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宮管理委員會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福清宮管理委員會

規格介紹:

福清宮管理委員會乃是為了管理八斗子福清宮廟產及維持廟務順利運作而成立,每年農曆2月13日前召開信徒大會,主任委員4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106年2月選出第12屆主任委員張文陽

詳細介紹:

第12屆管理委員會(106年~109年):張文陽(主任委員)、簡金土(副主任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方慶城(財務委員)、郭福壽(召集委員)、陳金鐘(總務委員)、蔡淑姿(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林保宏(總務委員)、陳進勝(廟務委員)、黃朝松(廟務委員)、簡建輝、林秋榮、陳貞輝、吳朝雲、黃余葉、陳明德、陳華煌(常務監察)、蔡萬錦(監察委員)、游金德(監察委員)。

 

第11屆管理委員會(103年~106年):許   呈(主任委員) 、簡建輝(副主委)、張文陽(財務組長)許真豪(財務委員)、林保宏(總務組長)、吳朝雲(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方益煌(廟務組長)、林炳南(廟務委員)、陳怡宏(廟務委員)、方慶城(廟務委員)、陳進勝(召集組長)、郭福壽(召集委員)、許金財(委員)、林忠錫(委員)、黃余葉(委員)、陳金鐘(委員)、陳貞輝(列席委員)、蔡萬錦(列席委員)、唐文華(列席委員)、陳炳煌(常務監察)、蔡淑姿(監察委員)、陳華煌(監察委員)、方家吉(候補監委)、林文欽(廟祝)、陳月珍(廟祝)。

 

第10屆管理委員會(100年~103年):張文陽(主任委員)、簡金土( 副主委)、方慶城(財務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許  呈(總務組長)、蔡淑姿(總務委員)、陳華煌(總務委員)、吳朝雲(總務委員)、林駿森(總務委員)、許淑華(總務委員)、林忠錫(廟務組長)、方家吉(廟務委員)、郭福壽(廟務委員)、藍得利(廟務委員)、簡建輝(廟務委員)、陳進勝(廟務委員)、陳金鐘(常務監察)、許金財(監察委員)、黃余葉(監察委員)、蔡萬錦(列席委員)、林炳南(列席委員)、林保宏(列席委員)、林文欽(廟祝)、陳月珍(廟祝)。

 

第9屆管理委員會(97年~100年):張文陽(主任委員)、陳金鐘(副主委)、方慶城(財務委員)許真豪(財務委員)、許  (總務委員)、林秋榮(總務委員)、林炳南(總務委員)、陳朝基(廟務委員)、唐文華(廟務委員)、方家吉(廟務委員)、林保宏(召集委員)、簡金土(召集委員)、方秀英(指導委員)、許金財(指導委員)、黃余葉(指導委員)、郭福壽(指導委員)、藍得利(常務監察)、陳華煌(監察委員)、蔡淑姿(監察委員)、蔡萬錦(候補委員)、方益煌(廟祝)、林文欽(廟祝)。

 

福清宮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 本宮訂名為福清宮(以下簡稱本宮)。
第二條:
  • 本宮為管理廟產及收支等特訂本章程。
第三條:
  • 本宮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程行使。
第四條:
  • 本宮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宮務,對外代表本宮。
第五條:
  • 本宮設監察委員會監察各項廟務之推行。
第六條:
  • 本宮奉祀福德正神,以發揚聖德正道,維護中華民國固有倫理道德為宗旨。
第七條:
  • 本宮宮址設於基隆市八斗街一號。

 

    第二章      

    • 第八條:
      • 本宮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 本宮信徒以原有設置名冊66名報經主管機關確定為準,新加入之信徒須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並於信徒大會提出表決通過,並添香油錢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條:
      • 本宮信徒有下列各款之ㄧ者喪失其資格:
        • 1. 死亡。
        • 2. 損害本宮利益或名譽經信徒大會決議除名者。
        • 3. 連續三次未出席信徒大會者。
        • 4. 連續三次未出席本宮福會者。
      第十一條:
      • 本宮信徒大會職權如下:
        • 1. 選舉或罷免管理委員、監察委員。
        • 2. 訂定與變更本宮章程。
        • 3. 審議本宮收支預算及決算。
        • 4. 聽取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 5. 議決財產不動產之購置處分。
        • 6. 議決信徒加入與除名。
        • 7. 其他應行與革新事項。
      第十二條:
      • 本宮由信徒大會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管理委員十七名、候補管理委員三名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三名、候補監察委員一名共同組織監察委員會。
      第十三條:
      • 管理委員十七名選舉主任委員一名組織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
      • 監察委員三名選舉常務監察委員一名組織監察委員會。
      第十五條:
      • 本宮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 1. 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
        • 2. 編製本宮歲出入預算決算事項。
        • 3. 廟產購置或處分的建議。
        • 4. 廟祝之聘雇或解雇事項。
        • 5. 其他有關管理及祭典事項。
      第十六條:
      •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權如下:
        • 1. 對外代表本宮。
        • 2. 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3. 各項會議之召集事項。
        • 4. 廟祝任免考核事項。
        • 5. 處理本宮綜合一切事項。
      第十七條:
      •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為行使,副主任委員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管理委員會推派一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
      • 監察委員會就本宮廟務及財務予以監督,如有發現弊端情事,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糾正或向信徒大會提出報告,並有審查本宮收支預算及決算和建議宮務之職權,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監察委員會查帳,但每個月應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 常務監察委員負責擔任監察委員會主席並召開各項監察會議,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察委員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或出缺時,由信徒大會重新改選。
      第二十條:
      • 管理委員與監察委員任期均為三年,管理委員連

      選得連任,主任委員與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候補委員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任期自本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起計算。

      第廿一條: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信徒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通過者。
      • 3. 被罷免者。
      第廿二條:

      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但因執行宮務所需費用得核實支付。

      第廿三條:

      管理委員會下設副主任委員一名及總務、廟務、財務、召集、指導委員五組,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行使職權。

      第廿四條:

      本宮得設廟祝二人,由現任主任委員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聘任,得支領報酬,解任時亦同,其任期與委員同,但不得兼任本宮委員。

      第廿五條:

      本宮得聘請德高望重對本宮貢獻良多若干人士為顧問。

        •  

        第三章      

        第廿六條:信徒大會每年農曆二月二日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分別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各項臨時會,並邀請監察委員列席。
        第廿七條:

        本宮會議之議決、表決數額如下:

        • 1. 審議新加入信徒:應有全體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同意。
        • 2. 開除信徒:應有全體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3. 選舉管理委員與監察委員:應有全體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信徒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採多數決。
        • 4. 罷免管理委員與監察委員:應有全體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5. 修改組織章程:應有全體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信徒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6. 廟產處分:應有全體信徒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信徒全數同意。
        • 7. 除以上各款外,一切會議之議決,均以全體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信徒二分之ㄧ以上同意。
        第廿八條:本宮會議利害關係人員應行迴避,如主席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另推出委員一名為臨時主席。
        第廿九條:信徒因故無法出席可委託其他信徒代為行使職權,但每位受委託信徒最多以二名為限。

         

        第四章    財務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宮一切經費來源概由善士信徒樂捐或油香財產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宮宮款任何人不得借用,侵占或積欠公款者不得擔任管理委員或監察委員以及一切職務。
        第卅二條:本宮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第卅三條:

        本會永久存在,如特種原因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四條:每年農曆二月二日及八月十三日為本宮福會,信徒無特殊理由請一律踴躍出席。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信徒大會屆次如下:

        第八屆第一次信徒大會通過。

        第九屆第二次信徒大會修正。

        第十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修正。

         

        【點我至八斗子福清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