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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例(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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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無法撤告,但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詳細介紹: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無法撤告,但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立法院於201951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本「業務過失致死罪」加重其刑已經取消。

 

原刑法所定之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等公共危險罪,考量行為人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會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將從事業務之人的刑責提高。

 

惟學說多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故刪除刑法第183條第3項、第184條第4項、第189條第4項、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改提高前開條文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交由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即可。

 

許澤天老師說: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

 

以往大車撞小車小車錯,汽車撞行人汽車錯的觀念已經改變了,路權(道路優先權)成為判定責任的標準,奉勸大家要遵守路權,發生車禍也盡量用調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代替訴訟,才不會對於訴訟結果難以接受,本件車禍撞死騎士的汽車駕駛人刑事不起訴處分,民事判決免賠,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31 號民事判決

如果機車是走外側車道直行,縱使汽車打方向燈,仍然會有過失責任,因為沒有禮讓直行車,本件機車是切到外側釀禍,所以汽車才會沒有肇事責任。(針對不起訴處分可以申請再議,如果要避免檢察官不起訴,可以逕行提出自訴,有時候檢察官不想花太多時間蒐集證據,常常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所以案件不會進到法院就結束,讓當事人難以接受。)

毒駕撞青年成植物人 判無罪

2018-07-30(自由時報)

毒蟲連闖3關 公共危險及毒駕致重傷害都無罪

〔記者張瑞楨、湯世名/綜合報導〕賴姓男子吸毒後開車遇到警察,為甩掉警車,一路從台中狂飆30公里到彰化,沿途還闖紅燈、逆向行駛,把機車雙載的吳姓青年撞成植物人,不過,台中高分院以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且載吳男的機車騎士闖紅燈,賴男不論超速與否,都無法避免撞車,另起訴書沒詳實記載賴男的危險駕駛行為,賴男因此連闖3關,公共危險及毒駕致重傷害罪都獲判無罪定讞。

  •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現場遺留2頂安全帽及車輛零
件。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現場遺留2頂安全帽及車輛零 件。 (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甩警車逆向闖紅燈

判決書指出,賴男前年3月3日凌晨0時許,吸K他命後,開車於中市北屯區遇警察巡邏車,他猛踩油門逃離,一路狂飆,還有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警車緊追不捨,凌晨1時許追到彰化市,賴男撞上闖紅燈、由許男騎乘的機車,造成後載的22歲吳男重傷成植物人,彰化地檢署以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及毒駕致人重傷害罪,對賴男提起公訴。

法官︰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警車行車記錄器顯示,賴男開車與警車追逐約25分鐘,曾多次超車試圖擺脫警車,並沒有行車不穩現象,賴男確實吸毒,但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公共危險罪判無罪。

至於毒駕致重傷害罪,彰化地院指出,警方證稱,撞車前,警車已放棄追逐,原本高速疾駛的賴男,車速也降至約80公里,但警方無法確定許男確切的車速,賴男撞到機車,警車立即停車,逮捕賴男並協助處理車禍。

車禍主因機車闖紅燈

彰化地院認為,車禍鑑定結果顯示,車禍主因是機車闖紅燈,該路段限速70公里,如賴男沒超速,須在57公尺前發現闖紅燈的機車,才有足夠煞車距離,賴男見到機車時,只剩45公尺反應距離,縱使賴男依限速70公里行駛,也會造成撞車結果,賴男沒有肇事責任而判決無罪。

危險駕駛 檢未詳實記載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並指賴男與警車追逐時,有違規左轉、行駛路肩、違規變換車道、紅燈右轉、行駛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同一審,認為賴男車禍前,雖有上述危險駕駛行為,但檢方起訴沒有詳實記載,也沒有引用這些危險行為佐證賴男犯罪,許男撞車前也已減速,法院沒有義務調查此部分不利賴男的證據,維持無罪確定。

闖紅燈騎士 判10月

彰化檢方昨表示,尊重法院的認定與判決。而騎機車闖紅燈的許男,則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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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直行被闖紅燈機車撞上 無肇責卻判賠169萬

台中一名駕駛開車被闖紅燈騎士撞上,沒有肇事責任卻得賠償169萬元。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蔡淑媛翻攝)

2017-05-02 10:0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中一名駕駛開車被闖紅燈騎士撞上,沒有肇事責任卻得賠償169萬元。有媒體報導指出,台中游小姐2年前在綠燈直行狀況下開車,卻被一位騎機車闖紅燈的阿伯撞上,阿伯送醫後7個月身亡,無肇事責任的游小姐卻被對方提告,近來法院一審判決,游小姐因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據《TVBS》報導,這起車禍的鑑定結果顯示,游小姐並沒有肇事責任,車禍原因是機車騎士違反號誌規定,但騎士車禍後7個月死亡,騎士家屬當時也領走強制險210萬元,又要求游小姐民事賠償,近來她被台中地院判過失傷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連帶家屬提的損害賠償,總共要賠169萬元。

    游小姐表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對方闖紅燈為何可以這樣提告,難不成全台灣的人都不用遵守交通規則,那要交通號誌作什麼?自己在車禍後也有探望對方,怎會被對方緊咬不放?

    報導也提到,闖紅燈的騎士家屬張小姐表示,轎車駕駛一直強調自己沒肇事責任,也沒道歉,才會循求法律途徑求公道。她還說,只是要對方一個道歉,一毛錢都沒拿也無所謂。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2006-09-05     過失致死 判4個月(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都認定李秋節是因突遇黃的機車闖紅燈,措手不及,因此不起訴處分。

    黃金柱的家屬質疑李秋節未專心駕車,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苗檢另名檢察官續行偵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該案時,推翻先前兩單位的事故鑑定意見,改採中央警察大學的現場重建報告並引用「週邊視界」學理,認為李女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應可發覺黃闖紅燈,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被告說法:以後誰還要守法
    死者家屬:至少應賠喪葬費

    記者傅潮標/專訪

    「闖紅燈的勝訴,遵守交通規則卻被判刑,公理何在?以後誰要守法?路口又何必設紅綠燈?」收到苗栗地院判決書,李秋節發出一連串不平的質疑。

    李秋節說,2年多來為了這樁官司身心俱疲,她也是被害人,難道大車與小車碰撞,大車就要吃虧?李秋節說,她既未超速、闖紅燈,也沒酒駕,也注意前方路況,對方要闖紅燈,如何預防、閃避?卻遭判刑,根本不符一般社會認知,她已自行設計1份問卷,要請所有開車族評評理。

    李秋節說,死者為大,她不願批評往生者,但黃金柱生前當過小學校長,本應做為學生表率卻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家屬未捫心省思,反把責任推給她,剛開始時索賠1400多萬元,後來自行降到55萬元,但她沒錯,不能硬叫她賠錢,所以拒絕和解。

    黃金柱的兒子黃英哲坦言其父有過失,並付出寶貴的生命做為代價,但李秋節也有過失,雖非故意卻不能完全撇清責任,至少應拿出誠意,賠償喪葬費55萬元。黃英哲說,原本對地院判決沒意見,也不希望她坐牢,但李女不認錯,還要上訴,讓他想法改變,未來開庭時將請法官重判。

    單車闖紅燈在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2011-06-25   認定司機有遵守路權(自由時報)

    〔記者林慶川、羅正明、姚岳宏/綜合報導〕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檢方通常大多會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且有緊急煞車,已盡「注意義務」,昨處分不起訴;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若將貨車司機起訴,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形同具文,也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撞死人沒事 家屬:離譜

     

    但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直呼「實在太離譜了!」又說「我呷到60歲,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家屬說,肇事者趁家屬不在,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從此不聞不問,連句道歉也沒有,直說那名駕駛「沒有良心」,死者弟弟也說「檢察官要將心比心!」他說,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但肇事者看到她,也不應該就這樣撞過去,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鄰居說,呂姓司機工作賣力,有責任感,待人也很和氣,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經221巷口時,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呂雖然緊急煞車,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陳婦人車倒地,頭部受創嚴重,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

     

    案發後,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呂應訊說,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因太突然,反應不及才會撞上,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是單車騎士闖紅燈。

     

    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於是依「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

     

    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32公尺;同一時速基準下,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9至9公尺。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16.22到17.32公尺」。

     

    另依事故鑑定報告,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7公尺」,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到17.32公尺」,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確已盡全力煞車。此外,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故全案處分不起訴。