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屆管理委員會(106年~109年):張文陽(主任委員)、簡金土(副主任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方慶城(財務委員)、郭福壽(召集委員)、陳金鐘(總務委員)、蔡淑姿(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林保宏(總務委員)、陳進勝(廟務委員)、黃朝松(廟務委員)、簡建輝、林秋榮、陳貞輝、吳朝雲、黃余葉、陳明德、陳華煌(常務監察)、蔡萬錦(監察委員)、游金德(監察委員)。
►第11屆管理委員會(103年~106年):許 呈(主任委員) 、簡建輝(副主委)、張文陽(財務組長)、許真豪(財務委員)、林保宏(總務組長)、吳朝雲(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方益煌(廟務組長)、林炳南(廟務委員)、陳怡宏(廟務委員)、方慶城(廟務委員)、陳進勝(召集組長)、郭福壽(召集委員)、許金財(委員)、林忠錫(委員)、黃余葉(委員)、陳金鐘(委員)、陳貞輝(列席委員)、蔡萬錦(列席委員)、唐文華(列席委員)、陳炳煌(常務監察)、蔡淑姿(監察委員)、陳華煌(監察委員)、方家吉(候補監委)、林文欽(廟祝)、陳月珍(廟祝)。
►第10屆管理委員會(100年~103年):張文陽(主任委員)、簡金土( 副主委)、方慶城(財務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許 呈(總務組長)、蔡淑姿(總務委員)、陳華煌(總務委員)、吳朝雲(總務委員)、林駿森(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林忠錫(廟務組長)、方家吉(廟務委員)、郭福壽(廟務委員)、藍得利(廟務委員)、簡建輝(廟務委員)、陳進勝(廟務委員)、陳金鐘(常務監察)、許金財(監察委員)、黃余葉(監察委員)、蔡萬錦(列席委員)、林炳南(列席委員)、林保宏(列席委員)、林文欽(廟祝)、陳月珍(廟祝)。
►第9屆管理委員會(97年~100年):張文陽(主任委員)、陳金鐘(副主委)、方慶城(財務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許 呈(總務委員)、林秋榮(總務委員)、林炳南(總務委員)、陳朝基(廟務委員)、唐文華(廟務委員)、方家吉(廟務委員)、林保宏(召集委員)、簡金土(召集委員)、方秀英(指導委員)、許金財(指導委員)、黃余葉(指導委員)、郭福壽(指導委員)、藍得利(常務監察)、陳華煌(監察委員)、蔡淑姿(監察委員)、蔡萬錦(候補委員)、方益煌(廟祝)、林文欽(廟祝)。
福清宮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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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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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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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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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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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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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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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 織
第八條: - 本宮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 本宮信徒以原有設置名冊66名報經主管機關確定為準,新加入之信徒須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並於信徒大會提出表決通過,並添香油錢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條: - 本宮信徒有下列各款之ㄧ者喪失其資格:
- 1. 死亡。
- 2. 損害本宮利益或名譽經信徒大會決議除名者。
- 3. 連續三次未出席信徒大會者。
- 4. 連續三次未出席本宮福會者。
第十一條: - 本宮信徒大會職權如下:
- 1. 選舉或罷免管理委員、監察委員。
- 2. 訂定與變更本宮章程。
- 3. 審議本宮收支預算及決算。
- 4. 聽取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 5. 議決財產不動產之購置處分。
- 6. 議決信徒加入與除名。
- 7. 其他應行與革新事項。
第十二條: - 本宮由信徒大會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管理委員十七名、候補管理委員三名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三名、候補監察委員一名共同組織監察委員會。
第十三條: - 管理委員十七名選舉主任委員一名組織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 - 監察委員三名選舉常務監察委員一名組織監察委員會。
第十五條: - 本宮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 1. 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
- 2. 編製本宮歲出入預算決算事項。
- 3. 廟產購置或處分的建議。
- 4. 廟祝之聘雇或解雇事項。
- 5. 其他有關管理及祭典事項。
第十六條: -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權如下:
- 1. 對外代表本宮。
- 2. 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3. 各項會議之召集事項。
- 4. 廟祝任免考核事項。
- 5. 處理本宮綜合一切事項。
第十七條: -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為行使,副主任委員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管理委員會推派一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 - 監察委員會就本宮廟務及財務予以監督,如有發現弊端情事,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糾正或向信徒大會提出報告,並有審查本宮收支預算及決算和建議宮務之職權,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監察委員會查帳,但每個月應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 常務監察委員負責擔任監察委員會主席並召開各項監察會議,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察委員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或出缺時,由信徒大會重新改選。
第二十條: - 管理委員與監察委員任期均為三年,管理委員連
選得連任,主任委員與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候補委員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任期自本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起計算。
第廿一條: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信徒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通過者。
- 3. 被罷免者。
第廿二條: 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但因執行宮務所需費用得核實支付。
第廿三條: 管理委員會下設副主任委員一名及總務、廟務、財務、召集、指導委員五組,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行使職權。
第廿四條: 本宮得設廟祝二人,由現任主任委員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聘任,得支領報酬,解任時亦同,其任期與委員同,但不得兼任本宮委員。
第廿五條: 本宮得聘請德高望重對本宮貢獻良多若干人士為顧問。
第三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 信徒大會每年農曆二月二日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分別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各項臨時會,並邀請監察委員列席。 |
第廿七條: | 本宮會議之議決、表決數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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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宮會議利害關係人員應行迴避,如主席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另推出委員一名為臨時主席。 |
第廿九條: | 信徒因故無法出席可委託其他信徒代為行使職權,但每位受委託信徒最多以二名為限。 |
第四章 財務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宮一切經費來源概由善士信徒樂捐或油香財產孳息及其他收入。 |
第卅一條: | 本宮宮款任何人不得借用,侵占或積欠公款者不得擔任管理委員或監察委員以及一切職務。 |
第卅二條: | 本宮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 本會永久存在,如特種原因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四條: | 每年農曆二月二日及八月十三日為本宮福會,信徒無特殊理由請一律踴躍出席。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七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信徒大會屆次如下: 第八屆第一次信徒大會通過。 第九屆第二次信徒大會修正。 第十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