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賠參考 點擊圖片放大
名稱:

法院判賠參考

規格介紹:

打官司前,雙方當事人常常信心滿滿,覺得可以透過訴訟爭取權益,因為聽律師說,或者聽人家說,總是認為自己勝卷在握,所以不願意接受調解,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往往兩敗俱傷收場,其實司法院網站都可以查到相關判決內容,建議調解前可以先查詢了解(勾選民事,判決案由填寫"損害賠償"),沒有官司是穩贏的,只有透過調解才有機會創造雙贏。

詳細介紹:

法院判決不代表能夠如願拿到判決金額,因為當事人可能脫產不賠,或者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提供執行。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法官判子女須賠

2012年5月27日 下午2:37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縣一名老婦前年7月晚間違規穿越中壢市延平路的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姓駕駛擦撞,老太太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桃園地院今天判決老太太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兒女要賠73萬餘元。

老太太過世後,5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求償40多萬元喪葬費,以及5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姓駕駛沒有酒駕也無超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7萬5千元到18萬餘元,但5人已共領強制險理賠金160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而鍾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共同賠償73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揚言要上訴到底,討公道。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姓駕駛則說自己也是受害人,希望判決可以提醒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

 

天價賠償不是不可能。

 

為撿路邊百元鈔 男釀車禍賠2百萬

貨車駕駛為撿百元鈔臨時將車停靠路邊,竟造成後方騎士追撞,法官判決駕駛需賠償超過200萬元。(林和生翻攝)

34歲尤姓男子前年10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一線枋山路段,眼角餘光撇見路旁遺落數張百元紙鈔,隨即要求妻子下車撿拾;未料停在快慢車道交接處同時,竟造成後方騎士迎面撞上,至今仍傷重昏迷。屏東地院判決,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尤男仍須賠償203萬餘元。

承辦車禍的員警回憶案件仍印象深刻,2014年10月14日上午7時許,尤男駕駛自小貨車搭載妻子沿省道台1線北向車道行駛,突然看到路旁有數張百元紙鈔,隨即將車輛停靠路旁,並指示妻子快步下車撿拾紙鈔。

未料當時年僅19歲的段姓男騎士行經此處,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即從後方撞上貨車左後方,當時撞擊力道之大,導致騎士顱骨粉碎性骨折、腦膜下出血及四肢多處挫擦傷,經緊急送往枋寮醫院救治,迄今仍昏迷不醒。尤男除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8月徒刑確定,被害家屬更為此求償1197萬餘元。

但尤男認為,當時貨車呈現靜止狀態,且騎士經酒測顯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已超過法定標準值,加上他無照駕駛,認為自己縱認應該負責,也不該賠償如此天價。

屏東地院事後囑託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出爐,認為段姓騎士無照且酒後騎車,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沒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整起車禍肇事主因;至於尤男占用快車道臨時停車,為肇事次因。

法官審酌後認為騎士應自負7成責任,過失相減後,尤男仍須賠償對方203萬7653元,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中時 )

撿百元鈔釀車禍 判賠203萬確定

屏東縣尤姓男子3年前駕駛小貨車,行經台一線枋山路段見路旁遺落數張百元紙鈔,他將小貨車停在快車道要求妻子下車撿拾,不料,段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從後方撞上,段男傷重昏迷,最高法院認定尤男須負30%責任,判他賠償203萬多元確定。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4年10月14日上午7時許,當時19歲的段姓男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撞上小貨車,他顱骨粉碎性骨折、腦膜下出血及四肢多處挫擦傷,送醫後迄今仍昏迷不醒,段的家屬憤而提告,並求償1197萬多元。

尤男認為,他的小貨車當時呈現靜止狀態,段男因酒後又無照騎車,反應遲緩致未發現而撞及肇事,他認為自己縱使應該負責,也不該賠償如此天價。

刑事部分,尤男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確定;民事部分,法官審酌鑑定報告,認定段男無照且酒後騎車,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沒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車禍肇事主因,而尤男占用快車道臨時停車,是肇事次因。

歷審認為段男須自負7成過失責任,再扣除他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判決尤男因在快車道任意停車釀禍,須賠償段男203萬7653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 )

 

玩竹掃帚刺破同學眼球 國中生、學校判賠200萬

2018-10-0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鍾2名國中生趁學校打掃時間,拿竹掃帚打棒球,鍾生揮竹掃帚時,掃帚頭突然脫離握柄,剛好擊中李生左眼,尖銳的細竹籤刺破眼球,致李生視力嚴重受損,家長憤而提告,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鍾生及學校都有過失,分別要賠償李生155萬及44萬多元,校方不服判決,決定上訴到底。

  • 1名國中生拿竹掃帚打球,掃帚頭飛出,尖銳細竹籤刺破另1名學生的眼球。(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1名國中生拿竹掃帚打球,掃帚頭飛出,尖銳細竹籤刺破另1名學生的眼球。(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意外發生在3年前,當時正值學校打掃時間,李生和鍾生2人嬉戲,鍾生持竹掃帚揮擊李生丟的球,李生卻被脫離握柄飛出的掃帚頭擊中左眼,致李生眼球破裂,視力難以恢復,李生的父母認為將嚴重影響兒子日後謀生能力,憤而對鍾生及學校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等共420多萬元。

揮擊打球 掃帚頭脫離

鍾生及其監護人主張,是李生突然投球,鍾生基於本能反應揮動竹掃帚,沒料到掃帚頭會飛出釀成意外,鍾生並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可言。

郭姓班導師主張,曾提醒李、鍾2生及班上其他學生不可在打掃時間嬉鬧,他並未違反保護教育學生的義務,掃地用具的管理也無缺失,李生家長向學校求償於法無據。

法官認為,鍾生揮擊掃帚2次,揮擊第1次時,掃帚頭已經和握柄脫離,一般人在此情形下,自會注意不再揮動掃帚,但鍾生卻再次揮動掃帚,以致釀成傷害,顯有故意與過失,郭姓班導師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卻疏於防範李、鍾2生以掃帚擊球嬉戲行為,也有過失,李生家長為此向學校求償,實屬有據。

肇事生罰155萬 校方抗賠

法官根據全案情狀及李生傷勢,認為鍾生要為這起傷害意外負起7成責任,李生自負3成,學校也要負擔2成過失責任;鍾生及其監護人應連帶賠償李生155萬382元,學校應賠償44萬2966元。

該校陳姓校長表示,2名學生已畢業多時,學校並不清楚受傷學生現況,老師對每名學生的行為難以掌握,如果這樣就要苛責老師,要求學校賠償,對教育工作者的士氣是一大打擊,校方一定會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