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規格介紹: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詳細介紹:

ADR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型(如:仲裁協會)3種。

 

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事件、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紛爭,都可以利用ADR程序來獲得解決。

 

ADR的好處有以下幾種:

(一)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認定當事人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 

      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可能花的時間會比較久,而且判決結果可能一造勝訴、一造敗訴,雙

      方都不滿意。

(二)透過ADR程序,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而協商解決爭端的方案,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

      出,比較迅速的化解紛爭,加速權利的實現。以日本2011年3月11日因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所造成的災害作例子,

      為了讓災民能夠早日獲得賠償,當地的政府機關、律師公會多方的努力,在事故發生後一年,有將近8成的民眾同意

      透過ADR程序來解決紛爭,達到雙贏的局面。這是行政型加上民間型ADR努力的成果。

(三)另外以司法型ADR來說,目前有很多的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醫療糾紛事件,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

      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技術、法律判斷等方面都因為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所以很

      快地獲得解決。

(四)總體來說,ADR具有費用低、時間短、具有專業性等好處。 

 

延伸閱讀: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
                       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林智堅抄襲論文風波將撤告落幕 庭長林鈺琅勸說2小時促成和解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ETtoday新聞雲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被調查官余正煌指控涉嫌抄襲碩士論文與加重誹謗,分別由台北地院審理及台北地檢署偵辦,北院今安排2人首度面對面調解,民事庭庭長林鈺琅居間勸說逾2小時,今(2023年6月9日)傍晚5點多終於達成和解,余正煌同意撤告,林智堅允諾依余正煌的指定,捐款30萬元給公益團體,雙方均不再對本件論文事件相關內容,向對方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首件行政訴訟調解成立 調解新制已見初步成效

    【本刊訊】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新制以來,最高行政法院首件行政訴訟上訴事件於5月底調解成立,為公法上替代裁判紛爭解決新制的重要里程碑。

    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機制於1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的維護時,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併予調解,並得許可第三人參加調解。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或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為配合新制施行,訂定「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聘任12位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設置氣氛溫馨且舒適的調解室,並由吳東都院長親率各級行政法院法官考察韓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返國後便積極鼓勵各審判庭善用調解機制。

    本件調解成立為所得稅事件,由受命法官張國勳行調解程序。上訴人遭補稅加裁罰上千萬元,倍感委屈,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秉持依法課稅的立場,雙方僵持不下,張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為消弭行政機關的疑慮,分析在國家稅收及罰鍰債權已獲得足額擔保的前提下,可參考過去足額清償的裁罰案例,在被上訴人裁量權行使的範圍內,創造調解空間,並提出建議調解方案供兩造各自研議,最終相互讓步達成共識,順利成立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此次法律審調解成功的新典範,期能讓行政機關對調解新制抱持更開放的態度,同時也鼓勵民眾善加利用調解機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早日和平解決紛爭,達成民眾、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三贏的制度目的。

    【又訊】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目的在培養專業的行政法院法官,提升裁判品質;創設巡迴法庭制度,則有助便利人民訴訟;引入「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以紓減訟源、減輕法官負荷,並創造三贏。

    其中,為使行政訴訟調解新制順利推展,各行政法院聘任行政法院退休庭長法官、各大專院校公法領域學者、各機關單位首長為調解委員,期透過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協助,有效為當事人解決紛爭。新制施行後,司法院亦舉辦「行政訴訟調解案例工作坊」,以調解成功案例進行經驗分享,提升法官對新制的瞭解與運用;並派員赴韓國考察行政訴訟及調解制度,瞭解韓國行政訴訟調解的程序、類型與發展方向,汲取首爾行政法院平均每年達成13%的調解成立率之成功經驗等。

    經3所高等行政法院的積極推動,自新制112年8月15日施行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計調解成立6件;113年至4月30日止,則調解成立12件,已初步展現新制成效。

    司法院及各行政法院將持續宣導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除積極安排宣導課程及座談外,並規劃以短影音方式,加強宣導,期使行政機關與人民能對調解抱持更積極開放的態度,並善加利用,迅速有效地解決行政訴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