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人不是神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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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人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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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總是把法官當成青天大老爺,能夠剷奸除惡、堅守正義,判決符合己意就認為公平合理,判決不符合己意就認為是恐龍法官或者收受賄絡,其實法官是人不是神,有七情六慾,也有偏頗的心,判決很難做到完全公允,雖然有糟糕至極的法官,但大多數仍然都會遵守法官倫理,一般民眾無法選擇自己所信任的法官,但是可以選擇可以信任的調解委員,所以能夠選擇調解還是建議用調解代替訴訟,才不至於對台灣的司法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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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普遍認為法官代表公平正義,談不妥就說讓法官判,殊不知很多情況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最了解事情原委的雙方當事人,不坐下來好好尋求解決之道,卻寄望不知情的第三者(法官),來決定誰是誰非,等到判決下來又無法接受結果,難怪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很低,建議大家好好利用調解制度

 

造成對判決不公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台灣法官的養成教育有很大的問題,一位法官在國小、國中、高中時可能都就讀私立學校,同儕的父母大多都是社會菁英,然後順利考上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馬上考取法官,受訓兩年就出庭決定多數人的命運,試問沒有經歷過社會歷練只會讀書的年輕法官,我們能寄望每一位法官都會做出最公平的審判嗎?建議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上,透過調解,也許對於結果不滿意,至少還能接受。

 

民眾無所適從》法院判決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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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05:30: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司法實務上,各級法院之間常出現「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情形,亦有判決認定事實相同,但適用法條不同,造成判決刑期有所落差,或者事實、法條均相同,量刑卻有極大落差的案例,也因此,民眾常感嘆:「司法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一審到定讞 刑期可差好幾年

判決事實相同,量刑卻存在落差懸殊的案例不少,例如,新竹古姓男子將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帶到旅社性侵,古男堅稱是你情我願,直到一審判決前才認罪,但只賠付被害人四萬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

不料,新竹地院竟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一年八個月,且緩刑四年,連一天牢都不必蹲。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斥責古男虛應了事,毫無悔意,認定一審以古男與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用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實屬不當,改判三年四月。

另一個特殊案例是,男子林立晟與黃榮煌、黃琛文兄弟因利益衝突相約談判,林立晟人馬持槍掃射,造成黃姓兄弟死亡及四傷慘劇,一審判林十九年徒刑,上訴後,高院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但高院更一審雖斥責林立晟僅因口角嫌隙犯案,對社會大眾安寧造成莫大危害,目無法紀,惡性非輕,未能給予家屬具體賠償,卻僅對林量處十五年徒刑,判決未說明減輕的理由及依據,上訴後果然被發回,更二審於去年間改判林無期徒刑。這種量刑存有問題的案例,不免讓民眾有「判決像月亮」想法。

此外,有一跨國詐騙集團詐欺近三千萬元,主嫌一審卻獲輕判三年,對於同一犯罪事實,二審則認為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層出不窮,堪稱國恥,主嫌不法獲利一毛未繳、無悔意,改判十年,兩者刑期相差七年之多。

 

5年無故遲延45案 偷懶法官免職

2019-08-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二○一三年到二○一八年的五年間無故遲延了四十五案,且逾半年未進行,另審理一件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運輸第三級毒品」案,竟輕率幫被告兩度減刑,還判緩刑,險縱放人犯,職務法庭認定她不適任,昨日免除法官職務,但可轉任其他公職,成為史上首位因案件遲延而被免職的法官。

  • 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5年間無故遲延了45案,職務法庭昨免除俞的法官職務。(記者吳政峰攝)

    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5年間無故遲延了45案,職務法庭昨免除俞的法官職務。(記者吳政峰攝)

俞力華去年九月間,監察院調查後不久即辭職,但此判決將使她無法回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

毒品案被告輕率兩度減刑 險些縱放

職務法庭指出,俞力華審理「運輸第三級毒品」案,該案毒品重量逾三一六公斤,她卻認為被告符合兩次減刑,二○一四年五月廿三日把合議的通常程序裁改為獨任的簡易判決,直到同年七月卅日,她都還在調查被告有無符合減刑事由,可見審案草率。

俞力華已開啟簡易程序,卻又拖兩年多才終結,有關判刑遲延原因,竟稱是在等被告供出上游共犯,才能確認能否適用減刑,職務法庭痛批理由前後矛盾,無異先射箭再畫靶,質疑她為規避通常程序案件的繁複性,才裁改為簡易案,痛批態度輕忽與草率。

俞力華判這兩名運毒被告緩刑五年,後被高院撤銷,分別改判三年四月及三年二月,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定讞。

首位因案件遲延免職法官 可轉公職

此外,她辭職前的五年間,「無故未接續進行」達六個月以上的案件共四十五件,損及人民受益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職務法庭認為,俞力華違反辦案程序與職務規定、長期懈怠職務、積延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消極、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屢次通知仍未改善。

職務法庭評議,若讓她續任法官有負人民期待,且她也自承「可能不適任」,應予免職,但違失情節尚未到達剝奪公務員資格,因此讓她可轉任法官以外公職。

過去亦有司法官遲延案件而被懲戒,但懲處力道均只到罰俸,俞力華會被重懲,除了遲延案件多,另個重要因素是程序違誤。

 

假老公爆無夫妻之實 女法官開完庭帶隊查

2018-11-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越南籍女子范氏妙被控假結婚來台,但證人證稱,女方的母親稱呼羅男為「女婿」,新北地院認定非假結婚。高等法院審理時,羅男說「我們是假面夫妻,沒有夫妻之實」,建請「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我家在哪裡?」高院女法官郭豫珍開庭後隨即帶隊實勘,確定范氏妙不知羅家在哪裡,假結婚不攻自破,高院改判她3月徒刑,刑罰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 高院女法官郭豫珍開庭後隨即帶隊實勘,證實外籍女假結婚。(資料照)

    高院女法官郭豫珍開庭後隨即帶隊實勘,證實外籍女假結婚。(資料照)

不知丈夫住處 越女露餡

這是審理假結婚案,法官庭後立即帶隊履勘現場首例;據悉,范氏妙一審獲判無罪後,曾埋怨法院「浪費時間」,延緩她取得我國身分證的時間,現在得面臨被驅逐出境的下場。

檢方指出,30歲范氏妙透過來台多年胞姊認識羅男,允諾若協助辦理假結婚,事成後將給予25萬元酬謝;2008年,范氏妙、羅男在越南虛偽宴客結婚後,隔年在台完成結婚登記。羅男不滿只獲得20萬元報酬,2013年自首,范氏妙被檢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一審判羅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千元確定。

一審時,范氏妙辯稱羅男多次前往越南辦理結婚手續,且都住她家,兩人結婚時也有宴請親友鄰居,有實際婚姻生活,並非假結婚。

尚姓證人證稱,他和羅男到范氏妙越南家作客,其母親自下廚請他們吃飯,還稱呼羅男為「女婿」。新北地院認定非假結婚,判她無罪。高院審理時,羅男說,范氏妙來台就投靠開檳榔店的姊姊,「我家在哪裡,范氏妙根本不知道」,建請法官問她這點。

法官郭豫珍 曾審和艦案

承審女法官郭豫珍日前庭訊後,立即帶隊,包括檢察官、書記官、兩名法警、范氏妙、越南通譯等6人,前往羅男新北市永和住處履勘。由於范氏妙只知羅男住在其姊住家附近巷子,法官郭豫珍等人空等半小時,范氏妙仍找不到羅男住處,證實是假結婚。

郭豫珍法訓所(司法官學院前身)第28期結業,是「博士法官」,任教過中央警察大學等學校,曾審理和艦案、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合宜住宅收賄等矚目案件。

自由廣場》恐龍法官?恐龍法律?

2019-12-17 05:30 (自由時報電子報)

刪除「易以拘留」,台灣的人權保障更進一步有感

◎ 周俞宏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修正案,將該法第20條第3、4項有關違序人逾期繳納罰鍰,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規定刪除,讓過往無力繳清罰鍰,可能被「易以拘留」的情況,正式走入歷史。所謂「拘留」,是指把被處罰的人關在警察機關的拘留所內,誠如李俊俋立委在質詢時所述,「逾期繳納罰鍰,即得聲請易以拘留,難道沒錢就該關嗎」?這道理看似簡單,可是修法卻花了漫漫數年,甚至刪除後並未引起社會太多重視。

據報導民進黨團認為《社維法》沿自行憲前就已經公布施行的《違警罰法》,有通盤檢討必要,尤其「易以拘留」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故提案刪除。《社維法》的前身《違警罰法》,賦予警察相當大的執法權限,甚至可管到頭髮、服儀,被戲稱為「違反警察的想法」,乃戒嚴時期極富爭議的法律之一,其中警察官署得裁決拘留的規定,接連被大法官釋字第166251號宣告違憲,因此催生了《社維法》。

《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學者大多主張刪除拘留規定,認為在行政裁罰中,不宜維持拘束人身自由的規定,且徒刑於監獄中執行,具有矯正性質,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可使受刑人改正陋習,復歸社會,但拘留逕由警察機關在拘留所執行,無論人員訓練或場所設備,均略遜一籌,恐無法充分保障人權,故各國立法趨勢多不採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罰。

道理簡單,一等數年:無奈《社維法》在多方折衝下,不但保留了拘留的規定,更在該法第20條第3項明定逾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導致無力繳清罰鍰的人,可能遭到「易以拘留」,失去人身自由。當然,釋字第166及251號已具體宣示,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應該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社維法》亦據此明定「易以拘留」,應由法院裁定,故法官自始就是第一線把關《社維法》執行的單位,也是對此不合理規定感受最深刻的人之一。

從民國101年起,就有法官認為「易以拘留」規定,讓欠國家錢的人,用自由抵償,有違憲之虞,乃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但最後被大法官以決議不受理收場。嗣後陸續有其他法官質疑此規定違憲,加入聲請釋憲,以筆者任職的嘉義地院為例,總共有6件易以拘留案件停止審判,等待釋憲,可以想見這幾年來因無力繳納罰鍰而被易以拘留之案件,應不在少數。所幸李立委大聲疾呼,「明顯違憲的東西就該處理掉,等到被宣布違憲就難看了」,終於在108年即將結束之際,迎來了修法刪除「易以拘留」的規定。

近年來社會對司法不滿,把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揶揄為食古不化的「恐龍」,筆者忝為其中一員,理當反躬自省,無意反駁。然而司法個案的爭議,可能源自法律規定本身,廣至烏龍告發、破案績效及怠惰偵查等各個環節,隨便找個戰犯,簡單推給法官了事,能否解決問題,頗值深思,趁此修法之際,借此一隅,祝賀台灣的人權保障更進一步,也聊表恐龍法官也有撼動恐龍法律的念頭與心意。

(作者為嘉義地院法官)

襲胸10秒鐘 法官判無罪

2007-08-29 06:00:00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溪湖鎮蔡姓男子涉嫌於94年11月間在內衣拍賣會對一名女子伸出鹹豬手,強摸女子胸部10秒鐘,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太短暫,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而判決無罪,檢方難以接受,28日提出上訴。

無法引起性慾 不算強制猥褻罪

法官指出,蔡某觸摸被害人胸部的時間相當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就已結束,加上接觸時間相當短,客觀上並無法引起加害人的性慾,因此,蔡某行為難以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頂多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調戲異性規定,現在雖有性騷擾防治法規範類似行為,但案發時,性騷擾防治法未實施,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判決蔡某無罪。

難以接受判決 檢方決提出上訴

檢方對此判決難以接受,提出上訴指出,蔡某以突襲方式強抓被害人胸部,顯已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胸部是女性私密而最不願受侵犯之處,顯見蔡某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與一般性騷擾程度顯然有別,法官判決不成立強制猥褻罪,顯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法官朱中和蹺班還報加班 彈劾

2020-05-15 05:30:00

〔記者謝君臨、吳政峰、王捷/綜合報導〕六十一歲台南地院法官朱中和,上班時間經常不假外出,跑去釣魚、種菜等與公務無關活動,還不實申報加班。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調查認定,朱的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形象;監察院昨以九比○票數通過彈劾,將朱中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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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假外出 跑去釣魚種菜

楊芳玲表示,司法院政風處二○一八年至二○一九年執行四次蒐證,蒐證日期涵蓋一般日與假日,計廿三天。蒐證顯示朱中和不假外出的十五日,只有請假八小時,分別是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一九年三月廿日下午,各請假四小時;以他到院、離院時間計算,他在法院內上班時間僅四十五小時五十二分鐘,換算下來每天工時只有三個小時出頭。

司院蒐證 每天工時3小時

楊芳玲說,蒐證還發現,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朱在辦公處時間僅三小時廿分,不假外出去釣魚、種菜等,但他竟申報當日晚間六時至十時加班四小時,顯未覈實,足見敬業精神不足。

監院約詢朱中和時,他辯稱外出釣魚、種菜是進行「情緒調控」,返回宿舍是埋首閱卷及處理審判業務;但楊芳玲認為,縱使如其所言,至多也應視為補行處理業務,補足當天上班時數的不足,而非加班,但朱竟申報加班領加班費,顯不合理。

監院9:0 無異議彈劾

楊表示,法官因審判或工作特殊需要,上、下班得免刷卡,但朱中和未能自律,嚴重違反法官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義務,因此提案彈劾。監院昨開彈劾審查會,九比○無異議通過彈劾;投下贊成票監委橫跨「英系」與「馬系」,包括江綺雯、高涌誠、林雅鋒、王幼玲、張武修、王美玉、陳小紅、瓦歷斯.貝林及趙永清。

據了解,司法院當初雖認為朱中和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但認為還未達停職必要,其間一度因病復健,現已回行政訴訟庭繼續擔任法官,每月仍領十八萬餘元。台南地院表示,尊重監察院決定。

 

一再碰到同一法官 怎可能合法合憲

2022/04/02自由廣場(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前立委高志鵬因圖利罪被判四年六個月確定,經聲請釋憲,日前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其中指摘最高法院分案要點的連身條款,即重大案件無論更審上訴幾次,都由同一庭為審理致侵害人民訴訟權之部分,亦被以判決時分案要點尚無此規定為駁回。惟於再審、更審,碰到同一法官無庸迴避的現狀,怎可能合法、合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就應自行迴避,若不迴避而裁判,就屬判決絕對違法,目的正在維持法院的公平審判。惟於一九八二年的大法官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竟認為此條款僅是在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法官曾參與前審而應迴避的範圍,就只限於下級審。故如對確定判決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抽到案件的法官就算曾判過此案,也無庸迴避。又如第三審法官撤銷發回更審,更審判決之後上訴又輪由同一法官審理,亦無庸迴避。

凡此情況,或在期待法官有知錯能改的勇氣,但試想,若真推翻自己的判決,就必面臨枉法裁判之質疑與法律究責,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這種道德風險,是不可能消除的。故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理由書也提到,若無事實困難,仍應改由他法官審理,但這只能算是善意的提醒,並無任何實質拘束力。

故有關再審、更審要否迴避的問題,就一直是刑事司法實務爭執的焦點。而就再審迴避的部分,去年曾有當事人聲請要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為統一解釋,但因審理庭徵詢他刑事庭的意見,皆認為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即比照民事再審必須迴避的規定,算是統一解決了此爭議。

惟有關更審迴避之問題,雖也是爭議不斷,卻於二○一八年,藉由最高法院的分案實施要點,將無庸迴避的慣例正式明文化。這反讓人感覺,比起四十年前的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更為倒退。

而究其根源,當在於重大案件發回更審乃屬平常,在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極其有限下,若堅持迴避,恐會出現無法官可審的窘境。只是如此的事實困難與司法弊端,實不能為否定公平法院與侵害訴訟權的正當化理由。故立法者實無庸等待憲法法庭是否審理的不確定狀態,而應立即修法以對。

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第320條第1項: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第375條第1項: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