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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為何無法淺顯易懂?和民眾認知有那麼大的差距,請參考司法院司法周刊第2058期第2、3、4版,讓判決書對社會說話 — 從法院、判決與新聞稿談起(文/汪怡君),110年6月11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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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罰單
民眾收到罰單通常鼻子摸一摸自認倒楣,乖乖罰錢了事,縱使申訴也會被打槍,想提起行政訴訟又覺得麻煩或者不想花錢請律師,所以談到被開罰單常常一肚子氣。 檢靠斑馬線遭撞挨罰 法官︰車未讓行人撤罰單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違規左轉車輛撞傷。google街景人車與新聞事件無關。(取自google街景、資料照) 2021/07/06 05:30 〔記者溫于德、姚岳宏/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違規左轉車輛撞傷,卻反遭台北市大安警分局認定未走在斑馬線上,開罰300元;台北地院認為,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應視現場狀況而定,況且,車禍發生主因是肇事車主未禮讓行人先行,加上陳宏達確實緊挨斑馬線直線前行,判決撤銷罰單。 警方開罰 因未走斑馬線 判決指出,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陳宏達步行在北市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被違規左轉的車輛撞傷,致後腦勺、頸部、背部、手肘均有傷勢;大安分局卻認定他未走在斑馬線上,開罰300元。 陳宏達不服 提行政訴訟 陳宏達不服,透過行政訴訟主張,依過去不同審級的多個法院判決可知,認可行人過馬路時可稍微偏離斑馬線,而當下先有一輛計程車違規搶先左轉,害他心裡產生壓迫感,接著又見肇事車輛,無法得知是否也要左轉,因此緊靠斑馬線小心翼翼、迅速前進,未料肇事車輛無視行人路權,違規左轉朝他撞過來,錯不在己,請求撤罰。 大安警分局根據監視器畫面強調,陳宏達進入路口時,斑馬線暢通可行,並無人多擁擠或遭車輛佔用等情形,陳卻始終未走在斑馬線上,車禍前也未發現陳左後方有其他車輛,陳違規屬實,裁罰無誤。 北院審理時勘驗路口監視器、肇事車主行車記錄器,並函詢交通部有關「行人行經設有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時,可否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兩側?可容許的距離範圍為何?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以外兩側時,應否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等問題,交通部函覆: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上應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個案事實作認定;至於警政署對於未禮讓行人的汽、機車訂有取締標準。 法官認為,陳宏達見綠燈穿越斑馬線時,緊靠斑馬線右側邊緣,是肇事駕駛未禮讓陳優先通行、違規左轉撞擊陳,肇事主因是駕駛未禮讓行人,另陳有依斑馬線方向直線前進,難以認定有何可歸責性,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警方︰依法行政尊重判決 此張罰單由大安警分局開出,實際是由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開罰標準,北市交大昨指出,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附近,卻沒走在斑馬線上,雖經交通部函復法院,但目前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警方開罰均依法行政,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批 濫開罰單不等於執法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車輛撞傷。(資料照) 2021/07/06 05:30 〔記者溫于德、姚岳宏/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挨撞卻遭警方開罰300元,陳宏達得知罰單獲法院判決撤銷後直言:「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呼籲警方執法不要只有5分鐘熱度,只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 陳宏達說,挨撞卻被罰感到不可思議,全案是經他多次依法申訴均未獲採納,才不得不提告。 他認為,交通執法有3點改善空間,首先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其次要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有效的「防護策略」。最後是加強警方法治教育、專業訓練,警方也應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針對人民的陳情、訴求不要裝聾作啞、視而不見。 警方也喊冤指出,員警製作車禍事故分析報告,需依事實、及保障車禍雙方當事人權益為主要考量,尤其肇事駕駛撞到行人,行人有沒有走在人行道上?刑責及賠償大不相同,警方基於職責,才會依法開出罰單。法律名詞解釋
無論觀看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報導、收到法院判決書、向律師或法務人員諮詢法律問題,經常會出現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法律人常常接觸可能習以為常,覺得大家應該都懂,通常不會特別解釋,但對於一般人而言卻不是那麼容易理解,如果不好意思打破砂鍋問到底,想要透過網路搜尋,往往會被廣大的資訊所嚇到,看了半天也是一知半解,或者解讀錯誤,然後以為自己懂了就幫忙周遭親朋好友解惑,以訛傳訛或者好心分享的結果,造成知識傳遞錯誤,法律人也懶得解釋,因為一般人沒有按部就班學習法律,有時還真的是難以理解,就算努力說明也是無濟於事。 真豪在調解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法律專有名詞,搜尋資料的過程中又不斷衍伸出更多的法律專有名詞,為了避免看過又忘,整理如下,提醒自己也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看了還有疑問,建議透過口頭方式向法律人諮詢,因為有些法律專有名詞,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真豪只是就自己所知摘錄重點,希望對大家會有幫助。 法律人 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有句名言:法律人是一群冷酷無比的怪物。 法律人通常不受歡迎,但大家還是需要他,造成一般民眾常常打從心裡討厭法律人。 法律人言談中經常會出現法學用語。 包青天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與歡迎,但卻被法律人嗤之以鼻,如果妳的朋友非常喜歡包青天懲奸除惡的作法,那他應該不是法律人。(原本我很喜歡包青天,但開始接觸法律後,法律人告訴我,我錯了,不過我還是喜歡包青天,這樣的矛盾衝突在我繼續學習法律後,慢慢明白,結果包青天從我的最愛中刪除,為什麼會這樣?就像戀愛中的男女一樣,因了解而分離,但內心可能還是深愛著她。) 刑事訴訟 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就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加以規範的制度。 刑事訴訟流程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移送法院,法官開始調查然後定罪執行。) 偵查 檢察機關調查被告及蒐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可以起訴被告,請求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自訴人可以自行找律師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應委任律師行之。 審判 法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之案件,依法律規定進行程序與實體的審理與判決。 執行 藉由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國家機關以公權力實現法院終局裁判的內容,以達成行使刑罰權之目的。 假扣押 假:暫時(日本用語)。 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 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 在案子還沒有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民事庭聲請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故意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車禍的發生通常不是故意,而是一種過失行為,除非來不及反應,才有可能免於賠償。(民法第184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違法日租套房登廣告,抓到最高罰30萬元(Airbnb條款);無照旅宿業者,抓到最高罰50萬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 3 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 4 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 第 二 章 分則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第 6 條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第 7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 9 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第 10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第 11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第 12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 (市) 級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 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第 14 條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十之規定裁罰。 第 三 章 附則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DOC發生車禍怎麼辦?
發生車禍怎麼辦? 1.車禍發生停車處理:下車後趕快拿出手機將現場及四周圍拍攝下來,人員受傷情形、雙方車輛受損情形尤其重要,雖然對方可能會感覺不悅,但為了保存證據,先拍照還是有必要的,緊接著撥打119叫救護車,如果沒有人受傷,直接撥打110報警通知警察,然後再放置紅色警示三角立牌,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最好能將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抄錄下來。 2.保護現場不要逃逸:尚未達成和解,或留下聯絡資料前,千萬不要以為對方說沒事,自己就可以離開現場,最好等到警察到場,或者簽下和解書後再離開,以免事後被地檢署追究肇事逃逸的罪責。 3.耐心等候警方到場:有時警察會姍姍來遲,務必態度溫和有禮貌,但一定要堅持請求警方調閱存取對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或調閱存取當地的監視器影像,做為未來和解或打官司的證據,最好也能要求警方為雙方進行酒測。 4.私下尋求和解可能:雙方現場處理完畢,或者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如果受傷、車損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初步協商和解的可能性,或者直接簽訂和解書,讓事情告一段落。 5.就醫開立診斷證明:如果沒有當場和解,自己又有受傷的情形下,一定要到醫院掛急診,並且要求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6.探視受傷嚴重的人:很多車禍案件日後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受傷的一方覺得另一方不但不慰問,還全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完全沒有誠意,最後意氣用事,對簿公堂。 7.通知保險公司出險:可以在車禍事故當場請求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或者是事故發生後找保險業務員或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無論是汽車或機車,務必要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發生事故才能請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理賠員協助處理。 8.釐清交通事故責任:一個月後,如果還是沒有和解,記得向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釐清雙方初步肇事責任,如果沒有特別必要,可以等到調解或訴訟時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3,000元),避免多花一筆冤枉錢。 9.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到車禍事故發生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當日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和里長或民意代表協助幫忙到現場一同參與調解。 10.提起刑事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如果只有財產損失,可以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民事調解;如果有受傷,可以打電話請警方移送地檢署或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會有再次調解的機會,如果對方沒有和解意願,建議直接請檢察官移送法院審理,刑事庭開庭時仍然可以選擇和解撤告,萬一還是和解不成,記得開庭時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發生車禍事故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文獻: 1. 從新聞案例輕鬆瞭解車禍責任與理賠(劉安桓,元照出版公司,2021年3月2版) 2019.09.06 你不可不知道的車禍處理SOP!(上)【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蔡惠子 2019.09.13 你不可不知道的車禍處理SOP!(下)【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蔡惠子 【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發生車禍糾紛 這些眉角讓和解更容易 2018.4.27—蔡惠子免費法律諮詢
感謝台北市九陽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施宣旭律師,於2015年讓當時受雇律師施佳鑽律師到八斗子做巡迴法律諮詢服務,如今施佳鑽律師已是大心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亦是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施佳鑽律師有感於在八斗子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期間,能夠真正幫助到弱勢及因為缺乏法律知識而受害的民眾,因此選擇在周六假日時段,繼續服務八斗子地方民眾。 文裕藥局每週六上午9時至12時,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律師就是影片中的施佳鑽律師,目前擔任文裕藥局法律諮詢顧問,如果文裕藥局的客戶有需要,歡迎多加利用此項服務,其他民眾也歡迎至文裕藥局預約登記。 2018.11.7壹電視新聞(楊麗花夫病逝 私生子徐國璋弔唁遭拒一電視新聞) 施佳鑽律師於48秒處出現說明 2018.7.10 壹電視新聞(蔣友柏「身無房產」 住家登記母親名下) 施佳鑽律師於1分3秒處出現說明 2017.10.24 壹電視新聞(有心要搶註冊?商標海蟑螂意在牟利) 施佳鑽律師於14秒處出現說明 2017.10.24 非凡新聞(星宇已遭註冊 張國煒回歸航空添變數) 施佳鑽律師於1分53秒處出現說明 ►延伸閱讀:壹電視新聞(有心要搶註冊?商標海蟑螂意在牟利) 14秒 壹電視新聞(蔣友柏「身無房產」 住家登記母親名下) 1分3秒 壹電視新聞(楊麗花夫病逝 私生子徐國璋弔唁遭拒一電視新聞) 48秒 非凡新聞(星宇已遭註冊 張國煒回歸航空添變數) 1分53秒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DR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型(如:仲裁協會)3種。 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事件、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紛爭,都可以利用ADR程序來獲得解決。 ADR的好處有以下幾種: (一)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認定當事人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 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可能花的時間會比較久,而且判決結果可能一造勝訴、一造敗訴,雙 方都不滿意。 (二)透過ADR程序,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而協商解決爭端的方案,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 出,比較迅速的化解紛爭,加速權利的實現。以日本2011年3月11日因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所造成的災害作例子, 為了讓災民能夠早日獲得賠償,當地的政府機關、律師公會多方的努力,在事故發生後一年,有將近8成的民眾同意 透過ADR程序來解決紛爭,達到雙贏的局面。這是行政型加上民間型ADR努力的成果。 (三)另外以司法型ADR來說,目前有很多的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醫療糾紛事件,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 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技術、法律判斷等方面都因為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所以很 快地獲得解決。 (四)總體來說,ADR具有費用低、時間短、具有專業性等好處。 ►延伸閱讀: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 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林智堅抄襲論文風波將撤告落幕 庭長林鈺琅勸說2小時促成和解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ETtoday新聞雲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被調查官余正煌指控涉嫌抄襲碩士論文與加重誹謗,分別由台北地院審理及台北地檢署偵辦,北院今安排2人首度面對面調解,民事庭庭長林鈺琅居間勸說逾2小時,今(2023年6月9日)傍晚5點多終於達成和解,余正煌同意撤告,林智堅允諾依余正煌的指定,捐款30萬元給公益團體,雙方均不再對本件論文事件相關內容,向對方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首件行政訴訟調解成立 調解新制已見初步成效 司法周刊第2211期(2024年6月7日) 【本刊訊】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新制以來,最高行政法院首件行政訴訟上訴事件於5月底調解成立,為公法上替代裁判紛爭解決新制的重要里程碑。 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機制於1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的維護時,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併予調解,並得許可第三人參加調解。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或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為配合新制施行,訂定「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聘任12位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設置氣氛溫馨且舒適的調解室,並由吳東都院長親率各級行政法院法官考察韓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返國後便積極鼓勵各審判庭善用調解機制。 本件調解成立為所得稅事件,由受命法官張國勳行調解程序。上訴人遭補稅加裁罰上千萬元,倍感委屈,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秉持依法課稅的立場,雙方僵持不下,張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為消弭行政機關的疑慮,分析在國家稅收及罰鍰債權已獲得足額擔保的前提下,可參考過去足額清償的裁罰案例,在被上訴人裁量權行使的範圍內,創造調解空間,並提出建議調解方案供兩造各自研議,最終相互讓步達成共識,順利成立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此次法律審調解成功的新典範,期能讓行政機關對調解新制抱持更開放的態度,同時也鼓勵民眾善加利用調解機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早日和平解決紛爭,達成民眾、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三贏的制度目的。 【又訊】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目的在培養專業的行政法院法官,提升裁判品質;創設巡迴法庭制度,則有助便利人民訴訟;引入「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以紓減訟源、減輕法官負荷,並創造三贏。 其中,為使行政訴訟調解新制順利推展,各行政法院聘任行政法院退休庭長法官、各大專院校公法領域學者、各機關單位首長為調解委員,期透過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協助,有效為當事人解決紛爭。新制施行後,司法院亦舉辦「行政訴訟調解案例工作坊」,以調解成功案例進行經驗分享,提升法官對新制的瞭解與運用;並派員赴韓國考察行政訴訟及調解制度,瞭解韓國行政訴訟調解的程序、類型與發展方向,汲取首爾行政法院平均每年達成13%的調解成立率之成功經驗等。 經3所高等行政法院的積極推動,自新制112年8月15日施行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計調解成立6件;113年至4月30日止,則調解成立12件,已初步展現新制成效。 司法院及各行政法院將持續宣導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除積極安排宣導課程及座談外,並規劃以短影音方式,加強宣導,期使行政機關與人民能對調解抱持更積極開放的態度,並善加利用,迅速有效地解決行政訴訟紛爭。消費爭議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就消費者申請調解之要件、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調解處所及保密義務、職權解決方案、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以及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予以規定,至有關調解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問題,則在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行政院100.12.16公告自101.1.1起,變更管轄至行政院),授權行政院訂頒『消費爭議調解辦法』,以資依據。其要旨如下:(一)書表申請調解:消費者應以書表載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申請調解。 (二)任意調解原則:消費爭議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三)訂定調解期日:調解委員會自接受申請之日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四)偕同調解及參加調解:當事人兩造各得偕同輔佐人一至三人列席調解委員會;而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亦得參加調解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該第三人並得加入為當事人。 (五)調解進行:其程序如下: 1、處所:調解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為之。 2、守密原則:調解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3、職權提出解決方案: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當事人於解決方案書送達後,若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立;若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4、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會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依請求或職權提出解決方案。當事人於解決方案書送達後,得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若當事人於期間內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會另訂調解期日,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若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5、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6、審查: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 (六)調解結果: 1、調解成立:應作成調解書。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2、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得申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此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離婚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