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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規格介紹: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2020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將在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未來年滿23歲完成義務教育的國民,都有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決定原告是否有罪還是無罪,以及刑責判多重,開創司法多元對話的新紀元。
詳細介紹: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一):國民法官之產生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流程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三):終局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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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知作筆錄
收到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可以不去嗎? 可以不去,等收到正式通知書後再去也沒有關係,如果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事,建議和警察約定自己可以的時間走一趟,不用浪費時間和寄送郵資,並事先詢問律師,保障自己權益。(請點選:收到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可以不去嗎?)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傳票怎麼辦? 不用緊張,現在到處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可以到基隆市政府、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各議員服務處、文裕藥局,都可以找到律師尋求協助。(請點選: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傳票怎麼辦?) 收到警察局或派出所的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如果接到警察電話,怕被詐騙或給自己多一點時間準備,可以請警察郵寄正式的通知書,但既然收到正式的通知書,建議還是乖乖配合,畢竟民不與官鬥,而且如果沒有犯錯,也不必為難警察辦案,因為這是他們的職責所在。報案三聯單
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判決書
判決書為何無法淺顯易懂?和民眾認知有那麼大的差距,請參考司法院司法周刊第2058期第2、3、4版,讓判決書對社會說話 — 從法院、判決與新聞稿談起(文/汪怡君),110年6月11日出刊。撤銷罰單
民眾收到罰單通常鼻子摸一摸自認倒楣,乖乖罰錢了事,縱使申訴也會被打槍,想提起行政訴訟又覺得麻煩或者不想花錢請律師,所以談到被開罰單常常一肚子氣。 檢靠斑馬線遭撞挨罰 法官︰車未讓行人撤罰單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違規左轉車輛撞傷。google街景人車與新聞事件無關。(取自google街景、資料照) 2021/07/06 05:30 〔記者溫于德、姚岳宏/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違規左轉車輛撞傷,卻反遭台北市大安警分局認定未走在斑馬線上,開罰300元;台北地院認為,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應視現場狀況而定,況且,車禍發生主因是肇事車主未禮讓行人先行,加上陳宏達確實緊挨斑馬線直線前行,判決撤銷罰單。 警方開罰 因未走斑馬線 判決指出,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陳宏達步行在北市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被違規左轉的車輛撞傷,致後腦勺、頸部、背部、手肘均有傷勢;大安分局卻認定他未走在斑馬線上,開罰300元。 陳宏達不服 提行政訴訟 陳宏達不服,透過行政訴訟主張,依過去不同審級的多個法院判決可知,認可行人過馬路時可稍微偏離斑馬線,而當下先有一輛計程車違規搶先左轉,害他心裡產生壓迫感,接著又見肇事車輛,無法得知是否也要左轉,因此緊靠斑馬線小心翼翼、迅速前進,未料肇事車輛無視行人路權,違規左轉朝他撞過來,錯不在己,請求撤罰。 大安警分局根據監視器畫面強調,陳宏達進入路口時,斑馬線暢通可行,並無人多擁擠或遭車輛佔用等情形,陳卻始終未走在斑馬線上,車禍前也未發現陳左後方有其他車輛,陳違規屬實,裁罰無誤。 北院審理時勘驗路口監視器、肇事車主行車記錄器,並函詢交通部有關「行人行經設有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時,可否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兩側?可容許的距離範圍為何?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以外兩側時,應否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等問題,交通部函覆: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上應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個案事實作認定;至於警政署對於未禮讓行人的汽、機車訂有取締標準。 法官認為,陳宏達見綠燈穿越斑馬線時,緊靠斑馬線右側邊緣,是肇事駕駛未禮讓陳優先通行、違規左轉撞擊陳,肇事主因是駕駛未禮讓行人,另陳有依斑馬線方向直線前進,難以認定有何可歸責性,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警方︰依法行政尊重判決 此張罰單由大安警分局開出,實際是由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開罰標準,北市交大昨指出,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附近,卻沒走在斑馬線上,雖經交通部函復法院,但目前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警方開罰均依法行政,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批 濫開罰單不等於執法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車輛撞傷。(資料照) 2021/07/06 05:30 〔記者溫于德、姚岳宏/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挨撞卻遭警方開罰300元,陳宏達得知罰單獲法院判決撤銷後直言:「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呼籲警方執法不要只有5分鐘熱度,只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 陳宏達說,挨撞卻被罰感到不可思議,全案是經他多次依法申訴均未獲採納,才不得不提告。 他認為,交通執法有3點改善空間,首先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其次要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有效的「防護策略」。最後是加強警方法治教育、專業訓練,警方也應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針對人民的陳情、訴求不要裝聾作啞、視而不見。 警方也喊冤指出,員警製作車禍事故分析報告,需依事實、及保障車禍雙方當事人權益為主要考量,尤其肇事駕駛撞到行人,行人有沒有走在人行道上?刑責及賠償大不相同,警方基於職責,才會依法開出罰單。法律名詞解釋
無論觀看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報導、收到法院判決書、向律師或法務人員諮詢法律問題,經常會出現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法律人常常接觸可能習以為常,覺得大家應該都懂,通常不會特別解釋,但對於一般人而言卻不是那麼容易理解,如果不好意思打破砂鍋問到底,想要透過網路搜尋,往往會被廣大的資訊所嚇到,看了半天也是一知半解,或者解讀錯誤,然後以為自己懂了就幫忙周遭親朋好友解惑,以訛傳訛或者好心分享的結果,造成知識傳遞錯誤,法律人也懶得解釋,因為一般人沒有按部就班學習法律,有時還真的是難以理解,就算努力說明也是無濟於事。 真豪在調解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搜尋資料的過程中又不斷衍伸出更多的法律專有名詞,為了避免看過又忘,整理如下,提醒自己也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看了還有疑問,建議透過口頭方式向法律人諮詢,因為有些法律專有名詞,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真豪只是就自己所知摘錄重點,希望對大家會有幫助。 法律人 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有句名言:法律人是一群冷酷無比的怪物。 法律人通常不受歡迎,但大家還是需要他,造成一般民眾常常打從心裡討厭法律人。 法律人言談中經常會出現法學用語。 包青天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與歡迎,但卻被法律人嗤之以鼻,如果妳的朋友非常喜歡包青天懲奸除惡的作法,那他應該不是法律人。(原本我很喜歡包青天,但開始接觸法律後,法律人告訴我,我錯了,不過我還是喜歡包青天,這樣的矛盾衝突在我繼續學習法律後,慢慢明白,結果包青天從我的最愛中刪除,為什麼會這樣?就像戀愛中的男女一樣,因了解而分離,但內心可能還是深愛著她。) 刑事訴訟 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就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加以規範的制度。 刑事訴訟流程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移送法院,法官開始調查然後定罪執行。) 偵查 檢察機關調查被告及蒐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可以起訴被告,請求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自訴人可以自行找律師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應委任律師行之。 審判 法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之案件,依法律規定進行程序與實體的審理與判決。 執行 藉由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國家機關以公權力實現法院終局裁判的內容,以達成行使刑罰權之目的。 假扣押 假:暫時(日本用語)。 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 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故意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車禍的發生通常不是故意,而是一種過失行為,除非來不及反應,才有可能免於賠償。(民法第184條)藥師法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諺 選任辯護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諺身為藥劑師,明知Rivotril(下稱中文品名「利福全」)含有Clonazepam成分、Xanax (下稱中文品名「贊安諾」)含有Alprazolam成分,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毒害藥物,屬處方用藥,為依藥事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不得擅自販賣之禁藥,同時因Clonazepam、Alprazolam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上開藥物亦屬第四級毒品,竟仍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販賣禁藥以牟利之犯意,利用主管機關稽核漏洞,將其妻李宥萱所開設、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福安藥局免費回收民眾未服用而退回之健保藥物(健保局已支付藥品費用),於網路上販賣,並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以暱稱「@814timea」「李藥師」,刊登「藥品短短缺 藥品代訂、出國備藥 藥品問題保健食品也都可詢問」等販賣各類藥毒品訊息,經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即於民國113年6月21日17時50分許喬裝買家與被告接洽購毒事宜,經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價格交易含有第四級毒品阿普唑他、氯硝西泮成分之贊安諾藥丸100顆、利福全藥丸60顆(下統稱本案藥丸),被告並提供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供收款使用。確認收款後,被告隨即於同日21時16分許,至新竹縣○○市○○○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勝利店,將本案藥丸以交貨便包裹(訂單編號:00000000000)寄出,以此方式販賣第四級毒品牟利。警員復於113年6月23日1時30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景文店收取該包裹,當場扣得本案藥丸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及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三、訊據被告對其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以暱稱「@814timea」「李藥師」刊登「藥品短短缺 藥品代訂、出國備藥 藥品問題保健食品也都可詢問」等訊息後,警員於113年6月21日17時50分許與被告聯繫,雙方約定以1600元之價格交易本案藥丸,被告於確認收款後,於同日21時16分許,至上開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勝利店使用交貨便寄出本案藥丸,嗣警員於同年月23日1時30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景文店收取該包裹等情,均不爭執(本院卷第53頁);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禁藥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認為我賣的是藥品,雖然我沒有處方箋販售藥品是不對,但這樣並不是販賣毒品、禁藥,我廣告上面的所有藥品均非管制藥品,本案賣的利福全、贊安諾是管制藥品,但我不知道該藥品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我只知道它可以治療失眠等語(本院卷第51頁)。辯護人則辯護略以:被告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被告自始至終認知販賣給警員的是藥品,被告的廣告內容全部都不是管制藥品,本案是警員主動詢問有沒有特定的管制藥品即贊安諾,而後才有被告販賣管制藥品給警員的事實,由被告與警員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販售的是治療失眠的藥品,被告主觀上沒有要滿足購買者的毒癮之意思,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利福全、贊安諾所含成分屬禁藥、第四級毒品等語。 四、經查: ㈠、上開被告不爭執之事實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提之警員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第42-44頁)、被告手機截圖資料1份(偵卷第76-84頁)、全家便利商店交貨便訂單編號00000000000貨件物流追蹤明細1份(偵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3年6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街00號,偵卷第50-53頁)、扣案包裹照片(偵卷第54-55頁)、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偵卷第45頁)等件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觀之警員以暱稱「蔡」與被告暱稱「李藥師」之Line對話截圖,被告所刊登之第一則訊息內容除列出「善纖達」等各種藥品名,並提及「各大減重診所配方(雞尾酒療法)調配」、「醫美美白針配方、口服傳明酸」外,尚有「若有藥品短缺 藥品代訂、出國備藥 藥品問題 保健食品也都可詢問」等語(偵卷第43頁)。被告既具有藥師身分,且其配偶亦同為藥師並經營藥局,則其於對話之始向警員所為上開推播減重、美白藥品、用藥諮詢等訊息,顯與坊間一般藥局常見於店面中張貼推銷藥品、推廣業務之廣告手法無異;況該訊息上所列之「善纖達」等藥品,被告否認為管制藥品,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證明該等藥品為需醫師處方箋之管制藥品或毒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刊登「販賣各類毒品訊息,經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云云,顯屬無憑。 ㈢、被告所販售之本案藥丸,雖分別含有Alprazolam、Clonazepam等成分,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卷第49頁)。然被告刊登上開第一則訊息後,警員隨即詢問「請問藥師什麼藥都有嗎?」,被告回稱「需要什麼呢?」,警員就主動提及「安眠藥」,並稱「都吃朋友給的贊安諾」,且進一步詢問被告「還有推薦什麼助眠的嗎?」,被告始回稱「應該吃個利福全就夠了」,並於警員詢問「我需要去看醫生嗎」時,回稱「自費不用,但有睡眠問題可以去看醫師瞭解一下」等語。其後2人就購買本案藥丸之數量價格、運費及付款、交貨方式達成合意並確認匯款後,對話最末即為被告PO出全家便利商店取件專用單據(偵卷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可見被告是於警員主動提及自己有失眠並已有服用贊安諾後,才本於藥師之專業及回應警員「還有推薦什麼助眠的嗎?」之詢問下,而推薦另一安眠藥利福全,並達成購買合意,2人之對話內容均在討論安眠藥品,實與一般人至實體藥局向藥師諮詢用藥、購藥之情形並無不同,不僅難認有違常情之處,更難由上開對話與販賣毒品相連結。再者,證人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藥檢驗科科長沈淑芳於偵訊時證稱:不清楚贊安諾、利福全裡面到底有沒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成分等語(偵卷第264頁),足見連管理管制藥品主管機關之人員都無法知悉贊安諾、利福全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又何以能遽認被告是明知本案藥丸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而基於販賣毒品之犯意販售本案藥丸,故本院認被告辯稱是販賣藥品而非毒品等語,為可採信。 ㈣、按藥事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違反第50條第1項、第60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此為同法第92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坦承知悉本案販賣之贊安諾、利福全為管制藥品,而證人沈淑芳於偵訊時證稱:藥師無處方箋販賣管制藥品,課予行政罰等語在卷(偵卷第264頁)。故本案被告無醫師處方箋販售管制藥品之行為,實係違反上揭藥事法規定而應科處行政罰鍰甚明。 ㈤、綜上述,本院認被告係基於「治療失眠」之醫療目的而販賣本案藥丸予警員,其主觀之認知係基於醫療上之需用而提供販賣上開藥物,並非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或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毒害藥品之故意所為,至於被告無醫師處方而提供本案藥丸,應適用藥事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處罰部分,則非本院得以審究。 五、本案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而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禁藥未遂犯行,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照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書記官 呂苗澂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違法日租套房登廣告,抓到最高罰30萬元(Airbnb條款);無照旅宿業者,抓到最高罰50萬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 3 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 4 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 第 二 章 分則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第 6 條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第 7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 9 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第 10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第 11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第 12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 (市) 級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 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第 14 條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十之規定裁罰。 第 三 章 附則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DOC發生車禍怎麼辦?
發生車禍怎麼辦? 1.車禍發生停車處理:下車後趕快拿出手機將現場及四周圍拍攝下來,人員受傷情形、雙方車輛受損情形尤其重要,雖然對方可能會感覺不悅,但為了保存證據,先拍照還是有必要的,緊接著撥打119叫救護車,如果沒有人受傷,直接撥打110報警通知警察,然後再放置紅色警示三角立牌,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最好能將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抄錄下來。 2.保護現場不要逃逸:尚未達成和解,或留下聯絡資料前,千萬不要以為對方說沒事,自己就可以離開現場,最好等到警察到場,或者簽下和解書後再離開,以免事後被地檢署追究肇事逃逸的罪責。 3.耐心等候警方到場:有時警察會姍姍來遲,務必態度溫和有禮貌,但一定要堅持請求警方調閱存取對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或調閱存取當地的監視器影像,做為未來和解或打官司的證據,最好也能要求警方為雙方進行酒測。 4.私下尋求和解可能:雙方現場處理完畢,或者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如果受傷、車損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初步協商和解的可能性,或者直接簽訂和解書,讓事情告一段落。 5.就醫開立診斷證明:如果沒有當場和解,自己又有受傷的情形下,一定要到醫院掛急診,並且要求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6.探視受傷嚴重的人:很多車禍案件日後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受傷的一方覺得另一方不但不慰問,還全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完全沒有誠意,最後意氣用事,對簿公堂。 7.通知保險公司出險:可以在車禍事故當場請求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或者是事故發生後找保險業務員或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無論是汽車或機車,務必要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發生事故才能請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理賠員協助處理。 8.釐清交通事故責任:一個月後,如果還是沒有和解,記得向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釐清雙方初步肇事責任,如果沒有特別必要,可以等到調解或訴訟時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3,000元),避免多花一筆冤枉錢。 9.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到車禍事故發生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當日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和里長或民意代表協助幫忙到現場一同參與調解。 10.提起刑事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如果只有財產損失,可以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民事調解;如果有受傷,可以打電話請警方移送地檢署或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會有再次調解的機會,如果對方沒有和解意願,建議直接請檢察官移送法院審理,刑事庭開庭時仍然可以選擇和解撤告,萬一還是和解不成,記得開庭時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發生車禍事故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文獻: 1. 從新聞案例輕鬆瞭解車禍責任與理賠(劉安桓,元照出版公司,2021年3月2版) 2019.09.06 你不可不知道的車禍處理SOP!(上)【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蔡惠子 2019.09.13 你不可不知道的車禍處理SOP!(下)【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蔡惠子 【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發生車禍糾紛 這些眉角讓和解更容易 2018.4.27—蔡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