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尤姓男子3年前駕駛小貨車,行經台一線枋山路段見路旁遺落數張百元紙鈔,他將小貨車停在快車道要求妻子下車撿拾,不料,段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從後方撞上,段男傷重昏迷,最高法院認定尤男須負30%責任,判他賠償203萬多元確定。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4年10月14日上午7時許,當時19歲的段姓男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撞上小貨車,他顱骨粉碎性骨折、腦膜下出血及四肢多處挫擦傷,送醫後迄今仍昏迷不醒,段的家屬憤而提告,並求償1197萬多元。
尤男認為,他的小貨車當時呈現靜止狀態,段男因酒後又無照騎車,反應遲緩致未發現而撞及肇事,他認為自己縱使應該負責,也不該賠償如此天價。
刑事部分,尤男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確定;民事部分,法官審酌鑑定報告,認定段男無照且酒後騎車,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沒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車禍肇事主因,而尤男占用快車道臨時停車,是肇事次因。
歷審認為段男須自負7成過失責任,再扣除他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判決尤男因在快車道任意停車釀禍,須賠償段男203萬7653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 )
玩竹掃帚刺破同學眼球 國中生、學校判賠200萬
2018-10-08〔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鍾2名國中生趁學校打掃時間,拿竹掃帚打棒球,鍾生揮竹掃帚時,掃帚頭突然脫離握柄,剛好擊中李生左眼,尖銳的細竹籤刺破眼球,致李生視力嚴重受損,家長憤而提告,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鍾生及學校都有過失,分別要賠償李生155萬及44萬多元,校方不服判決,決定上訴到底。
意外發生在3年前,當時正值學校打掃時間,李生和鍾生2人嬉戲,鍾生持竹掃帚揮擊李生丟的球,李生卻被脫離握柄飛出的掃帚頭擊中左眼,致李生眼球破裂,視力難以恢復,李生的父母認為將嚴重影響兒子日後謀生能力,憤而對鍾生及學校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等共420多萬元。
揮擊打球 掃帚頭脫離
鍾生及其監護人主張,是李生突然投球,鍾生基於本能反應揮動竹掃帚,沒料到掃帚頭會飛出釀成意外,鍾生並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可言。
郭姓班導師主張,曾提醒李、鍾2生及班上其他學生不可在打掃時間嬉鬧,他並未違反保護教育學生的義務,掃地用具的管理也無缺失,李生家長向學校求償於法無據。
法官認為,鍾生揮擊掃帚2次,揮擊第1次時,掃帚頭已經和握柄脫離,一般人在此情形下,自會注意不再揮動掃帚,但鍾生卻再次揮動掃帚,以致釀成傷害,顯有故意與過失,郭姓班導師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卻疏於防範李、鍾2生以掃帚擊球嬉戲行為,也有過失,李生家長為此向學校求償,實屬有據。
肇事生罰155萬 校方抗賠
法官根據全案情狀及李生傷勢,認為鍾生要為這起傷害意外負起7成責任,李生自負3成,學校也要負擔2成過失責任;鍾生及其監護人應連帶賠償李生155萬382元,學校應賠償44萬2966元。
該校陳姓校長表示,2名學生已畢業多時,學校並不清楚受傷學生現況,老師對每名學生的行為難以掌握,如果這樣就要苛責老師,要求學校賠償,對教育工作者的士氣是一大打擊,校方一定會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