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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神農大帝管理委員會
107年度: 爐 主: 民安藥局 林秀珍 副爐主: 俊德藥局 劉秀美 頭 家: 廣順蔘藥行 郭德龍 濟生藥局 王淑華 鈺筌中醫診所 白祝鳳 聖元蔘藥行 白志華 108年度: 爐 主: 家安藥師藥局 巫宗麟 副爐主: 東生藥局 黃日發 頭 家: 長安藥局 謝志烽 仁生藥局 王敏智 東盈藥行 林保宏 福生堂蔘藥號 黃朝芳張清芳粉絲
2023年6月10日張清芳演唱會。社會工作師(社工師)
109年11月收到社會工作師證書,正式成為一名社工師。 109年9月29日放榜順利考取社會工作師,考試院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109年8月1日至8月2日參加10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考試科目: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國文(作文)。 常常被問:社工有錢嗎? 常常被問:志工和社工有什麼不同? 感謝吳來信老師的指導。 很多修完社工學分的朋友問我,怎麼準備社工師考試?以下是我個人小小心得,希望對有志考取社工師的朋友能有幫助。 1. 選擇題的部分:直接到考選部試題查詢平台,將這幾年的考古試題練習一遍,對於不確定的答案就上網查詢或翻閱教科書。 2. 申論題的部分:有空多看社區發展季刊,找到對自己有興趣的標題,反覆多看幾遍,考前看最新幾期就好。 3. 開車或等車的時候:隨機看Youtube有關社會福利的相關影片,覺得不錯的就收錄下來,考前再看一遍。 希望大家都能順利考取社工師。 重要提醒:考上社工師後請記得要到衛生福利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入。基隆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總幹事
社團法人基隆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電話:0965-138-756 傳真:(02)2426-5693 住址:基隆市中正區信三路32號2樓(110年10月1日搬遷後新址) 舊址:基隆市中正路14之3號1樓 E-mail:keelungsw@gmail.comFB粉絲團:基隆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LINE@生活圈:@303ddhpb 2023年4月21日新北市社工師公會入厝感恩茶會。 2023年3月31日基隆市112年度績優社工表揚暨慶祝活動。 2022年12月3日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110年4月28日世界單寧日舉辦基隆市社工人員表揚大會。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真豪自民國102年2月3日受聘擔任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至今,藉由每年的法官學院專業訓練,及每個星期法院調解室值班的實務經驗,累積不少調解能力,深感調解是一門結合專業與技巧的藝術,希望除了繼續保持熱忱,還能真正幫助到需要幫助的民眾,並且協助法院減少訟源。 2020年8月14日基隆地方法院研習。 2019年1月14日祝賀吳火扁委員當選基隆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 2019年1月6日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聚餐聯誼。 調解程序 ◎何謂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為訴訟繫屬法院前,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以平息紛爭,避免訴訟之程序。若兩造達成合意而調解成立,該合意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除法院處理當事人之聲請調解案件外,當事人如為避免奔波及訴訟之勞累, 「尚不願起訴而單純聲請調解之民事案件」 ,或者「刑事告訴乃論之案件」, 均可逕向兩造居住處所之鄉鎮市(或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應向何調解委員會聲請,參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聲請調解者為民事案件,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聲請調解者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若調解內容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內容具有執行名義,可供強制執行。 ◎當事人聲請調解時應注意之事項及法院之處理 當事人聲請調解,固可以言詞為之,但為求明確起見,最好仍以書狀聲請,並在書狀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一般民事案件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 原則上調解程序是依據當事人聲請而發動,但是,某些特定之強制調解案件(詳見後述強制調解案件之說明),於當事人起訴或者對支付命令異議,會將起訴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擬制為調解之聲請。 法院收到當時人調解之聲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4.係提起反訴者。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調解程序進行中應注意之事項 調解程序由簡易法庭法官行之,但一般均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1至3人先行調解,俟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再報請法官到場。 當事人於收到調解期日通知後,應遵期到場,如無正當理由不遵期到場,法院可裁處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應盡量陳述雙方爭執之所在及解決紛爭之想法,以讓法院酌擬平允之方案,如有必要,法院在調解程序亦可調查證據。另外,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可將事件通知該第三人,命其參加。 關於財產權爭議,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可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該條款作成書面,由書記官記名於調解程序筆錄,送請法官審核,經法官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此外,亦可由法官徵詢兩造意見後酌定調解條款,於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後,視為調解成立。 有關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可以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主要意思之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將方案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同意,得在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立;若未在十日 內異議,則視為調解成立。 聲請調解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均可撤回調解之聲請,調解經撤回者,調解序終結,視同未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當事人應注意之事項 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非成立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始可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該訴並應於調解成立時起三十日內提起,如調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且原則上自調解成立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問當事人何時知悉,均不得再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依照是否係任意調解或擬制調解案件,當事人可為以下之後續處理: 任意調解(當事人聲請調解)之事件如當事人兩造均於調解期日到場 ,但無法達成合意而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之一造可聲請法院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即為訴訟之辯論,且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擬制調解(起訴或支付命令之異議視為調解聲請)之事件於調解不成立時,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且自起訴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效力。 ◎法院調解的優點: 優點一、經濟實惠 對財產權標的金 (價)額不到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爭議事件聲請調解,不用繳納聲請費。非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調解,也不用繳費。至於其他標的金 (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調解時,收費也十分便宜,標的金額越大省得越多。 以爭議標的金額99萬元的清償借款事件為例,聲請調解只須繳納1,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要繳納10,790元的裁判費。標的金額900萬元的案件,聲請調解只須繳納3,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則要繳納90,100元的裁判費。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予以請求;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起訴應繳的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聲請人每一塊錢都能充分利用,經濟又實惠。 優點二、迅速便利 法院在受理調解事件後,會立即根據事件類型為當事人選任具專業素養之調解委員迅速掌握爭議重點進行調解,協助兩造解決糾紛。又因為調解不需要在法庭公開進行,必要時經法官准許還可以在法院以外的鄉、鎮公所、農會、警察機關等適當場所進行,調解程序由法官訂期開始後,續行之調解期日,也可以由法官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斟酌當事人實際情況彈性決定,因此調解程序的進行迅速又方便。 優點三、和諧的氣氛中,全方位解決紛爭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不須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針鋒相對,雙方可以在舒適的調解室氛圍中以及調解委員溫暖的服務下,充分表達意見,氣氛自然和諧。而法官及調解委員本於公允懇切之態度予以協助,務必求取兩造利益平衡,進而促使當事人就調解方案達成共識,雙方情誼得以兼顧。此外,就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所以當事人的糾紛能在同一調解程序中得到全面性地解決,情理法兼顧。 優點四、只增加救濟管道,不影響訴訟權利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的陳述或所做的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 不會被採為裁判的基礎。 調解人雖可勸諭兩造讓步,但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調解並不會成立。 調解如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當事人有關形成權除斥期間的遵守、請求權時效期間的中斷都不受影響。調解一旦成立,便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至於已成立的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予以救濟。原調解事件聲請人,還可以在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訴訟中,就原來聲請調解的爭議事件一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合併裁判,並且這些訴訟都可以被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 ------------------------------------------------------------------------------------------------------------------------------------------------------------------- 一般來說,調解可分為司法體系的法院調解以及行政體系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前者稱為司法調解,後者稱為行政調解,以下是針對司法調解所做的說明,資料來源引述自"德芳的生活點心/生活法律通"。 (感謝:司法院民事廳陳秀貞法官提供) 2007年教育廣播電台"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一"文字稿內容(上) 引言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什麼是法院調解呢? 法院調解是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協助當事人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當事人不必對簿公堂,透過爭議的釐清及磋商,進而解決糾紛。 法院調解有什麼好處呢? 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最省錢、省時、省力的方法。 進行訴訟,按照法律的規定,要繳交裁判費,要說明起訴的事實、提出證據,甚至還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至於對方,當然也會提出答辯及反證,雙方難免要花費許多時間、金錢及勞力。 如果進行調解,當事人所需繳交的調解聲請費是比較少的,一旦成立調解,就跟進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當事人不必擔心還有第二審、第三審的訴訟,可以節省不少時間、金錢及勞力。 由於進行調解,雙方不必對簿公堂,不必不斷提出證據及攻擊,不會針鋒相對,彼此之間的感情不會破裂,一旦成立調解,當事人幾乎都會按照調解條件來履行,更可以省去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困擾。 什麼時候可以使用調解制度呢? 有二個時間點,在起訴之前,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調解,起訴之後,雙方如果都同意,法官也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事件就跟著終結。 聲請調解會很麻煩嗎? 聲請調解比進行訴訟簡易許多,當事人只要按照規定繳交費用,並在書狀上表明聲請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雙方發生爭執的事實經過、爭執點在那裏,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的程序如何? 當事人聲請調解或移付調解後,法官就會訂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到法院來,通常會由法官選任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等進行到了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時,法官就會到場,協助當事人作成調解筆錄。 法官如何選任調解委員呢? 各法院除了輪值的調解委員之外,有成立調解團隊的法院,也會依照案件的特性選任適當的調解委員,讓調解委員事先閱覽當事人提出的書狀,快速掌握當事人的爭執點所在。 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有什麼特色呢? 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都具備法律專業素養及良好的調解技巧,司法院及各法院每年都會固定舉辦相關的研討會,並要求調解委員必須參與研習。此外,我們也聘任了像:醫療、營造、會計、金融、勞工等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可以有效妥適解決涉及專業的民事糾紛。各法院網站都貼有調解委員名冊,記載各個調解委員的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聽眾朋友可上網瀏覽看看。 調解的過程會公開嗎? 調解過程原則上不公開,雙方可以盡情表達意見,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在調解過程所說的內容,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都會保守秘密,當事人不必擔心秘密或個人隱私曝光。如果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所作的讓步或陳述,也不會成為將來訴訟判決的基礎,調解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可以放心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底線沒關係。 如果不想進行調解或不想和對方成立調解可以嗎? 調解制度,是法院提供給當事人的另一個選擇,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是不是要進行調解,想不想和對方成立調解,主導權都在當事人自己,司法院訂定的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就明確要求調解委員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可以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或成立調解,為提昇調解委員的素質,現在各法院都會準備「意見調查表」,讓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填寫,如果調解委員有不當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填寫「意見調查表」,或向法院反應,各法院會作為將來是否續聘之參考。 如果調解不成立,原來繳交的聲請費是否浪費了?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沒有成立調解,當事人如果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會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原來繳交的聲請費會作為裁判費的一部分,不足部分,法院會請當事人補繳。 超過10日再起訴,調解聲請費還可以抵繳裁判費嗎? 按照舊的民事訴訟費用法的規定,超過10日再起訴,調解聲請費是不能抵繳裁判費的,不過,為節省當事人的開支,同時避免當事人間的爭執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9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已把時間放寬為30日,只要在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的案件,原來所繳的聲請費都可以抵繳裁判費。 調解成立,是不是還要再訴訟呢? 調解成立,跟訴訟上和解有一樣的效力,也就是跟拿到勝訴判決是一樣的,對方如果不按照調解條件履行,當事人可以拿調解筆錄,直接對對方強制執行,不必再進行訴訟。 引言 2007年教育廣播電台"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二"文字稿內容(下)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7月12日的節目中,跟大家介紹了法院調解制度,大家對法院調解的好處、調解的程序,以及調解委員的選任及特色等等,應該有了初步的認識,今天我們將作進一步的探討,讓聽眾朋友可以更加了解調解制度。 調解是不是一定經過當事人聲請之後才進行呢? 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除了可以由當事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之外,有一些民事糾紛類型,法律也明定這些案件,在起訴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強制調解事件」。 什麼是「強制調解事件」?這類型案件是不是不能夠進行訴訟呢? 所謂的「強制調解事件」,是指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要先經由法院調解,因為這些類型的民事糾紛,性質上是比較適合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先行調解,看看糾紛能不能因此解決,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會剝奪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如果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一開始就先表明沒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案件還是可以按照原來的訴訟程序進行的。 那些案件是「強制調解事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前要先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大約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當事人之間有比較密切往來的情形,例如:不動產共有人關於不動產的管理或分割發生的爭執、公寓大廈所有人或住戶因建築物或共用部分的管理發生爭執等等,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彼此關係密切,也特別需要和諧的關係,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在起訴之前要先調解看看,防止他們之間的和諧關係被破壞。 第二類是當事人間的權利歸屬不是立即可以判斷的情形,例如:醫療糾紛的案件,除了醫病關係不應該被破壞之外,就是醫生是否有過失沒辦法立刻判斷,如果能透過具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將有助於紛爭的解決。 第三類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如果進行訴訟程序,對當事人、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及勞力等,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金錢及勞力。 第四類是家族之間財產權紛爭的訴訟,這類型的案件,聽眾朋友一定可以理解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家族之間真的不適宜對簿公堂,如果可以利用調解程序,以較為平和、理性的態度進行協調,紛爭較易解決。 強制調解事件如果直接起訴,會有什麼效果呢? 強制調解事件,因為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所以當事人如果直接起訴,法院會當作是調解的聲請,如果沒有成立調解,就按照原來的程序繼續進行。如果調解成立了,法院扣除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之後,剩下的,會退還給當事人。舉例來說,100萬元的案件,當事人原本應該繳的調解聲請費是2,000元,因為當事人直接起訴,繳了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如果調解成立了,由於可以退還2,000元的三分之二,就是1,333元,因此,法院總共要退還當事人10,233元,兩相比較,調解的費用真的便宜許多,這就是我們一再強調的,調解真的可以節省很多費用。 聲請調解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呢? 受理調解聲請的法院,跟起訴的管轄法院是一樣的,還是以原就被的原則,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是請求票款的糾紛、侵權行為的糾紛等等,也可以向付款地、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聲請調解。 上次有提到,已經起訴了,也有機會再進行調解? 為了讓當事人有更多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民事訴訟法作了二次的修正,第一次的修正是明定第一審訴訟進行中可以移付調解,所謂的移付調解制度,是指當事人已經開始訴訟,但在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進行調解,這時候,法官可以把案件移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原來的訴訟程序會停止進行,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程序也會跟著終結。為了擴大這個制度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又作了第二次的修正,讓當事人在第二次的訴訟進行中,也可以經由兩造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因此,目前的規定,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當事人都還有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 民事糾紛有時候會牽涉第三人,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很多車禍案件,會牽涉到保險的問題,如果可以讓保險公司加入調解,問題才能一次解決,所以民事訴訟法明定調解事件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法官許可之後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以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來參加調解。因此,民事糾紛如果牽涉第三人,當事人可以在書狀說明,讓法官知道,以便通知他來參加程序,讓紛爭一次解決。 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 另外,想跟大家介紹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很多案件因為一點點金額的差距不能成立調解,比方聲請人要求1萬元,對方只願意賠8千元,這樣的案件不能成立調解,真的非常可惜,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這樣的案件,如果當事人都同意讓調解委員作最後決定,調解委員可以為當事人酌定最後的方案,如剛剛所提的案例,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委員可能作成賠償8千元的決定。調解委員作成的決定送請法官審核,經過法官核定後,就被視為調解已經成立。 這樣的規定,對差距很小的案件很有幫助,聽眾朋友可以考慮嘗試看看,不過,前提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委員是不可以自作主張,幫當事人決定最後賠償金額的。 調解不成立的效力? 上次我們有提到調解成立的效力,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至於調解不成立,在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以起訴方式進行,按照法律的規定,起訴會被視為調解的聲請,這種情形,就按照原來起訴的型態,依應有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在一般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之後,當事人如果還想繼續爭執,就要另外提起訴訟,才能進行訴訟程序;如果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內提起訴訟,就按照應有的程序進行,而且起訴的時間點會拉到聲請調解的那個時間,當事人的權益完全不會受到影響。 結語 聲請調解對當事人的權益完全沒有影響,而且可以節省時間、勞力及金錢,大家可以多加利用。 102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04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06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08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10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12年基隆地方法院聘書 105年度獎狀 107年度獎狀 109年度獎狀 2017年8月29日基隆地方法院院長交接典禮紀念。 2020年7月9日臺北地方法院研習。 2018年5月18日臺北地方法院研習。 2018年6月13日法官學院研習。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第四節(和解)⟩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第 377-1 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第 378 條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第 379 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受訓日期: 法官學院112年6月7日(三)至9日(五)舉辦「112年第1期調解業務研習會(線上學習)」。 班別名稱:第1期調解業務研習會研習日期:112-06-07 至 112-06-09 承辦人員:林欣宜教 室:線上學習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一般民眾發生糾紛時,不一定要上法院訴訟,可以透過ADR解決,調解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不僅節省訴訟費、維持雙方和諧,最重要的是和解內容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一舉三得,充分保障雙方權益。 民事調解可分為行政體系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及司法體系的法院調解,前者稱為行政調解,後者稱為司法調解,民眾如果有民事方面的糾紛,或者是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可以到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一旦成立,視同法院判決確定,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而且沒有任何的手續費用。 調解的好處主要是能夠趕快讓整件事情落幕,回歸到各自生活崗位,結果也許不能很滿意,但是都是雙方彼此能夠接受,這是訴訟所無法取代的好處,訴訟過程不是鬱鬱寡歡就是忿忿不平;訴訟結果往往雙方都難以滿意和接受,導致不是繼續上訴就是痛罵恐龍法官,何必呢?真豪期許自己能夠成為一位稱職的調解委員,並且常以「六尺巷」的故事自我提醒,也希望擁有所羅門王的智慧,協助民眾解決紛爭。 如果真的不方便到法院或區公所聲請調解,也可以雙方自行和解,真豪常常免費協助民眾私下成立和解契約(請參考民法第2編第2章第23節和解),就像在警察局或律師事務所成立的和解書一樣,雖然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萬一任何一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契約,走上訴訟,到了法院,法官仍然會以和解書內容為主,只是多花了彼此更多的時間,為了避免爭議,還是希望大家能夠直接到法院或區公所聲請調解,讓紛爭早日平息。 區公所調解委員有責任區劃分卻沒有實際執行運作,真豪的解讀是以往鄰里間的紛爭會由地方耆老出面主持公道,因為熟悉當地人事物,說話具有一定份量,雙方通常會同意,但是情感的牽制可能佔了很大比例,如今透過調解委員會,將和解內容送至法院審查,多了一道法律保障,卻少了一點人情味,如果能夠雙方面兼顧,相信調解的結果,可以令彼此更加滿意。 以下影片中的醫療糾紛是實際生活中常見的例子: 請參考⟨我家的方程式第32集⟩36分鐘處。 請參考⟨我家的方程式第34集⟩18分鐘處。 基隆市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與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合影 2018年6月14日聯誼 2020年12月21日聯誼 2012年6月28日於中正區公所舊行政大樓調解委員休息室合影。 2018年8月7日頒發基隆市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聘書。 ►更多照片請點選: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 中正區第22屆調解委員: 陳傳浩(主席)、葉阿周、王世汎、鄭炳煥、江鐵良、余振棟、劉錫虎、蔡政彥、徐素真、林秀歌、許真豪。 中正區第23屆調解委員: 王世汎(主席)、陳傳浩、余振棟、江鐵良、徐素真、林秀歌、劉錫虎、蔡政彥、許真豪、高秀琴、栗治明。 中正區第24屆調解委員: 劉錫虎(主席)、徐素真、林秀歌、蔡政彥、許真豪、高秀琴、黃俊程、吳明坤、林慧琴、柯文炎、莊智為。 中正區第25屆調解委員: 莊智為( 主席)、徐素真、林秀歌、許真豪、高秀琴、吳明坤、林慧琴、柯文炎。 2015年10月8日臺中市太平區調解委員會來訪。 2014年7月8日頒發基隆市中正區第23屆調解委員聘書。 法規名稱: 基隆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行壹字第0950054147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區公所積極推展調解行政工作,俾充分發揮調解功能,落實為民服務、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團結和諧,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名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各調解委員會委員名額,按任期屆滿前之最近半年度各區人口平均數訂定之,其基準如下:(一)人口未滿四萬伍仟人者,委員七至九人。(二)人口在四萬伍仟人以上,未滿捌萬人者,委員九至十一人。(三)人口在八萬人以上,未滿十二萬人者,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四)人口在十二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調解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聘者,本府應調解業務之需要,得由區長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後,酌 予延長任期至改聘完成為止。三、各區公所遴聘調解委員按下列規定辦理:(一)遴聘調解委員時,除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 士」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者遴選之: 1、設籍於擬任之行政區。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二)調解委員遴聘以身心健康足以執行調解業務為原則,新聘調解委員以年齡不逾六十五歲者為限。四、為鼓勵績優調解委員繼續為民服務,現任調解委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優先列入候聘名冊。且不受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學歷之限制。五、現任民意代表及里長均不得擔任調解委員。六、為廣泛羅致各界專業人士組織調解委員會,於遴聘各調解委員時,並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之:(一)婦女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四分之一。(二)原住民委員依各區人口結構酌情聘任。(三)為配合地方社會形態,應參酌當地行業、人口結構比例聘任,並應注意轄內各地區委員名額之均衡分配。七、各區公所區長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提出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時,應先將候聘名冊函請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基隆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將 合格人選報送經本府同意後,再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規定之名額 後聘任之。八、各區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除應將委員名冊函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外並函報本 府備查。九、各調解委員會於成立之日,應即開會協調按當地里區域或警察機關之設置,分配各委員之責任區,並將各委員之名 單暨各該責任區函送本府備查,並函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警察機關、里辦公處或 相關社團。十、調解委員於受聘後任期屆滿前,如發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戶籍遷出所任行政區或罹患重病 致無法執行調解業務者,應逕予解聘。 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區長為之,並於送達時生效。 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委員拒絕受聘,視為聘任不足額,準用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十一、調解委員出缺名額未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其所餘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聘。但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或因基於 業務推展之需要,認為需補聘其缺額時,應報經本府核可,依規定程序補聘其缺額,其任期與同屆調解委員同時 屆滿。十二、區公所應視調解業務需要,指定專人專辦調解業務,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幹 事協助之。十三、為廣泛發掘調解案件,擴大服務範圍,區公所應切實督導里幹事隨時查報里內居民糾紛事件,並主動與轄區機 關、團體或地方仕紳加強聯繫。遇有民眾發生糾紛事件時,除請其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外,經當事人之推 舉,得請各該機關、團體人員及地方仕紳協同調解。 里鄰長遇民眾請求調解糾紛事件,準用前項規定辦理。十四、調解事件涉及專業性或法令問題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十五、調解業務相關人員執行調解業務時不得偏頗,並有保守調解內容秘密之義務。如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情 形者,依法訴究。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調解委 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調解案件進行中,調解委員會主席或獨任調解之委員有維持秩序之權,對妨礙會場秩序或其他言行不當者得加以 警告,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進入會場或命其退出。十六、區公所應充實調解委員會設備,並在區公所明顯之適當處所懸掛調解委員會銜牌。十七、本府應於年度開始前訂定綜合性宣傳實施計畫,並參酌前一年度各地方法院受理民、刑事案件及各區調解目標件 數執行成果,訂定該年度執行調解目標件數,發交各區調解委員會執行。十八、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其考核及獎懲辦法由 本府訂定之。十九、為強化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本府應推行法律扶助,提昇人民法律知識,解答人民法律問題,其實施辦法另 訂之。二十、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宏揚法治,促進地方祥和,本府應訂定推展調 解行政獎勵要點,對調解業務績優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員公開頒獎表揚,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二十一、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調解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名 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 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第 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7 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10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第 11 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第 12 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第 14 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第 16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第 17 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第 19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第 21 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第 22 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第 23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第 24 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第 2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28 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第 29 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30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 32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 33 條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34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第 35 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第 36 條 法院移付調解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六尺巷的故事: 清朝康熙大學士張英(清朝名臣張廷玉的父親)的家人因重修府邸時,因院牆與鄰居吳氏發生爭執,所以寫信給當時在京作官的張英,要求他讓當地官府幫其家人撐腰。張英收到信之後,隨即回詩一首: 千里送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 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張英家人收到信之後當即決定把院牆向後退讓三尺,其鄰居知道後也向後退讓三尺。兩家之間便空出六尺,六尺巷因而得名。後來康熙帝知道了這件事,敇立牌坊以彰謙讓之德。現存在當地的牌坊,其實是1999年於故園重修時依舊制重建。 【文史】六尺巷外的「流芳」宰相張英 (資料來源:大紀元文化網) 作者:魏谷 青磚黛瓦卵石路,長不過200米,安徽桐城的「六尺巷」,尋常又與眾不同。(公共領域) 更新: 2016-03-03 5:27 PM 標籤: 六尺巷, 張英, 清朝宰相 一首膾炙人口的打油詩,開出一條名聞遐邇的巷子,連「清道夫」王岐山也去朝拜。詩曰: 千里捎書為一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青磚黛瓦卵石路,長不過200米,安徽桐城的「六尺巷」,尋常又與眾不同。巷子的兩頭出口都矗立著高大的牌坊,一端的牌坊書有「懿德流芳」四字,另一端的牌坊寫的是「禮讓」。 「懿德」到「禮讓」 一段佳話就此流芳。 「六尺巷」的故事記載於《舊聞隨筆》:張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與吳氏鄰,吳氏欲用之,家人馳書於都,公批詩於後寄歸,云:一紙書來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家人得書,遂撤讓三尺,吳氏感其義,亦退讓三尺,故六尺巷遂以為名焉。 巷子的兩頭出口都矗立著高大的牌坊,一端的牌坊書有「懿德流芳」四字,另一端的牌坊寫的是「禮讓」。(公有領域) 張文端公就是張英,前清翰林的代表人物,青年時代的康熙帝最為親密的顧問之一。 故事說的是張英在擔任大學士時,有一天收到家信,原來家人因宅基地與鄰居發生糾紛,兩家人互不相讓鬧上了公堂,張家人為此寫了一封信給張英說明原委,要他利用職權疏通關係。打油詩就是張英的回信。 相傳家人聽從了張英的勸誡,不再與鄰居爭訟,而是依言主動後退三尺,讓出了宅基地,鄰居家大受感動,也後退了三尺,最後爭奪的宅基地成了六尺寬的巷子,兩家從此和睦相處。 張英畫像。(公有領域) 張英(1637年-1708年),字敦覆,號圃翁,又號樂圃,是安徽桐城人,通滿文。康熙六年(1667年)他以進士廁身翰林,歷任編修充日講起居注官、侍讀學士。康熙十六年(1677年)他入值南書房,此後歷任兵部侍郎、禮部侍郎、工部侍郎、禮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直到退休。 一生勤奮好學的康熙帝,年輕時更是求知慾旺盛,漢族的語言文字、經史百家、書法繪畫、天文地理、算術幾何、典章制度等等都有涉獵,他感覺近侍內博學善書者太少,故「欲於翰林內選擇二員,常侍左右,講究文義。」於康熙十六年(1677年)開設了南書房。 康熙皇帝親自在翰林官員中挑選,被選中的人要「入值」——在規定的時間裡到南書房等候,以備皇上的垂詢,稱之「南書房行走」。初次入選的兩個人,一個是高士奇,另一個就是張英。 康熙帝賞識高士奇是因為高會讀書,「得士奇,始知學問門逕」;賞識張英則是因為「召入對,上心識之。自是再四諮詢,對者無異詞」。周圍的人對張英的讚賞是眾口一詞的,所以張英入選。他不僅僅滿腹經綸,而且品學兼優。 康熙皇帝御賜給張英紫禁城西安門內的府第,以便他隨傳隨到,「詞臣賜居禁城自此始」,清代非滿八旗人居皇城內,在他這裡首開先河,當時的清朝漢臣中,這是無上的榮光。 是榮光也是苦差,清晨雄雞未鳴之時,張英到宮門外等候進宮,和奏事諸臣一同入宮聽早朝,退朝回家後往往還沒來得及休息,就有宮廷的內侍再來請他入內,有時皇上召見完回到家,內侍又來宣召,他放下飯碗隨即返回康熙身邊。 南書房入值的漢臣們和康熙談古論今、討論治國方略,還要為康熙帝起草 「特頒詔旨」,慢慢的,南書房成為康熙的機要秘書處,再後來,成了康熙王朝的國務決策中心。康熙政務軍務繁忙時,張英從早到晚都在南書房值班,侍伴康熙左右,張英慎密恪勤,康熙皇帝日益器重他。「一時制誥,多出其手」。每次皇帝出巡,張英也必然被欽點侍從,極受信任。 入值三年後,他被升為翰林院學士兼禮部侍郎,後來又升為掌院學士、禮部尚書、文華殿大學士,還承擔「總督南書房」之責。成為宰相並兼任大內總管。 康熙帝對他的另眼相看,更多是因為他的人品無可挑剔。《清史稿》記,「張英老成敬慎,始終不渝,有古大臣風。」這是極高的評價。 「敬」是嚴肅對待。數十年下來,國家的重政機密張英知之甚多。康熙和他談論朝政,他「盡志竭誠,虔恭匪懈,一心惟知有社稷,不知有身。」但是退值之後,他絕不會把任何機密告知於同僚,更不會告之於家人。同樣的,他提拔有才之士,向康熙帝推薦官員,也不讓當事人知曉。康熙帝讚他生平不沽譽、不市恩,沒有矯異之行,曰:「公為人忠實無畦畛,外和內剛,一私不染,自同官及後進之士,皆傾心相向。」可以說,南書房能成為朝廷的最高機密中樞,跟張英這個密不透風的「總督」有莫大的關係。 「慎」是謹慎。張英很注重操行的自我培養:「人生於珍異之物,決不可好」;「名畫法書及海內有名玩器,皆不可蓄,從來賈禍招尤,可為高抬貴手」;筆墨琴硯、生活用具都只求適用;瓷器容易破損, 「取厚而中等者」即可。在朝中做官時,他年高事雜,每日食用人參一錢補氣,也有一些貴重的衣物,退休歸田,便「誓不著緞,不食人參」了。 張英的書房掛有對聯:「讀不盡架上古書,卻要時時努力;做不盡世間好事,必須刻刻存心。」這是張英對自己的期許。 告老還鄉後,他仿照名人陸梭的方法,將一年的費用分成了十二股,一月用一股並儘量節約。到月末時,算出一月所剩餘的錢,將它單獨放在一個地方保存著。一旦發現誰家生活困難,或是遇有特殊情況急需用錢時,便主動地拿出來接濟他人。以此自我約束。 晚年他在老家的山間小道散步,哪怕遇到挑柴樵夫,他也總恭敬退到路邊,讓樵夫先行。與人相交 ,一言一行,「皆須有益於人」。 作為近臣,張英「凡生民利病,四方水旱,知無不言,造膝前席,多社稷大計」。但是內心裡,他嚮往布衣生活,「自壯歲即有田園之思」。康熙二十年(1681年),張英回鄉葬父時,用康熙帝賜金的一半購置良地十餘畝,築屋八九間,名曰「賜金園」。 張英退休後,回到了闊別多年的故鄉,感覺心滿意足。「務本力田,隨分知足」。 康熙皇帝雖素知他的心意,曾為他題過一副對聯:「白鳥忘機,看天外雲舒雲卷;青山不老,任庭前花落花開。」可謂知臣莫如君,一語道破他的性情。但一直到康熙四十年,才批准他解甲歸田。張英退休後,康熙帝南巡,仍一再接見他,「賜賚有加」。凡數十年,康熙帝每年正月賜佳餚、好酒到張家。 許是家事不敷一記,許是年久難考,六尺巷的故事,廣傳於民間和野史,正史並無著墨,但張英修身克己、家風端正卻是有口皆碑。張家家訓為:立品、讀書、養身、儉用。一家六世出了12位翰林、24位進士,滿門書香史上少有。他的次子張廷玉一生輔助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更是大名鼎鼎。 傳誦的是故事,感念的是德行,幾百年過去了,那桐城 「六尺巷」裡的鵝卵石,仍在見證著中華文化的純良。@# 責任編輯:李婧鋮 20170801調解會聚餐 安靜10秒鐘 ⟨本文轉貼自臉書-范可欽的異想世界2018年1月30日貼文,提醒放棄調解錢也能安靜10秒鐘⟩ 外商主管志明,33歳,帥氣多金,娶了一個秀外慧中的財團千金28歲,隔年生了一對漂亮的龍鳯胎。 他為人謙和、做事認真。 座右銘是:「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前天,他駕著他心愛的Benz SL63,細雨中,與一台違規逆向的機車擦撞,雙方一言不合,他被這個未滿18歲的小混混一刀捅死。 國立大學校花怡君,20歳,姣好的面孔配上170cm的身高,從小在父母的熏陶下,精通各種樂器和外文。 她笑容甜美、氣質高雅。 口頭禪是:「把你的臉迎向陽光,那就不會有陰影。」 上週,一個生日Party後,一樣的陰雨天,她和交往一年的男友大吵一架後,負氣跳樓,香消玉殞。 上海上市公司老闆,60歲,白手起家,年輕時在商場上就無往不利,打造出個人的事業王國。他熟讀孫子兵法、精通各種VC投資。 座右銘是:「胸懷是一個領導者或創業者最主要的功能。」 下午,一個視訊會議後,陰雨天,他痛斥他底下一個員工笨得像豬,員工一怒之下拿起煙灰缸,砸碎了他的頭也砸碎了他的企業王國。 以上這三件事看似「無關」,其共同的關鍵就是出在「10秒鐘」。 為什麼? 很多人一生謹慎小心、計劃縝密,書桌上貼滿了密密麻麻的「人生座右銘」、食譜上列滿了忌口養生的「健康飲食」、筆記本寫滿了保健長壽的「秘訣重點」。 但,卻常常毀在一時衝動的「10秒鐘」! 因為這10秒鐘的不能忍、忍不住、忘記忍,以致「前功盡棄」! 結婚需經營很久,說離婚只要10秒鐘; 朋友需交心很久,説翻臉只要10秒鐘; 形象需包裝很久,講錯話只要10秒鐘; 淡定需修行很久,毀了它只要10秒鐘; 快樂需培養很久,想不開只要10秒鐘; 矜持需忍耐很久,豁出去只要10秒鐘! 古人說:「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下次遇到任何衝動時刻,請記得,摒住呼吸,讓自己沈澱「10秒鐘」。 深深吸一口氣,確認你要講出來的話!或是你即將要做的行為! 或許經過了這「10秒鐘」的思考,改變了你的一生,也改變了別人的一生。 2023年1月13日基隆市中正區112年度春節愛心餐會。臺北市衛理女中家長會會長
110學年度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會長當選證書。 厭倦了有人的地方就有紛爭,團體中一般人總是對人不對事,以為孩子大了就不會再參與家長會當會長,沒有想到誤打誤撞還是接下了衛理女中會長一職,因為原本的會長(張妤榕副會長)已經連任兩屆。 秉持著為了孩子好的初衷,當聽到以前的家長會成員抱怨學校對家長不友善,憑著多年在家長團體的經驗,直接和校長溝通,並且確定了三位副會長職權,分別和學務處、教務處及總務處搭起面對面溝通橋梁,並且充分授權三位副會長處理校內事務,會長協助召開家長會內部會議以及對外尋求資源和力量,突破私立學校普遍不重視家長會的現象。 辛辛苦苦努力了一年,好不容易建立起家長會往公開透明的道路前進,突然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張妤榕副會長為了重新當上會長,讓人見識到人心的醜陋和可怕,讓人不禁懷疑,處心積慮離間會長和校長之間的信任是否只是為了想要逼退校長?聯合另外兩位副會長把持校內重要會議,刻意隱匿會議部分內容並且忽略會長及其他委員意見,是否只是為了方便掌控家長會?日後有時間,我會一五一十慢慢交代清楚,雖然有自稱張妤榕會長的好友在當選後用黑道口吻來電恐嚇,要求我不要把事情來龍去脈在網路上公開說明,否則將對我不利,在衡量社會公益的情況下,個人覺得還是有義務說出來,坦然面對一切質疑攻擊及負法律上責任。 雖然被粗暴地請下台,帶著不愉快的心情離開家長會,對於當上衛理女中家長會會長我還是抱持著感恩的心,因為會長一職讓我有機會進一步認識衛理,瞭解衛理女中的好,最重要的是幫助孩子們做了一些家長們該做想做的事,感謝周麗修校長在任內給予的包容與協助,感謝徐建國校長的明理與擔當,希望衛理女中能夠成為大家心目中最理想的學校。 家長會會長的祝福出現在第30分17秒。 110學年度衛理女中家長會會務報告: 110 年10月 2 日 家長代表大會暨新舊會長交接。 110 年10月 5 日 交通安全教育推行委員會議。 110 年10月12日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二次學務會議。 110 年10月15日 家長會贊助段考後點心。 110 年10月16日 會長代表家長會參加110學年度台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會務專修研習班。(陽明山教師會館) 110 年10月21日 110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110 年10月22日 高中自主學習工作小組會議。 110 年10月22日 會長代表家長會拜訪校長。 110 年10月29日 衛理女中61週年校慶。 110 年10月29日 衛理女中61週年校慶健走。 110 年10月30日 會長代表家長會拜訪翠山派出所所長。 110 年11月 7 日 參加台北市高中聯合會舉辦新舊會長聯誼餐會。 110 年11月11日 校園環境安全防護會議。 110 年11月13日 第一次常務委員會議。 110 年11月13日 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選舉,地點:育成高中,會長當選監事。 110 年11月14日 全國高級中學家長大聯盟舉辦認識大學系列講座,地點:基隆市教育創新研發實驗中心。 110 年11月16日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 110 年11月17日 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及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議。 110 年11月19日 新生家長用餐及膳食會議。 110 年11月19日 疑似食物中毒危機處理桌面演練。 110 年11月21日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選舉,地點:明德國中,會長出席被大會拒絕簽到行使職權。 110 年11月26日 家長會校園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110 年 9-11月 家長會志工協助校方疫苗施打及健康檢查。 110 年12月 1 日 八年級職涯教育職涯講座暨技職體驗。 110 年12月 1 日 家長會贊助段考後點心。(草莓奶酪) 110 年12月 1 日 家長會參加書院教育講座。 110 年12月 1 日 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第二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地點:中崙高中。 110 年12月 2 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辦校園安全座談會,地點:士林分局。 110 年12月 2 日 藝文之夜。 110 年11月26日 第一次校園安全委員會線上會議。 110 年12月 7 日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學務會議。 110 年12月11日 舉行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家長委員會。 111 年12月17日 恭喜衛理女中家長會張妤榕副會長當選全國高級中學家長大聯盟第一屆監事。 111 年12月25日 參加111年大學升學考招新制巡迴說明會。(台北市立中崙高中) 111 年12月26日 參加111學測考前重點大整理。(臺北市立成功高中) 111 年12月29日 家長會聽取學校有關校園安全簡報並巡視校園。 111 年 1 月 4 日 會長參加台北市110學年度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授證典禮。 111 年 1 月12日 參加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高中、國中各年級代收代辦費審核會議。 111 年 1 月13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議。 111 年 1 月15日 衛理女中家長會出席台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授證餐會。 111 年 1 月17日 高三吃粽高中活動,經費由家長會支出。111 年 1 月17日 參加校務會議。 111 年 1 月20日 致贈翠山派出所感謝狀及加菜金。 111 月 1 月21日至 111 年 1 月 23 日參加學測考生服務隊。111 月 1 月22~23 日及 2 月 12 日三天學校招生嬉遊記活動。111 年 2 月 9 日 家長會校園安全小組進行夜間測試。 111 年 2 月11日 參加學務會議。 111 年 2 月22日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11 年 2 月24日 參加畢業舞會。(HowZ、派偉俊、閻奕格、鶴 The Crane、OZI、告五人) 111 年 2 月25日 參加教育旅行廠商評選會議。111 年 3 月 7 日 晚上九時舉行常務委員線上會議。111 年 3 月15日 參加學務會議。111 年 3 月16日 參加特殊教育會議。111 年 3 月16日 參加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議。 111 年 3 月17日 家長代表大會。 111 年 3 月17日 畢業感恩餐會場地會勘。 111 年 3 月19日 新生報到及分班抽籤。 111 年 3 月28~29日參加八斗子漁村教育旅行。 111 年 4 月 8 日 衛理女中校長遴選。 111 年 4 月13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度防制校園霸凌家長、學生增能研習。 111 年 4 月15日 駐校藝術家⟨層層界輪廓⟩郭思敏個展開幕典禮。 111 年 4 月15日 衛理女中謝師宴餐飲訂席與故宮晶華簽約。 111 年 5 月18日 課發會暨討論畢業典禮會議。 111 年 5 月22日 國中會考家長會考生服務隊。 111 年 5 月24日 畢業生市長獎暨畢業獎項審核會議。 111 年 6 月 2 日 衛理女中畢業典禮辦理模式說明線上會議。 111 年 6 月 8 日 衛理女中畢業典禮籌備會臨時會議。(三位副會長出席,未通知會長,也未替畢業生家長發聲) 111 年 6 月10日 衛理女中畢業典禮。 111 年 6 月21日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議。 111 年 6 月30日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111 年 7 月 5 日 致贈退休人員周麗修校長及周梅琳組長紀念品。 111 年 8 月 1 日 參加衛理女中校長交接。 111 年 8 月 5 日 參加徐建國校長當選衛理女中校長餐會。 111 年 8 月 8 日 參加與台北市市長有約,市長、副市長、教育局局長皆出席。 111 年 8 月15日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國中各年級代收代辦費審核會議。 111 年 8 月16日 111學年度住宿政策討論會議。 111 年 8 月22日 八月份擴大行政會議。 111 年 8 月30日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校務會議。 111 年 9 月 6 日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藝能科教學研究會暨體育委員會議。 111 年 9 月 6 日 衛理女中直升班校外教學。 2022年9月22日 111學年度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暨家長會選舉。 2022年9月6日衛理女中直升班校外教學。 2022年8月30日校務會議。 2022年8月1日衛理女中校長交接。 2022年6月10日衛理女中畢業典禮。 2022年3月28~29日衛理女中高二教育旅行。 2022年8月19日參加基隆市學生家長聯盟第一屆授證餐會。 2022年9月8日送月餅給衛理女中轄區翠山派出所。 令人讚不絕口的牛肉麵,只能在衛理女中吃到。 衛理女中爬樹課程。 衛理女中詩歌比賽 衛理女中疫情前每年都會舉辦班級詩歌比賽,優勝隊伍有機會到教會獻詩,學生自由參與。 衛理女中2018年12月22日衛理公會城中教會獻詩前採排。 2018年12月22日衛理公會城中教會獻詩。 衛理女中寒假英國遊學團 疫情前衛理女中寒暑假都有舉辦國外遊學團,旅行社會在學校舉辦說明會,學生可以自由參加。 第20屆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110學年度衛理女中家長會為第20屆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員,真豪為當然代表,原本應該由張妤榕副會長代表參加,因為她曾經代表衛理女中家長會擔任第19屆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監事,但因為臺北市教育局認為推派程序不符合規定,直接認定真豪為衛理女中高中聯代表,也許因此種下她的心結。 第20屆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110學年度衛理女中家長會為第20屆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員,原本應該由真豪代表衛理女中出席,但大會當天卻拒絕真豪進場,因為臺北市教育局認為推派程序不符合規定,直接認定真豪不具備衛理女中國中聯代表資格,事後雖然取得資格,已經沒有機會參選幹部,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未積極協助會員爭取權益,只是一昧催討會費,相關會議記錄也不願意提供(總會長答應給,秘書長遲遲不給),讓人懷疑當初的限制是否有針對性,也顯現出臺北市各學層家長聯合會的權力鬥爭是多麼的可怕與醜陋,而臺北市教育局是最大的幫兇。 致20屆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Line群組) 各位先進會員大家好: 小弟在基隆市擔任國小家長會會長時,家長會帳戶是學校使用、開會不通知會長、家長捐款只能入教育儲蓄戶,不能入家長會帳戶,做任何事都要學校同意,原因就是我不懂潛規則,於是我開始關心家長會到底是一個甚麼團體和組織?為何很多學校的「家長會」,不是從左唸到右,而是從右唸到左。 參加了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認識很多會長,慢慢了解到家長會的狀況,為了讓基隆市教育處重視家長會會長的聲音,依據設置辦法正式成立在教育處底下的家長會聯合會,要求每年舉辦一次「教育處處長與會長有約」的正式會議,讓初次踏入家長會的會長,可以了解本身的權利義務。 然後我成了某些人認為的麻煩人物,學校為了不讓我擔任會長,要求孩子在學校就讀的老師們出來擔任家長委員,要求支持我的家長不要出席會議參加選舉,然後讓主任的先生當選會長,教育處的解釋當然一切合法。 雖然只是一名家長,我仍然積極捍衛家長權益,讓認同理念的會長幫忙在會議上發聲,教育處開始擔心家長力量日益漸大,在沒有基隆市家長知道的情況下,修改設置辦法,將聯合會整個消失不見,剩下的錢都不知去向,教育處的說法是,我非會員,不能主張權益,一切依法行政。 為了讓其他家長不去認同我的說法,教育處科長和「主管機關隸屬教育處的家長會聯合會」連續擔任兩年的總會長商議,結束聯合會,重新成立「主管機關隸屬社會處的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然後以代表身分繼續擔任總會長,這個聯合會可以發文去各校家長會催討會費,卻拒絕私立學校家長會加入,而這一切,教育處說不關他們的事,社會處說依法行政。 對基隆市教育圈的無奈,讓我離開基隆市來到台北市,今年當選會長,孩子就讀國九,前任會長孩子直升,今年高一,由她代表家長會去高中聯,由我代表家長會到國中聯,結果高中聯解釋說前任會長未在會議上取得資格,只能由會長代表出席,於是我代表家長會,糊里糊塗選上了高中聯合會監事。 19屆國中聯跟我索取相關會員資料時,我詢問自己到底有沒有會員資格?結果各種說法不一,於是我提案希望釐清到底現在是甚麼情形?如果衛理女中家長會具備會員資格,會長為何不是當然會員?而必須選出其他代表?似乎不合邏輯,也希望國中聯幫我詢問並且回覆,因為遲遲沒有收到正式回覆,才會到群組上發文尋求解惑,然後就接到幾通電話,發現可能是我誤會,國中聯其實是擔心我星期六白跑一趟,才會特別在群組貼心告知,怎知反而引起……。 原本以為來到台北市,家長會組織受到自治條例保護,教育局應該不會亂來,但是看情形似乎不是如此,因為受到過「依法行政」的悶虧,對這種官方用語實在有點反感,遲遲沒有接到教育局的電話回覆,卻看到素昧平生的會長仗義直言、不認識的會長來電加油打氣,讓人感受到溫暖,我想,這樣就夠了,不用再浪費我的生命,也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雖然我認為牴觸母法,不過這件事就到此為止,避免繼續你來我往破壞國中聯和諧的氣氛。 我實在無法為了要讓自己成為國中聯代表,勞師動眾要求家代們來開會,今天發聲只是為了捍衛衛理女中家長會基本權益,而不是謀取個人利益,希望國中聯未來發聲,也是為了全體會員權益,而非只是傳達訊息,當然我能理解中間的難處。 預祝20屆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員大會順利圓滿成功! 110學年度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 會長 2021.11.16 給衛理女中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親愛的家長您好: 二年前,雪芳常委鼓勵我的孩子來報考衛理,衛理的伙食讓她增胖不少,衛理的同學讓她快樂的不得了,衛理的生活每天充滿說不完的故事可以和她母親分享,衛理的英文課程讓她不斷的進步,我深深地認為,我選擇了一所適合我孩子的好學校。(真的很感謝雪芳) 今年班親會採線上視訊,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時,家長們都很客氣讓賢,經由常委鄭醫師的推薦與保證,衛理的家長會很單純,沒有甚麼事,掛個名一起來參與,有機會幫忙孩子爭取一些福利。沒想到,卻因此當上了家長會會長。(會不會這原本就是一個圈套?) 由於沒有在原本的生涯規劃中,會長一職打亂整個生活步調,還好妤榕副會長憑藉著前任會長的資歷,從旁陪伴;嘉檸副會長熱心積極處理家長們的問題,並且招募志工家長進校園協助施打疫苗;麗珍副會長主動提供多年經驗及寶貴意見,讓我可以高枕無憂,我真的覺得我很幸運加入衛理家長會。 開學不久就面臨交通上下學家長接送問題、疫情期間晚自習後點心取消問題、老師不當言論、書院教育……,一波接著一波,當我還來不及妥善處理的同時,突然發生了小偷深夜闖入教室,引爆家長擔心校園安全的憤怒情緒。 家長會知道後馬上啟動一連串的補救措施,和校方積極合作展開行動,這段期間,感謝很多家長委員在群組或私下提供意見,也感謝常務委員莊常委積極要求參與緊急會議、邱常委主動聯繫治安風水師、陳常委身體不適仍時時關心家長會,開會時還貼心為大家準備咖啡,真是令人感動。 星期六的常務委員會議,讓校方感受到家長們對校園安全的重視程度,也讓校方願意以更積極開放的態度和家長會一起打造衛理,個人覺得這是很棒的一件事,感謝靜茹秘書辛苦將所有資料彙整繕打,因為我們兩位都是新手,為了慎重起見,會議記錄和與會人員一一確認後,才會直到現在公開給大家知道,因為內容關係到部分委員隱私,請家長們自己觀看了解就好,不需轉傳給不相干校外人士,更不可以上傳到公開社群媒體,否則可能有觸法疑慮。 衛理是我們的孩子一輩子的回憶,我的孩子喜歡衛理,我也喜歡衛理,相信您也是,讓我們一起努力幫孩子打造一個更好的校園環境,衛理女中家長會需要您,請支持我們,並加入我們的行列,謝謝! 衛理女中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代表大會 家長會會務報告結束後,原本是討論提案,將110學年度家長會財務收支結算表提請審議,並且針對110學年尚未完成及必須追認的議題提起討論,之後選舉交接,然後由新會長主持推選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之家長代表,所有程序皆在常務委員Line群組確認過,開會前沒有任何家長代表反映有問題。 結果家長會會務報告結束,陳之怡家長代表(聽聞曾任師大附中副會長)突然舉手發難,提議要求先選舉,原因是時間太晚家長有事要先離席,真豪認為應是善意提醒,因為開會前才與她一同共進晚餐,相談甚歡,於是接受意見選出111學年度正副會長及委員,緊接著又有人提議先交接讓列席的師長們先離席,這時,空氣中開始瀰漫著不尋常的氣氛,真豪心想,反正要離開了,那就配合演出吧!看看搞甚麼鬼。果不其然,交接後馬上有人要求我讓新任會長致詞並且主持會議,我望著新當選的111學年度張妤榕會長(110學年度副會長)問她,那我現在該怎麼辦?她回答我可以離開了,然後上台拿起麥克風,由學校電腦中直接叫出新的討論提案資料秀到大螢幕,將原本的討論內容全部捨棄,事後還發聲明稿並留言指責我的不是。(如果選舉完交接後,前任會長就能馬上離開,不用審議前一年的收支結算表,根本就不是負責任的態度,而且如果真的要照法規走,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會議紀錄須由教育局核備,教育局未認可前,新當選會長是否有效還是未知數,怎麼可能由新會長主持?不然張妤榕為衛理女中家長會高中聯代表又怎麼會被認定無效?可見整個操作是在對人而不是對事,令人對於臺北市的家長會運作感到搖頭嘆息。) 我真的很難過,難過的不是沒有感謝花束及大家的祝福,而是好不容易建立起的公開透明制度馬上面臨嚴峻的挑戰,原本相處一年的互動情誼突然全部變調,傷心之餘,退了與衛理女中家長會的相關群組,所有辛苦一年累積的資料全都付之一炬,還好雲端有保留部分相片,上網查詢學校家長會網站,全部空空如也,沒有留下一點痕跡。 衛理女中家長100問 真豪任內整理了衛理女中家長提出的問題,從中挑選100個回答,然後置放在家長會網站,每年更新內容,卸任前終於完成所有建置並上傳家長會網站,可惜卸任後家長會不願再蕭規曹隨,有興趣的衛理女中家長,歡迎跟我或家長會索取完整PDF檔,列舉數條回答如下: 1 甚麼是家長會? 每一位在學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所組織之團體,為該校學生家長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成立學校學生家長會,由全校學生家長所組成,每所學校只有一個家長會,家長為當然會員,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志工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每個班級都有家長代表,依照各校組織章程,由學生人數比例從家長代表中選出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 2 甚麼是班級家長會? 各班學生之家庭推派1名家長組成各班「班級家長會」,每學期初由各班導師協助召開會議,會議中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參與學校家長會運作。 3 甚麼是家長代表? 各班班級家長會推選1至2名「家長代表」代表各班班級家長會參與學校家長會,家長代表才有資格參選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 4 甚麼是家長委員? 由全校各班班級家長代表推選出一定比例成員組成學校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2次,家長委員負責推動家長會各項活動,最重要的是代表學生家長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例如性別平等委員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等。 5 衛理女中家長委員會組織? 會長1名,副會長3名(負責總務、學務、教務),常務委員5名,家長委員16名,秘書1名,會計1名,出納1名。每學期至少舉辦1次家長代表大會,2次家長委員會。 6 衛理女中家長會主要服務內容? 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例如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膳食會議…等;協助學校各項活動,例如校慶活動、藝文活動、畢業舞會、畢業餐會…等;贊助學生段考後點心、高三國九考試點心、學生吃粽高中…等;協助解決家長遇到的問題、學生申訴案件…等。 7 甚麼是台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由全台北市公私立國中學校學生家長會所組成,各校家長會推派代表1名,每一學年上學期於家長代表大會中推選出一名參加,衛理女中家長會也是成員之一。 8 甚麼是台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由全台北市公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家長會所組成,各校家長會推派代表1名,會長為當然代表,也可以在每一學年上學期於家長代表大會中推選出一名參加,衛理女中家長會也是成員之一。 9 家長會的經費來源? 每學期由家長繳交家長會費120元,其餘由家長自由樂捐或利用學校校慶活動義賣所得收入。 10 如何參加學校校務會議? 會長為當然代表,每學期期初期末各一次,和全校師長及學生代表共同召開,在會議上有提案權,一旦通過學校就必須遵守。 11 如何參加學校學務會議? 每學期舉辦多次學務會議,攸關各項學生權利與義務,每位家長委員都可以爭取參加,通常會利用每學年上學期家長代表大會中推選產生。 12 學校的餐廳是外包廠商嗎? 學校餐廳營養師、廚師、廚工都是由學校聘任,領取學校薪水,由總務處負責,家長和學生可以在膳食委員會議上提出各項建議。 13 家長能否建議餐廳伙食菜色? 可以透過家長會膳食委員和學校直接建議,或者利用膳食委員會議提出,每學期新生家長試吃時也能向學校提出具體建議。 14 如何擔任學校家長會志工? 透過各班班級家長代表表達意願,由家長會統籌運用,目前家長會志工主要協助項目有招生、考生服務、施打疫苗、健康檢查、圖書整理…等。 15 家長會志工要做甚麼? 新生健康檢查擔任各站服務人員、施打疫苗協助安撫學生情緒、學測、會考考試現場考生服務、圖書館圖書借閱整理…等。 16 學校有哪些重要單位? 董事會、校長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住校組、宗教室、健康中心、家長會、校友會。 17 甚麼是藝文之夜? 學務處每學期舉辦一次藝文之夜,邀請藝文團體於段考後晚間至校園表演,厚植藝術涵養,經費全部由家長會贊助。 18 甚麼是畢業舞會? 畢業舞會由學務處負責,班聯會規畫,讓國九及高三畢業生留下美麗的倩影及難忘的回憶,家長會贊助部分經費。 19 學校校慶在甚麼時候? 20 學校新生健康檢查有甚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21 學生有宵夜嗎? 22 學校有福利社嗎? 23 甚麼是三返? 24 甚麼是日返? 25 學生放學時間? 26 學校假日有開放自習嗎? 27 學生上課可以使用手機嗎? 28 家長有問題可以透過甚麼管道反映? 29 甚麼是與春天有約? 30 甚麼是教育旅行? 31 畢業旅行? 32 手機管理 33 留學? 34 銜接課程 35 班級家長座談會 36 親職教育 37 詩歌比賽 38 國際人文班 39 家長與學生聯絡方式 40 甚麼是愛校服務? 41 可以在校門口接送學生嗎? 42 學生被記過記警告怎麼辦? 43 學生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44 如何幫學生請假? 45 甚麼是嬉遊記? 46 甚麼是書院教育? 衛理自1961年創校即設定全體學生住校的經營模式,早期學校規模不大師生比例合宜,住在教職員宿舍的師長夜間就近照顧學生,師生關係緊密交相影響形成經典。隨著班級人數迅速擴增,為夜間照護遂增置住校處由住校處教師負責住宿生活管理及維護學生安全。自110學年度起因應新課綱學生學習需求,針對高中學生實施書院教育2.0,導入個別化的學習輔助支持系統,以提升學生自我覺察意識、自主規劃管理能力進而能有效執行達成學習任務。其中,學習教練是書院教育2.0的執行者、學生自主學習的關懷者、更是學習任務執行的督導者。在友善支持的環境中,針對學生學習需求與學員討論學習計畫與有效策略,以個別輔導或團體分享方式鼓勵學生確立前進目標與進度,完成學習歷程檔案並為未來發展做好準備。 47 如何申請陳校長紀念獎學金? 48 如何加入校友會? 49 衛理女中每日作息時間為何? 50 學生起床狀況為何? 51 學生用餐狀況為何? 52 學生晚自習狀況為何? 53 學生盥洗狀況為何? 54 學生就寢狀況為何? 55 學校有洗衣機嗎? 56 自行開車的家長可以在哪裡等候學生? 57 搬行李車子可以停進學校嗎? 58 學校有寒暑假海外遊學嗎? 59 學校有哪些社團? 60 學校有辦親職教育活動嗎? 61 學生需要受洗成為基督徒嗎? 62 學生如何申請琴房練琴? 63 學校有多少教職員工及學生? 110學年度國中20班、學生817名;高中12班、學生473名;合計32班,學生共1290名。教師73名、職員30名,技職及工友3名,教職員工合計106名。會長1名、副會長3名、常務委員5名、家長委員16名、家長代表39名,家長會成員合計64名。 64 服儀規定 65 晚上課輔 66 補習 67 週六留校自習 68 學校天氣變涼了,請問學校什麼時候換季? 69 天氣冷了,孩子可以穿白長襪嗎? 70 學校可以染整頭髮,打洞在身體上嗎? 71 學校允許學生攜帶快沖麥片,為什麼不讓孩子帶類似玉米濃湯、鹹粥、? 72 學校販賣機販售飲品是否由學校把關? 73 孩子申請夜讀,晚上想吃東西,請問學校有提供晚點可供訂購嗎? 74 學生證含悠遊卡遺失部份,要怎麼掛失呢?校方統一處理? 75 學校學生教室活動範圍是否有安全防護? 76 宿舍安全防護措施? 77 衛理女中這樣大,請問校園安全如何通報警示? 78 校園安全防護是否有固定時間檢核保護孩子安全? 79 當孩子返回宿舍休息之後,學校是否還會巡邏校園? 80 學校有提供安全地圖指示及求救鈴位置設置地點公告嗎? 81 當家長碰到問題請問反映管道? 82 宿舍床墊多久換一次? 83 學生塵蟎過敏怎麼辦? 84 學校宿舍多久消毒一次? 85 宿舍飲水機壞掉了怎麼辦? 86 公共電話 通話品質不好或壞掉怎麼辦? 87 學校日有開放給家長停車嗎? 88 同寢室學生感情不好可以請老師幫我們換寢室嗎? 89 宿舍可以開除濕機嗎? 90 學校冬天很冷教室裡面可以開暖氣嗎? 91 小朋友發育很重要學校可以供應牛肉嗎? 92 學生的畢業旅行家長可以一起去嗎? 93 寒假及暑假,是否有輔導課,時間大約多久? 94 學生可以帶吹風機去宿舍嗎? 95 天氣冷,學生是否可以在學校制服外再加上大衣外套? 96 放學時間學生都擠在公車站牌候車,請問學校是否可以提出需求安排接駁專車接送孩子到重點捷運站? 97 浴室和公澡間分配情形? 98 洗澡時間分配和要求? 99 起床後棉被收放在櫃子是否有衛生疑慮? 100 學生如果有需要加購制服或運動服請問何時可以訂購? 101 如果孩子有忘記帶上學的物品或是家裡緊急有物品需要交給孩子,因為無法聯絡請問如何交付物品給孩子? 高二教育旅行 高二的教育旅行令人感動,原本想跟大家一起去嘉明湖,後來跟李紀平主任相約下次,把時間安排好再帶老婆一起去,可惜如今應該是沒有機會了。衛理的孩子很幸福的。 後記 捫心自問擔任家長會會長期間盡心盡力,還因此造成碩士學位延宕,卻莫名其妙地被信任的周遭人擺了一道,前任會長張妤榕不思感謝,為了一己之私,處心積慮布局,除了讓人見識人心可怕的一面,也要歸咎於真豪凡事喜歡公開透明,才會得罪人而不知。 張妤榕擔任會長期間,將家長會當成會長家,凡事不公開透明,處處充滿算計,教職員宿舍被收回、學校遭竊,多數學生家長都不知,也不明白對學校會造成何種影響。等到學校二次遭竊,真豪力排眾議,希望公開處理,雖然順利破案,並且將校園夜間安全等級提升至總統府規模,但可能就在那時,悄悄點燃了一把報復之火。 凡事有因就有果,冥冥中老天自有安排,唯一能做的就是說出內心想說的話,至於大家信不信?或是恐嚇之人是否真的來找麻煩,就只能聽天由命了。隨著離開衛理,所有的一切恐怕如同石沉大海,無人在意,也不清楚真相,趁著還有記憶的當下,能記錄多少算多少,目的只希望讓我們的社會更美好。 劉若英母校賣校地!豪宅建商22億接手 校方:不影響教學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2021年6月30日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位在台北市士林區的「衛理女中」教學嚴謹,是知名的私立學校,2020年董事會決議,公告要賣校地,出售至善段3小段519與520地號與其地上物,根據地籍資料,2021年5月交易完成,買家是豪宅建商「桓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入價約22億元,專家分析,未來可能會蓋透天高檔別墅,專攻高資產族群。 「衛理女中」已有61年歷史,當年物資短缺,生活普遍拮据,在蔣宋美齡的支持與捐贈下,募足新台幣200萬元,購買校地,招收學生,由於教學風格嚴謹,學生都要住宿,出了不少名人校友,包括歌手劉若英、作家胡茵夢等人。 2020年「衛理女中」公告出售校地和建物,土地面積1570.3坪,建坪375.1坪,地上物為老師宿舍,屋齡逾40年。 經查地籍資料,公告出售的校地、建物已經在2021年5月1日轉手,6月11日完成登記,買家「桓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過去推出不少高級豪宅,包括:大安區「仁愛吾疆」,信義區「琢白」等。 謄本揭露其擔保債權總金額17.63億元,以擔保債權金額回推,土地購入金額約為22億元。 衛理女中校長周麗修表示,學校10棟校舍有7棟已經相當老舊,過去有評鑑委員到學校評鑑時建議要修繕,為了籌措修繕的經費才會處分資產。 周麗修強調,「處分的資產是教職員工宿舍,而且很多年沒有使用,並不是教學用地,對學生完全不會有影響。」 查證桓鉅建設,對方低調表示不方便回應。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經理陳定中表示,建商到外雙溪一帶購地,應是評估高總價透天別墅的市場需求。 衛理女中舊宿舍土地,地上屋屋齡逾40年,符合危老重建條件,且該地還坐擁外雙溪水岸,若改建為河濱景觀豪墅,可望使開發利益增進不少。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分析,這個地點很棒,靠近故宮,對於高資族有吸引力,「未來可能會蓋透天高檔別墅,不過礙於高總價,銷售期會拉得比較長。」 蒙面賊暗夜闖女校行竊 188名師生受害 自由時報 2021年12月11日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靠打零工維生的金姓男子,暗夜變身成蒙面大盜,專門鎖定衛理女中伺機侵入,盜竊老師辦公室財物和學生偷藏在教室內的零用錢。衛理女中加強防盜措施,終於讓警方得以逮獲金嫌到案。 警方初步調查,金嫌兩年內針對女中盜竊作案兩次,共計得逞約38萬餘元,受害的師生高達188人,警方懷疑金姓慣竊應另涉其他刑案,先依法送辦,另擴大偵辦中。 北市警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是日前接獲衛理女中報案,指稱又發生竊嫌利用深夜侵入校園偷竊案,校方經清點後發現學生共計損失13萬7480元、人民幣100元、美金100元及振興券600元等。 警方根據作案手法,隨即聯結女中在去年曾發生類似案件,竊嫌也是利用深夜侵入校園,並竊取老師辦公室和學生教室內約24萬4643元、振興券400元等物,但當時校方保全設施與街道周邊監視錄影器設置不足,以致警方無法全面過濾出可疑涉嫌人,全案延宕。 所幸,衛理女中鑑於去年受害經驗,加強保全監視器設施,終於錄到可疑身影,但對方全程都戴著全覆式蒙面頭套,只有露出一雙眼睛和身上揹的背包。 轄管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主管徐麟凱對於取得嫌犯出沒身影如獲至寶,全面調閱街道監視畫面,針對嫌犯穿著和背包進行大規模過濾,終於鎖定金男涉嫌重大,埋伏他租住處順逮獲。 警方調查,金嫌平日靠打零工維生,也利用工作時機觀察周邊情況,一旦他決定作案目標,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到達目標區附近,再長距離步行到標的行竊。 兩案遭偷竊被害學生人數高達188人,初步研判應係同名犯嫌所為。士林分局去年發生案件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今年再接獲類似案件,旋即循線鎖定金姓犯嫌涉有重嫌, 當場起獲今年度發放的五倍券等關鍵贓物。 警方調查時意外發現,女中在去年慘遭被竊後,老師辦公室與辦公桌都會上鎖和加裝警鈴等防範措施,以致這次金嫌企圖行竊時知難而退,轉而洗劫學生教室,沒料到學生們會將零用錢藏放在教室內,才讓金嫌得手高達13萬7480元。 警方已確認兩案均為金嫌所為,全案訊後除依竊盜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外,另針對是否涉及其他竊案陸續清查中。 衛理女中189名師生「38萬名零用金」被搜刮 賊竟2度闖遭逮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2023年06月24日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北市士林區私立衛理女中188名學生、1名教師放在學校的財物二度遭竊,警方追查之下,發現是住在土城的金姓男子犯行,他被逮時還說「沒想過學校竟然不鎖窗戶」。高等法院判決時,考量金男自首,依對少年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判刑2年。 39歲的金男靠打零工維生,他在2020年、2021年二度潛入衛理女中,搜括校內的財務,因為該校需住宿,因此學生會帶不少錢到學校,金男2020年9月先是竊取共24萬餘元及禮券,2021年11月又偷走13萬餘元、人民幣1百元、美金1百元以及振興券6百元等,2次合計金額為38萬餘元,共189名師生受害。 警方透過監視器發現,金男都用徒步、捷運方式往返,鎖定逃逸方向後,到其土城住家逮人,金男當下坦承犯行,還說「沒想過學校不鎖窗戶」。 多名受害女學生憤怒指出,「要賠償,沒有賠償不可緩刑」、「要賠償,嫌犯闖入女子校園行竊,造成學生家長恐慌、危害社會,且連續作案,不知悔改,不可緩刑,應重判」、「有人是被偷整個錢包,錢包內有相關證件,很難說被告會不會拿這些證件去做不好的事,錢包本身對被害人而言很重要」、「同一件事情發生兩次,我覺得不安,也覺得很過份」、「我感到憤怒也無法原諒,因為不單只是錢,裡面有十分重要的物品,錢包竟然還丟掉,十分可惡,請給被告應有的刑罰」、「希望重判,畢竟我們住校,半夜有陌生人來學校真的很可怕」。 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金男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手部受傷,只能透過打零工賺錢,又要扶養罹患腸胃疾病的母親及罹患腎臟惡性腫瘤的弟弟,依對少年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判刑2年。新北市欽賢國中家長會會長
新北市立欽賢國民中學 九份校區:新北市瑞芳區崙頂路 3-1號 TEL:(02)2497-2261 鼻頭校區:新北市瑞芳區南雅路87-1號 TEL:(02)2491-1580 105學年度欽賢國中家長會工作報告10/12(三) 第一次班級代表大會,選舉家長會長、副會長、委員。(鼻頭分部)10/14(五) 會長出席基隆商工新舊任家長會長交接典禮。(李俊男會長邀約,北都飯店) 10/18(二) 新舊任家長會長交接。(鼻頭分部、林建盛會長、校長、主任) 10/19(三) 九年級畢業旅行出發前送行。(62快速道路濱海公路起點、校長)10/20(四) 審視歷年來家長會收支狀況。(鼻頭分部、阮如君主任)10/29(六) 出席八斗高中校慶。(李進雄會長邀約,會長送花致意)11/02(三) 全校校外教學。(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陳佩玉主任帶隊、會長協助導覽解說) 11/04(五) 代表校長參訪雙溪高中。(會長、副會長、家長、九年級師生出席,校長彭盛佐) 11/04(五) 出席瑞芳國小家長會長交接典禮。(瑞芳國小活動中心,家長會贈送禮金)11/05(六) 新北市教育局長與家長會長座談。(北新國小,會長代表出席並提議,鞏雅雯局長)11/11(五) 出席反霸凌家長會議。(鼻頭分部,會長及相關家長出席)11/11(五) 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八斗子餐廳,晚餐2桌由會長請客)11/12(六) 出席宇宙光捐贈基隆市中小學社團經費成果發表會。(基隆海洋廣場,同意贊助欽賢國中)11/12(六) 校長代表家長會出席雙溪高中70周年校慶。(家長會致贈禮金,校長彭盛佐)11/17(四) 絲竹樂榮獲新北市優等。(獎勵鼻頭分部所有師生飲料70杯)11/19(六) 出席新北市家長會長授證暨感恩大會。(板橋國中,校長及新舊任會長出席) 11/23(三) 鼻頭國小藝術快閃活動。(南雅南新宮,陳玉芳校長、里長、會長及分部師生) 11/23(三) 商討家長會經費不足及校務狀況。(分部主任、輔導主任,鼻頭分部)11/25(五) 出席新北市家長協會七星瑞芳區總會幹部會議。(汐止常滿樓,新舊任會長入會)11/26(六) 出席基北區家長會長教育政策座談會。(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會長簡明珊)11/28(一) 商討家長會經費不足及校務狀況。(校長、總務主任、教導主任,九份本部)12/03(六) 參加新北市高中職博覽會。(板橋新北市政府廣場,中午會長請學生吃麥當勞) 12/05(一) 討論新北市家協七星瑞芳區總會長交接典禮活動事宜。(瑞芳高工,總會長張美華)12/09(五) 代表校長參訪基隆市光榮家商。(全校師生及副會長,吳廉章校長親自接待) 12/09(五) 參加基隆市安樂高中50周年校慶。(家長會長楊錦華邀約)12/09(五) 代表校長參訪基隆市二信高中。(全校師生及副會長,林立校長親自接待) 12/11(日) 出席全國家長會長與教育部長有約座談會。(台北市松山工農,會長出席並提議)12/14(三) 出席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雙和區第八屆第九屆總會長交接典禮。(中和)12/17(六) 新北市家協七星瑞芳區總會長及幹部就任典禮。(擔任瑞芳區特助,瑞芳高工) 12/23(五) 國際獅子會300B1區永福獅子會頒發獎學金。(九份本部,26屆會長陳文能) 12/26(一) 元大公益演出暨聖誕感恩音樂會。(九份本部,元大文教基金會曹秀雲副執行長) 12/27(二) 技藝班成果發表會。(鼻頭分部,貴賓吳明洋會長經驗分享) 12/30(五) 探視七年級陳同學打球受傷。(礦工醫院、義方國小學弟妹)01/01(日)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七星瑞芳區幹部會議。(BOSS、會長擔任瑞芳區特助)01/03(二) 基隆市學生家長聯合會總會長就職典禮。(基隆港海產樓,會長擔任基隆總會顧問)01/05(四) 出席新北市議員顏世雄父親告別式。(瑞芳市民廣場,會長代表家長會公祭)01/11(三) 探視曾生家長(燒炭)及白生家長(手術)。(致贈水果禮盒,分部主任與輔導主任同行)01/11(三) 訪視欲轉學郭姓學生家長。(海濱路加油站旁)01/12(四) 訪視欲轉學郭姓學生家長。(海濱路加油站旁,校長同行)01/13(五) 參加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第八、九屆理事長交接典禮。(淡水富基采儷婚宴會館)01/13(五) 吉慶國小年終餐敘。(楊斐凱會長邀約,林建盛副會長代表出席)01/18(三) 第二次家長委員會開會。(九份本部)01/18(三) 期末感恩餐敘,感謝基隆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總會李進雄總會長蒞臨現場,並致贈摸彩品乙份。(九份本部,老師3桌、貴賓1桌、家長會1桌,會長提供摸彩品) 01/19(四) 校園安全會議及期末校務會議。(九份本部、九份派出所黃柏翰副所長)01/25(三) 慰勞本部、分部警衛、九份派出所及鼻頭派出所。(慰勞品由會長提供)02/10(五) 參加期初校務會議。(九份本部,家長會請吃九份熱芋圓慶祝元宵節)02/11(六) 參加瑞芳火把節開幕活動。(瑞芳老街,家長會請打鼓同學喝熱飲)02/11(六) 贊助「67天全台海岸徒步環島活動」暖暖包150包。(鼻頭分部,暖暖包由會長提供)02/19(日) 參加新北市家長協會七星瑞芳區總會第17屆會員大會。(吉慶國小)02/21(二) 參加瑞芳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軟糖) 02/21(二) 參加沈得隆老師攝影展開幕茶會。(海科館,欽賢國中家長會長名義出席與會) 02/22(三) 以欽賢國中家長會長名義贊助綜藝大集合工作人員飲料。(海科館,飲料會長提供)02/23(四) 學校主任及導師人事調動,會長攜帶伴手禮前往分部走春並致意。(鼻頭分部)03/02(四) 新北市校長、督學訪談師鐸獎優良教師:陳佩玉主任。(九份本部,午餐會長加菜)03/03(五) 全校師生校外教學。(羅東林務局上生態環境課,謝浴沂副會長代表家長會出席)03/08(三) 家長日暨班級親師座談會。(鼻頭分部,家長會提供點心,會長提供暖包及大蛋糕) 03/08(三) 第三次家長委員會開會。(鼻頭分部) 03/14(二) 致贈警衛室電視乙台。(九份本部,感謝楊文斌先生捐贈) 03/14(二) 九學黃生父親告別式。(水湳洞,會長、江副會長、校長、分部主任、導師、護姨)03/14(二) 高中職五專升學博覽會。(鼻頭分部,12所高中、高職、五專現場設攤展示及簡報) 03/14(二) 七星瑞芳區4/9十二年國教宣導會議。(基隆新魚台餐廳,校長及幹部約40名)03/20(一) 參加義方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軟糖) 03/21(二) 參加基隆市武崙國小家長會會長許泰莉新店開張剪綵。(E DooooLL)03/22(三) 劉董爺爺頒發獎學金。(九份本部) 03/22(三) 九年級拍攝畢業照。(九份本部、鼻頭分部) 03/22(三) 與新北市長官、校長餐敘。(友信餐廳,會長提供飲品)03/23(四) 參加九份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軟糖) 03/23(四) 永福獅子會頒發獎學金。(九份本部,謝副會長代表出席)03/23(四) 與永福獅子會及愛心社餐敘。(老船長餐廳,陳文能會長、新北市鄭金隆議員)03/25(六) 出席新北市105學年度國中親子技職教育宣導活動。(瑞芳高工、顏龍源校長) 03/28(二) 出席瑞芳扶輪社第四次籌備會議。(暖暖世界海鮮餐廳、吳金龍準社長) 03/29(三) 出席行政導師會議及參加校慶籌備會議。(九份本部)03/31(五) 討論高關懷班學生木工課程。(鼻頭分部、李老師)04/01(六) 參加九份本部莊弁綾老師婚宴。(宜蘭市品華會館,會長上台致詞)04/05(三) 參加九份本部植樹。(各年級落羽松一株,家長會及教職員一株) 04/07(五) 討論高關懷班學生木工課程。(鼻頭分部、李老師)04/09(日) 出席新北市12年國教家長宣導研習瑞芳場次。(汐止秀峰高中) 04/11(二) 出席新北市英語歌唱比賽。(三重三和國中,本部21位學生) 04/14(五) 參加八斗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DIY*150) 04/19(三) 參加威遠廟媽祖誕辰平安餐宴。(林正文老師邀請、分部同學參與繞境遊行) 04/22(六) 參加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慶。(陳明印校長、李俊男會長) 04/26(三) 參加九份地區媽祖繞境遊行。(本部全體師生) 04/29(六) 參加隆聖國小25週年校慶。(魏川淵校長、內寮社區發展協會王淑華理事長) 05/05(五) 出席性平會議及教評會議。(鼻頭分部)05/07(日) 參加吉慶國小第55屆學校暨社區聯合運動大會。(簡聰義校長、楊斐凱會長) 05/12(五) 出席行政導師會議及參加校慶籌備會議。(鼻頭分部)05/12(五) 賀陳美倫主任喜獲千金。(陳佩玉主任代表家長會前往桃園祝賀,會長贈禮品乙份)05/13(六) 參加瑞芳高工校慶。(顏龍源校長、莊庭華會長) 05/13(六) 參加鼻頭分部連苡茜老師結婚典禮。(基隆市召會、基隆港海產樓) 05/15(一) 參加鼻頭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軟糖) 05/16(二) 參加瑞濱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DIY*20) 05/18(四) 參加濂洞國小招生說明會。(家長會提供有獎徵答禮物及伴手禮,會長提供軟糖) 05/18(四) 出席教師星雲獎評審委員訪談會。(阮如君主任、會長、謝副會長,鼻頭分部)05/20(六) 參加新北市家長協會七星瑞芳區幹部會議爭取校慶及畢典禮金。(南投埔里)05/21(日) 為九年級生參加會考加油打氣並感謝陪考老師。(瑞芳高工,贊助陪考老師餐飲) 05/23(二) 召開第四次家長委員會。(瑞芳台式小館,會長、副會長、常委、委員) 05/25(四) 參訪八斗高中。(鼻頭分部畢業班師生、林鳳鈴主任、陳嬿涵代校長) 05/25(四) 拜訪黃國昌立委秘書陳志強里長。(討論瑞芳區學童免費巴士運作情形,逢甲路)05/26(五) 欽賢國中48週年校慶預演。(九份本部,家長會贊助鼻頭分部學生往返本部車資) 05/27(六) 欽賢國中48週年校慶。(九份本部,家長會贊助鼻頭分部學生往返本部車資) 06/01(四) 中平國中音樂交流。(九份本部,上午,家長會提供阿柑姨芋圓地瓜圓) 06/01(四) 參加教評會。(九份本部,游修瑜老師、莊弁綾老師、賴姿樺老師三位老師轉出)06/03(六) 參加瑞芳高工畢業典禮。(顏龍源校長、莊庭華會長) 06/03(六) 參加水湳洞威遠廟揭牌儀式。(黃阿郎主委、林正文總幹事、濂新里黃瑞聰里長) 06/06(二) 出席欽賢國中性別平等委員會。(九份本部)06/08(四) 更換存摺戶名為新北市立欽賢國中學生家長會。(新北市漁會信用合作社)06/13(二) 參加欽賢國中畢業典禮。(九份本部,家長會提供禮品,會長額外提供3份獎品) 06/13(二) 家長會舉辦感恩餐會。(九份本部,18桌,會長額外提供獎品及現金11,100元摸彩) 06/16(五) 貢寮國中太鼓募款餐會。(貢寮國中,施敏雄校長,會長用會長名義個人認捐餐券) 06/20(二) 參加瑞芳龍山里陳志強里長父親告別式。(瑞芳逢甲路,家長會致贈高架花籃) 06/20(二) 欽賢國中主管會議參訪坪林英速魔法學院。(校長、會長、徐顧問、主任)06/21(三) 參加台北南英扶輪社授證二週年晚會。(大直典華,校長、會長、陳佩玉主任) 06/30(五) 學期末校務會議。(九份本部,林建盛副會長、江銘賢副會長)06/30(五) 參加警衛鄭昌龍先生退休晚宴。(九份本部,會長提供退休紀念品) 07/05(三) 參加平溪國小、十分國小、菁桐國小三校聯合美展。(菁桐礦業生活館) 07/14(五) 參加"孔子行腳"兩岸大學生服務員餐宴。(九份本部,會長提供小紀念品)08/03(四) 參加濂洞國小黃恕懿校長到任典禮。(濂洞國小,林正文會長) 08/29(二) 參加普渡及校務會議。(鼻頭分部,會長、謝副會長,會長額外提供祭品贊普)09/04(一) 拜訪鼻頭國小陳玉芳校長、瑞濱國小陳東鴻校長、瓜山國小吳木樹校長、義方國小施裕明校長、九份國小余 屹安校長、瑞芳國小盧娟娟校長、濂洞國小黃恕懿校長。 09/12(二) 拜訪平溪國小鄭孟先校長、平溪國中李建英校長、十分國小利一奇校長、雙溪國小渠思晉校長、澳底國小李 延昌校長。 09/15(五) 家長委員聯誼。(BOSS餐廳,討論家長會改選事宜,費用由會長招待) 09/16(六) 欽賢國中家長會幹部改選。(九份本部,恭喜謝浴沂副會長當選106學年度會長)09/21(四) 討論家長會交接事宜。(鼻頭分部,校長、陳佩玉主任、阮如君主任)09/21(四) 參加歡送分部替代役男退伍宴。(海上鮮,分部主任、老師,會長致贈加菜金) 09/27(三) 參加新北市瑞芳區教師節敬師活動。(瑞芳高工,新北市家長協會羅祖欽理事長) 09/28(四) 家長會新舊會長交接。(友信餐廳,謝浴沂會長,阮如君主任榮獲星雲教育獎請客) 105學年度家長會總支出超過30萬元,感謝以下善心人士的捐贈及支持: 陳佩玉、阮如君、曾秀菁、莊慧文、陳宣辰、陳宥辰、蔣禎育、張郡芳、張淑琁、林天明、楊儀敏、陳明德、徐慶煌、許淑華、許呈、張文陽、黃薇如、繆立祥、沈錦賢、張德興、林芳儀、李俊男、林驛丞、王光裕、蘇勇綸、李進雄、盧浩毅、張德龍、王志明、楊濱菱、葉俊宏、吳明洋、謝浴沂、李瑋琳、楊慶文、砂子社區發展協會、福清宮、調和長青協會、萬安堂、基隆市議會宋瑋莉議長、劉俊嶺、張淵翔、簡建輝、張美華、曾淑雅、楊斐凱、顏龍源、莊庭華、林源章、王純吉、潘嘉霖、謝文元、俞翠萍、陳麗華、基隆市政府林右昌市長、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林青海處長、楊文彬。 ►延伸閱讀:欽賢國中相簿、106年欽賢國中校慶相簿、新北市家長協會七星瑞芳區總會 106年2月11日瑞芳老街。 106年11月12日聯合報作文比賽。 109年6月20日欽賢國中畢業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