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違反三不保證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女子新婚後,要求呂姓丈夫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丈夫不守承諾,多次罵妻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法官僅判賠12萬
李女提告指出,她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後來仍經常惡言相向,不但罵她「矯揉造作」、「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妳這個人好可怕」,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曾跟朋友相約外出找女人,違反配偶忠誠義務,應依保證書內容賠償。
裁判費+律師費 虧大
開庭時,呂男否認有言語污辱、援交等行為,但李女提出4份呂男所寫的悔過書,證明呂曾寫下:「我不該罵老婆矯揉造作」、「我罵三字經,故要罰寫淨口業真言1000遍」、「不該說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該罰寫1000遍」、「我不該罵髒話」等字句,法官據此認定呂男違約4次。
但法官認為,保證書約定的違約金實在太高,因此改為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最終依4次言語污辱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北市一對夫妻簽立保證書,約定丈夫「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要賠違約金962萬元。之後丈夫多次用三字經辱妻,還說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妻子氣炸提告違約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丈夫違約,但僅判賠12萬元,且由女方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人妻打贏官司卻反而要倒賠。
據自由時報報導,北市李女與呂男2007年結婚,婚後不久,某日半夜呂男竟將李女趕出門,後來呂又苦苦挽回,李女才沒提離婚,但要求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之後卻惡性不改,不但罵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外出找女人,應依約賠償。
法官審理認定呂男違約4次,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改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總計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