:

無論觀看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報導、收到法院判決書、向律師或法務人員諮詢法律問題,經常會出現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法律人常常接觸可能習以為常,覺得大家應該都懂,通常不會特別解釋,但對於一般人而言卻不是那麼容易理解,如果不好意思打破砂鍋問到底,想要透過網路搜尋,往往會被廣大的資訊所嚇到,看了半天也是一知半解,或者解讀錯誤,然後以為自己懂了就幫忙周遭親朋好友解惑,以訛傳訛或者好心分享的結果,造成知識傳遞錯誤,法律人也懶得解釋,因為一般人沒有按部就班學習法律,有時還真的是難以理解,就算努力說明也是無濟於事。

 

真豪調解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搜尋資料的過程中又不斷衍伸出更多的法律專有名詞,為了避免看過又忘,整理如下,提醒自己也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看了還有疑問,建議透過口頭方式向法律人諮詢,因為有些法律專有名詞,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真豪只是就自己所知摘錄重點,希望對大家會有幫助。

 

法律人

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有句名言:法律人是一群冷酷無比的怪物。

法律人通常不受歡迎,但大家還是需要他,造成一般民眾常常打從心裡討厭法律人。

法律人言談中經常會出現法學用語。

包青天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與歡迎,但卻被法律人嗤之以鼻,如果妳的朋友非常喜歡包青天懲奸除惡的作法,那他應該不是法律人。(原本我很喜歡包青天,但開始接觸法律後,法律人告訴我,我錯了,不過我還是喜歡包青天,這樣的矛盾衝突在我繼續學習法律後,慢慢明白,結果包青天從我的最愛中刪除,為什麼會這樣?就像戀愛中的男女一樣,因了解而分離,但內心可能還是深愛著她。)

刑事訴訟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就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加以規範的制度。
刑事訴訟流程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移送法院,法官開始調查然後定罪執行。)
偵查

檢察機關調查被告及蒐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可以起訴被告,請求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自訴人可以自行找律師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應委任律師行之。
審判

法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之案件,依法律規定進行程序與實體的審理與判決。

執行

藉由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國家機關以公權力實現法院終局裁判的內容,以達成行使刑罰權之目的。

假扣押

假:暫時(日本用語)。

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

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故意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車禍的發生通常不是故意,而是一種過失行為,除非來不及反應,才有可能免於賠償。(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